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如下:
1、人身損害賠償項目,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2、致殘賠償項目,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
3、死亡的賠償項目,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4、遭受精神損害項目,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賠償的,精神損害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
車輛定損的基本程序如下:
1、發生交通事故后,第一時間報警,由交警判定事故責任,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和物品,交由交警部門進行統一保管;
2、通知保險公司,派出勘察人員進行現場查勘,進行責任劃分,確定理賠款的給付比例;
3、事故車輛可以送去修理廠進行維修,道路交通事故車定損結果會在事故發生后7個工作日內出來;
4、根據車主提供的維修發票,再加上定損單,由保險公司進行相應的賠償。
綜上所述,發生交通事故后應當立即報警,提供相應的信息,有關部門對現場進行責任劃分,確定具體的賠償責任,當事人根據處理結果進行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及計算方法
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及計算方法參考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第七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八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第九條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第十條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第十一條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十二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第十三條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十四條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第十五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十六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
第十七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額。
第十八條 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準,依照前款原則確定。
第十九條 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護理、配制輔助器具,或者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
第二十條 賠償義務人請求以定期金方式給付殘疾賠償金、輔助器具費的,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賠償義務人的給付能力和提供擔保的情況,確定以定期金方式給付相關費用。但是,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已經發生的費用、死亡賠償金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當一次性給付。
交通事故賠償項目及標準
1、人身損害賠償項目和標準
2、致殘項目的賠償標準
3、死亡賠償項目和標準
1.人身損害賠償項目和標準;人身損害是指交通事故中對受害人的人身造成的損害,需要就醫治療或休息而支付各種費用。根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17條的規定,人身損害賠償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2.致殘項目的賠償標準;因交通事故致殘的,根據傷殘認定的等級不同,也會有不同的賠償標準,但一般均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等。
3.死亡賠償項目和標準;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無疑應歸為嚴重交通事故一類,雖然生命的價值無法用金錢來衡量,但一條鮮活生命的逝去并不是人生的終結,隨之而來還有殯葬、被撫養人生活等事宜亟待解決,因此,需要全面了解死亡賠償項目與相關標準。
民法典雇傭關系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民法典雇傭關系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如下:
1、經濟損失:包括醫療費、住院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喪葬費等直接經濟損失,以及因受傷或疾病導致的收入減少、工資、福利待遇下降等間接經濟損失;
2、合理支出:包括因受傷或疾病而產生的必要支出,如交通費、住宿費、餐費等。
人身損害賠償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醫療費用:指因受傷或疾病所產生的治療費用、住院費用、藥品費用、檢查費用等;
2、護理費用:指因受傷或疾病所需的護理費用,包括家庭護理費、護工費、康復費等;
3、營養費用:指因受傷或疾病所需的營養費用,包括特殊飲食、營養品等;
4、交通費用:指因受傷或疾病所需的交通費用,包括救護車費用、去醫院的交通費用等;
5、誤工費用:指因受傷或疾病而導致的工作時間或收入的減少所產生的經濟損失,包括工資、津貼、獎金等;
6、精神損害賠償:指因受傷或疾病所造成的精神痛苦、心理創傷、生活質量下降等所產生的經濟損失;
7、殘疾賠償:指因受傷或疾病導致的殘疾程度所對應的賠償金額。
人身損害賠償流程如下:
1、收集證據:受害人需要及時收集證據,包括醫療記錄、證人證言、照片、視頻等,以證明自己的損失和責任方的過錯;
2、提出賠償要求:受害人可以通過律師或者書面方式向侵權方提出賠償要求,要求包括賠償金額、賠償內容等;
3、調解協商:在賠償要求提出后,可以通過調解協商方式進行解決。如果雙方達成賠償協議,可以簽訂協議書并辦理賠償手續;
4、訴訟起訴:如果調解協商未能達成一致,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在訴訟過程中,需要提供證據并進行庭審,最終由法院做出賠償判決;
5、執行賠償:如果判決生效后,侵權方仍未履行賠償義務,受害人可以通過強制執行的方式,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判決。
綜上所述,雇傭人因工作受到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除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已經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外,還應當賠償因工作受到人身損害造成的經濟損失和合理支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已經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責任,具體情況需要結合實際情況進行判斷。此外,如果因工作受到人身損害的情況涉及到工傷保險、社會保險等方面,還需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進行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八百零二條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的,承包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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