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解答】
1、留置權的定義:
留置權是擔保物權里的一種類型,留置權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的情況出現時,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財產,并有權就該財產優(yōu)先受償。但如果是法律規(guī)定或者是雙方當事人協(xié)議約定某些動產不能留置,那么債權人就不能行使動產留置和優(yōu)先受償的權力。
2、合同涉及留置權的問題:
一般情況下如果沒有在合同中約定留置權,債權人是不可以行使留置權也不享有留置權。但民法典中有規(guī)定以下合同類型享有留置權:
(1)加工承攬合同;
(2)基本建設合同中的建筑安裝承包合同;
(3)保管合同;
(4)財產租賃合同;
(5)運輸合同;
(6)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
3、合同留置權的案例:
A把車放到B這里維修,修好后,但A拖延或拒絕向B支付維修費,而被維修的車在B里,那B對該車享有留置權,有權對留置財產(車)變現所得價款優(yōu)先補償或賠償。
【法律依據】如下圖:
留置權的概念與特征如下:
一、概念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有權留置與其請求交付的標的物,并以其價值折抵債務的權利。留置權是一種擔保物權,其目的在于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
二、特征
1、法定性:留置權是一種法定權利,其產生和實現必須依照法律規(guī)定進行。留置權的行使必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例如留置的標的物必須與債權人的債權有關,留置的方式和程序也必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
2、擔保性:留置權是一種擔保物權,其目的在于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行使留置權,將留置的標的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標的物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3、不可分性:留置權具有不可分性,即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不得對留置的標的物主張權利。留置權是一種獨立的權利,不受債權人其他權利的影響。從屬性,留置權具有從屬性,其與債權人的債權相關聯(lián)。
留置權的優(yōu)點
1、債權人利益得到充分保障:留置權的設立是為了保障債權人的權益。當債務人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依法留置債務人的財產,并通過留置權的行使,迫使債務人盡快履行債務。這種保障措施可以有效避免債權人因債務人違約而遭受損失。
2、促進債務人積極履行債務:留置權的存在對債務人產生很大的壓力。當債務人知道自己的財產可能被留置時,往往會更加積極地履行債務,以避免損失。這種積極的履行態(tài)度可以降低違約風險,同時也可以減少債權人的損失。
3、提高交易安全性:留置權的設立可以提高交易的安全性。在商業(yè)交易中,往往存在各種風險,如對方違約、貨物存在質量問題等。如果債權人可以通過留置權的行使來保障自己的權益,那么就可以降低這些風險,提高交易的安全性和穩(wěn)定性。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