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如何維權
法律分析:可以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仲裁、調解或上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九條 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另外,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而對于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事先申明的,其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
而且第五十五條有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之規定。
消費者如何做好維權
摘要:我們消費時隨時可能遇到假冒偽劣、無恥欺詐、強買強賣、一賣了之、拒絕售后服務等等侵權現象。此時,作為消費者,我們應該利用合法途徑和程序,理直氣壯地切實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消費者維權的五種基本方式
根據我國目前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民法通則》《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消費者主要有以下幾種維權的途徑。
一、協商解決
消費者與經營者在發生爭議后,就與爭議有關的問題進行協商,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通過直接對話擺事實、講道理,分清責任,達成和解協議,使糾紛得以解決的活動。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協商和解是一種快速、簡便的爭議解決方式,無論是對消費者還是對經營者,它都不失為一種理想的途徑。事實上,日常生活中大量的消費者權益爭議都是通過這種方式解決的。
消費者與經營者協商和解的法律依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4條明確規定:“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1)與經營者協商和解;(2)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3)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4)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此條第1項規定,即“與經營者協商和解”,便是消費者與經營者協商和解的法律依據。
在協商和解時,消費者應注意以下問題:
針對經營者故意拖延或無理拒絕消費者協商和解建議的行為,消費者應立即采取措施,用其他途徑解決爭議問題。即可用投訴、申訴或仲裁、起訴手段解決糾紛。如果經營者的故意拖延和無理拒絕,致使消費者財產損失擴大的,經營者除了應當滿足消費者正常要求外,還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針對經營者故意推卸責任,認為產品出現質量問題是生產廠家的事,要求消費者直接找廠家交涉的行為,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5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于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因此,當消費者遇到商品質量問題時,如經營者推卸責任,認為是生產廠家的問題,要求消費者直接找廠家交涉時,消費者應當有自我保護意識,不能挾在中間讓廠家和經營者當“皮球”踢。要以法律規定為依據,切實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針對經營者以店堂通知、聲明、告示為由,拒不承擔責任的行為,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因此,當消費者因商品質量和服務問題與商家交涉、協商時,千萬不能為其店堂內服務規則或商品銷售告示所約束,這些服務規則與法無據,沒有法律效力,應視為無效規則。
二、投訴、調解
消費者投訴,是指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與經營者之間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后,請求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調解,要求保護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爭議可以通過消費者協會調解解決。
投訴的形式:
消費者投訴可以采取電話、信函、面談、互聯網形式進行。但無論采取哪種形式,都要講清楚以下內容:一是投訴人基本情況。即投訴人的姓名、性別、聯系地址、聯系電話、郵政編碼等。二是被投訴方的基本情況。即被投訴方名稱、地址、電話等。三是購買商品的時間、品牌、產地、規格、數量、價格等。四是受損害的具體情況、發現問題的時間及與經營者交涉的經過等。五是購物憑證、保修卡、約定書復印件等。
三、行政申訴
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權益爭議后,可以請求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依行政程序解決爭議,與其他爭議解決途徑相比,申訴具有高效、快捷、力度強等特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4條的規定,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消費者如何進行申訴?
消費者決定申訴時,應依照商品和服務的性質向具有相關職能的行政部門(如衛生部門、檢驗檢疫部門、質量部門、工商部門、建設部門等)提出。消費者申訴一般應采用書面形式,一式兩份,并載明下列事項:(1)消費者的姓名、住址、電話號碼、郵政編碼;(2)被申訴人的名稱、地址、聯系電話、郵政編碼;(3)申訴的要求、理由及相關的事實根據;(4)申訴的日期。必要時,消費者可委托代理人進行申訴活動,但需向有關行政部門提交授權委托書。
消費者向有關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后,如果與經營者協商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撤回申訴,請求有關行政部門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調解書。如果與經營者達成仲裁協議,可以撤回申訴,向仲裁機構提請仲裁。如果想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可以撤回申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四、提請仲裁
仲裁也叫公斷,是指仲裁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和仲裁條款、仲裁協議,就解決糾紛所作的一種裁決。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時,與生產者、經營者發生爭議,也可以通過仲裁方式加以解決。
采用仲裁的方式進行索賠,應當符合三個方面的要求:
(1)當事人間須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仲裁協議。仲裁條款和仲協議是仲裁機構受理仲裁案件的前提,如果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沒有訂立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仲裁協議,則仲裁機構不會受理仲裁申請。
(2)消費者應當向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目前,我國受理消費者仲裁申請的仲裁機構主要有兩種:一種是社會團體仲裁,主要是各級消費者協會設立的仲裁委員會;另一種是國家行政機關仲裁,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設立的仲裁委員會等。
(3)當事人應當在法定的期限內向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提交申請書。申請書中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申請的理由和要求及證據、證人等事項。
仲裁機構在受理當事人的仲裁申請后,應當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先行調解,促使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由仲裁機構制作調解書,調解書送達雙方,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履行。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解書送達前一方或雙方反悔的,仲裁機構應依法仲裁、作出裁決,并制作裁決書,裁決書具有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五、提起訴訟
消費者因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審判。(如消費者與經營者間有仲裁協議,則須首先申請仲裁,不服裁決結果再提取訴訟)在我國,訴訟大致分為三種形式:(1)刑事訴訟;(2)民事訴訟;(3)行政訴訟。消費者因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提起的訴訟屬于民事訴訟范疇。
提起訟訴必須具備的法定條件:
(1)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符合以上條件的起訴,人民法院才會予以受理。律師事務所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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