雇傭關系中人身損害賠償是怎樣規定的 經常涉及的雇傭關系中損害賠償糾紛主要有兩種:雇主損害賠償糾紛和雇員受害賠償糾紛。這兩種糾紛中的 民事責任 ,主要表現在兩方面:一是雇主損害賠償責任,是指雇主對雇員在執行職務中造成第三人損害依法應承擔的責任,又稱雇員致害責任;二是雇員受害責任,是指雇員在完成雇主所交付的工作任務中,使自己遭受損害,雇主因此而承擔的民事責任。在這兩種情況下,雇主承擔民事責任均以雇傭關系的存在為前提。 雇傭關系中的民事責任屬于 侵權 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競合。在沒有明確約定時,應允許原告選擇最有利于自己的訴訟。如果原告選擇了追究雇主的侵權責任,那么,應首先確定該種侵權責任的性質。侵權責任分為兩種:一般侵權行為責任和特殊侵權行為責任。前者歸責原則為過錯責任原則,即有過錯則有責任;后者的歸責原則為無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不管是否存在過錯,只要造成損害,在法定情況下,責任人就應承擔責任。過錯推定原則是指,只要被告不能證明對原告造成的損害沒有過錯,就應承擔民事責任。我國《 民法通則 》未將雇主損害賠償責任及雇員受害責任納入特殊侵權行為責任范疇,但《最高人民 法院 關于適用〈 民事訴訟法 〉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5條的規定:“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合伙組織雇傭的人員在進行雇傭合同規定的生產經營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害的,其雇主是當事人。”200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把“雇傭人損害賠償糾紛”和“雇員受害賠償糾紛”納入“特殊侵權糾紛”部分。可見,這些規定把雇傭關系中損害賠償糾紛的民事責任作為特殊侵權行為責任來處理了。 當雇主是自然人或雖是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但雇員并未成為其成員時,對于雇主而言,只要雇員在執行職務中,即在完成雇主交給的工作任務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時,雇主應對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雇員有過錯時,雇主賠償后再通過內部管理制度或雇傭(勞動)合同向雇員追償;對于雇員來講,只要雇員在完成雇主所交付的工作任務過程中,使自己遭受損害,雇主也應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第三人或雇員對造成的損害存在過失,則按照《民法通則》第131條的規定:“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在上述情況下,雇主承擔民事責任適用了無過錯責任原則,即雇主無論有沒有過錯,只要其與雇員形成了雇傭關系,就應對雇員在履行雇傭合同過程中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以及雇員自己受到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當然,如果有證據證明損害是第三人或雇員故意造成的,雇主可免責。 當雇主是法人、個體經濟組織,并且雇員成為其成員時,應遵循《 勞動法 》的規定來處理雇傭關系中的損害賠償糾紛。根據《勞動法》的規定,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非企業法人組織只要與勞動者形成了 勞動關系 ,解決他們之間的爭議就應適用《勞動法》的規定。因為此時的雇主已符合《勞動法》規定的“用人單位”的主體要件,雇員作為勞動者為雇主提供有償勞動,雇傭關系實際是勞動關系。 在雇傭關系中的損害賠償糾紛中,雇主承擔民事責任既不能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也不能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因為若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原告必須舉出被告對造成自己損害有過錯的證據,即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原則;若適用過錯推定原則,雇主只有舉出自己對造成雇員或第三人損害沒有過錯的證據,才可不承擔責任。但這兩種情形,原被告雙方都很難舉出有效證據,在實踐中是不可行的。 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只要求原告舉出雇傭關系存在的證據,而不問雇主是否對原告造成損害有無過錯,即可讓雇主承擔民事責任,這是符合《勞動法》和《 合同法 》立法精神的;如果第三人或雇員對自己的損害有過失,則依據《民法通則》第131條規定,讓第三人或雇員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如果雇主有證據證明損害是由第三人或雇員的故意造成的,雇主可免責。使用這一原則處理雇傭關系中的損害賠償糾紛在實踐中是切實可行的。 案情:近日,筆者獲悉, 蓬安縣 司法局興旺司法所成功調解一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今年5月,民工奉某在工地上運磚時被滑落的斗車砸傷,后被送往 南充 醫治。6月,奉某出院后因賠償事宜與建房方、工程承包方、分包方產生糾紛。遂找到蓬安縣司法局興旺司法所,申請調解。 興旺司法所受理該糾紛后,迅速組織工作人員對該糾紛進行了調查了解。今年3月,興旺鎮三居民唐某、蔡某、楊某為翻建住房,將工程發包劉某并簽訂了建房協議書。后來劉某又將吊磚的工程分包給了代某,在代某處做工的奉某在用斗車運磚時被滑落的斗車砸傷。且承包方劉某與分包方代某均無施工資質。 經過對糾紛的詳實調查了解后,近日,興旺司法所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進行調解。在調解中,興旺所的工作人員向各方當事人宣講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 法律法規 的相關規定。指出代某與奉某系雇傭關系,代某應對奉某的損害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同時,劉某在無建房資質的情況下承包了唐某等人的住宅房屋擴建工程,事后又將其中吊磚部分的工程分包給同樣無建房資質的代某,故劉某應與代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而唐某、蔡某、楊某對劉某是否具有建房資質未盡審查義務,造成他人人身損害,故唐某、蔡某、楊某應對劉某承擔的責任負連帶賠償責任。 在厘清法律責任的同時,興旺司法所的工作人員從情、理著手分頭做房東、承包人、分包人的思想工作。通過工作人員耐心細致的調解工作,各責任方均表示愿意承擔責任,但就 賠償金 額有爭議,奉某要求賠償93000元,而其余各方均表示太高,不能接受,第一次調解沒有成功。 隨后調解人員私下反復做當事人各方的思想工作,使各方在賠償金額上都作出了讓步。8月19日,興旺司法所再次召集各方進行調解,在調解人員耐心的勸說下,按照法律法規的賠償標準,在核算各項費用后,各方當事人就賠償事宜自愿達成一致協議:對奉某受傷所產生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費、護理費、營養費、一次性賠償費等各項賠償金額共計87420元。其中劉某自愿承擔37200元,代某自愿承擔18600元,唐某、蔡某、楊某三人分別自愿承擔10540元,在司法所工作人員的見證下,各方當場簽訂并履行了協議。 相關法條: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一般是三年。訴訟時效屆滿,權利人未主張權利并不會導致受害人實體請求權的消失,但侵權人會產生時效抗辯權。
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會依法保護權利人的權利。
最長訴訟時效的期間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權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效最長也是二十年,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侵害人身的行為構成犯罪的,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2)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3)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工傷與人身損害的區別如下:
1、發生的基礎關系不同。工傷的前提是勞動關系;而人身損害卻是一般的雇傭、幫工、承攬過程中的發生的身體損害。
2、賠償標準不同。工傷案件沒有城鎮和農村居民之分;而一般人身傷害案件要根據城鎮居民或者農村居民計算賠償標準。
3、適用法律不同。工傷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及配套勞動法規調整;而一般人身傷害案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4、處理機構不同。工傷由勞動行政部門、勞動仲裁機構處理;而一般人身傷害直接由法院受理和審理。
5、傷殘鑒定機構不同。工傷由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適用的標準是《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而一般人身傷害由司法鑒定機構鑒定,適用的標準則是人身損害或交通事故鑒定標準。
6、舉證責任不同。按照法律規定,工傷糾紛對勞動者的傷害事實、工作年限以及工資標準有爭議時,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即舉證倒置。
7、賠償主體不同。工傷的一方當事人是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另一方則是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或者個體戶;而一般人身損害案件的主體可能都是自然人。
8、責任劃分不同。工傷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而一般人身傷害要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劃分責任。
訴訟時效中斷適用條件:
1、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事實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其特點在于均是當事人有意識的行為,包括起訴、權利人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的行為。這些法定事由只要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出現即引起時效的中斷(具體事由后述)。
2、中斷訴訟時效的法定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任何階段均產生中斷的法律效力。而且訴訟時效中斷的次數不受法律限制,也就是說,訴訟時效因權利人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后,權利人在新的訴訟時效期間,再次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可以認定為訴訟時效再次中斷。
3、從訴訟時效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從而法定事由發生之前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歸于無效,與重新計算的時效期間沒有關系,在此種意義上,民法學稱訴訟時效中斷為根本性障礙。
4、當發生不可抗力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時,不能導致訴訟時效中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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