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軌是一種常見的婚姻破裂原因,它會給被出軌方帶來一定程度的心理和精神傷害。在離婚過程中,精神損失費的賠償也成了一些離婚案件中不可避免地問題。
那么,關于精神損失費賠償標準,2023年是否會有調整呢?
首先,關于精神損失費的定義。精神損失費是指因對方在婚姻關系中出軌、虐待等違反婚姻道德行為而直接引發的精神上的痛苦、崩潰、恐懼等壓力而產生的費用。
它不僅包括當事人的精神損失,也包括因精神損失引發的醫療、治療費用等。
其次,關于精神損失費的賠償標準。
目前,我國的婚姻法規定,夫妻離婚時,因對方有重大過錯,導致對方精神受到傷害的,有權請求精神損失費。
具體金額應由雙方協商確定,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出請求。但具體標準并沒有明確規定。
最后,關于2023年精神損失費賠償標準將調整的問題。目前還沒有具體的規定,不過按照我國司法實踐的情況來看,賠償標準應該是由具體情況而定。
因此,如果你面臨著精神損失費賠償問題,最好的辦法是在離婚協議中盡量詳細地規定精神損失費的賠償標準,以免日后再發生不必要的爭議。
目前法律上對因出軌離婚財產分配是怎么規定的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存在婚外情的一方屬于有過錯的一方,在離婚財產分割之時可以請求對方進行損害賠償。
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夫妻離婚時最需要處理的重要事項之一。在法院處理這類情況時,一般會按照以下原則去分割共有財產: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在共同財產分割上同樣適用。在離婚時,男女雙方都有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照顧子女是為了子女健康成長的需要,減輕因父母利益分割帶給子女的經濟困難和心理負擔。照顧女方利益則是為了體現實質公平,女方在現實生活中處于弱勢地位,這是由客觀環境和條件決定的,因此法院在判決時往往會考慮到這種情況。
3、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離婚有時是由夫妻一方有過錯引起的,此時法院在判決時就要考慮到保護無過錯方的利益,比如保護家庭暴力受害者,受虐待或遺棄的一方的利益,多分給他們財產,而對于過錯者,法律規定可以少分財產。
4、有利于生產和方便生活的原則。法院在考慮處理共同財產分割時,會考慮到這些財產要物盡其用,對雙方離婚后盡快展開各自的新生活都有好處。比如房屋歸屬,誰擁有房屋,誰用金錢補償,可能會考慮夫妻各方現階段或接下來的時間的個人發展規劃來綜合考慮。
5、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這一點是最基本的,分割共有財產僅局限于夫妻兩人之間,不能夠影響到其他人或國家社會的利益。
總之,精神損失費的賠償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2023年是否會有調整還需要繼續關注婚姻法的發展。離婚是一件非常復雜的事情,如果真的遇到了離婚,首先應該保持冷靜,協商解決問題。無論是夫妻雙方還是對子女進行疏通,盡量避免發生精神損失問題,真正的保護我們的家庭。
《精神賠償解釋》規定了三種不同 精神損害撫慰金 賠償; (1)對于造成死亡的,應當賠償 死亡賠償金 ; (2)對于造成殘疾的,應當賠償 殘疾賠償金 ; (3)對于侵害人身,沒有造成死亡殘疾后果的,應當賠償 精神撫慰金 。 自然人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等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時,可以依法請求賠償精神損害.嚴重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分為5萬元、4萬元、3萬元、2萬元和1萬元五個等級;一般性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分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個等級。
法律客觀:對國家造成的精神損害的金錢和其他物質性賠償必須有一定的標準才能使賠償具有可操作性、現實性和合理性。賠償標準的確定是一個多種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我國精神損害賠償的目的是為了補償與懲罰,那么賠償的數額與標準就應該與此相適應。在確定標準時,法官應充分考慮案件中加害人過錯程度的輕重、受害人被侵害的精神利益損害后果及所受精神痛苦程度、受害人的經濟狀況等因素,然后比照法律規定的標準確定數額。目前《國家賠償法》對人身自由權侵害、生命權侵害和扶養請求權侵害,是由國家行為造成的,有具體的賠償規定。但目前賠償標準過低,需要一定程度的提高。而我國幅員遼闊,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一,要在全國指定一個統一的賠償標準是不現實的。況且,精神損害的金錢賠償實質上是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依法行使審判權,對加害行為的可歸責任及其道德上的可遣責性,結合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評定,主要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但是,法律雖賦予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權,但并非放縱法官不加拘束和毫無限制地濫用這種權力。《牛津大詞典》解釋“自由裁量權”,是指裁判官酌情作出決定的權力,并且這種決定在當時情況下應當是正義、公正、正確和合理的。故法官在行使這種權力時必須遵守一定的法律規則(包括司法解釋)或原則,不得隨意超越法律規則或原則,更不能濫用自由裁量權。所以,法官在處理精神損害賠償案件時,要依據《精神賠償解釋》及有關法律,公正、合理的認定是否存在精神損害,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結合當地經濟生活水平并考慮社會公眾的認可程度確定適當的賠償數額。由于立法上的缺陷和法官的素質水平參差不齊,不同法官即使在審理相同或類似的精神損害賠償案件時,行使自由裁量權也會出現差異較大的結果。故而需要將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限定在一定的范圍內,使法官在上、下限之間加以選擇、裁判。《精神賠償解釋》中沒有規定具體賠償數額的限額和某些幅度,對個案精神損害賠償金的評定,除了解釋中作出的六種參考因素外,主要的還是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目前,無論是在理論界還是在司法實踐中,都未形成一個合理的賠償限額或賠償幅度。我認為,要確定具體的賠償數額:1、要認定受害人遭受精神損害的程度,侵權行為的嚴重性程度即侵權具體情節,如手段、場合、行為方式、持續狀態或時間;2.受害人的心理素質;3.受害人的諒解程度;4.受害人的家庭經濟狀況、年齡、性別、職業等與精神利益相關的因素;5.當地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
一、關于精神損失費的法律賠償標準
關于精神損失費的法律賠償標準如下:
法律規定了三種不同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
1.對于造成死亡的,應當賠償死亡賠償金;
2.對于造成殘疾的,應當賠償殘疾賠償金;
3.對于侵害人身,沒有造成死亡殘疾后果的,應當賠償精神撫慰金。
自然人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等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時,可以依法請求賠償精神損害.嚴重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分為5萬元、4萬元、3萬元、2萬元和1萬元五個等級;一般性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分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個等級。
二、一般交通事故有精神損失費嗎
一般交通事故有精神損失費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中精神損害賠償應適用如下兩個方面場合:
1.侵害生命權對其近親屬造成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創傷的救濟。
2.侵害健康權對其本人或其親屬所造成精神痛苦的救濟。
目前,在一般案件中判決確定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應堅持宜低不宜高的原則,防止將當事人的期望值拉得過高。數額原則上控制在5萬元之內,最高不超過10萬元,找法網提醒您,有特殊情況需要超過5萬元的,應報請審委會研究決定。
三、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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