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可以做融資租賃嗎
法律主觀:
房屋出租一般不屬于融資租賃。房屋出租是房屋所有者或經營者交付其所有或經營的房屋,房屋消費者定期交付租金取得房屋占有和使用權利的行為。融資租賃是出租人出資向供貨人購買租賃物件,承租人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條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四十五條出租人對租賃物享有的所有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第七百四十八條出租人應當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
房租屬于不動產租賃嗎
說到不動產租賃相信很多朋友都不太熟悉,而房子是日常生活中最為常見的不動產,房屋租賃也是房地產市場常見的交易行為,有不少人認為房租就是屬于不動產租賃的范疇,下面大家一起來了解一下,房租屬于不動產租賃嗎?
不動產租賃指的是委托租賃公司(出租人)根據其要求和選擇代為購入所需的房產,然后,購買人以租賃方式從租賃公司租賃房產使用,從面使購房人以融通資金的方式改善自己的住房條件的一些經濟活動。同時,房屋的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價格、修繕責任等條款,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由出租人和承租人簽訂房產租賃合同約定,并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現代租賃的做法起源于生產廠商以分期付款方式推銷自己的設備。由于資金回收的風險比較大,開始借用傳統租賃的做法,將租賃物件所有權保留在出租人一方,承租人只享有使用權,直到出租人融通的資金全部以租金的方式收回。它具體有以下特性:
第一,融資與融物結合。以商品形態和資金相結合提供信用是融資租賃的主要特點。
融資租賃由出租人融通資金,承租人自行選擇租賃物件,融資租賃期滿時,一般都辦理留購手續,即把所有權轉讓給承租人的一種融資與融物緊密結合的信用形式。對承租人來說,其所進行的融資租賃活動,從形式上租入了房產,但實質上則是融通了資金,且將融資與融物相結合;對出租人來說,在租期內始終持有所有權,比較安全,風險較小,由于融資與融物同步進行,不僅能把握資金運用方向,對承租入也有較強的約束力。
第二,租賃合同當事人必須履行合同。
在發生租賃行為時,融資租賃合同中三方當事人一一出賣人、出租人、承租人之間的經濟關系以契約固定,買賣雙方和租賃雙方必須簽訂買賣合同和租賃合同,在合同期內,不得隨意解約。
第三,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
一般的投資信貸,是由借款人直接向銀行借入資金,自行購買房產,房產所有權與使用權統一于借款人一身。
第四,承租人具有選擇權,也承擔主要責任。租賃期滿后,出租人和承租人需要在合同中約定租賃物歸屬,這樣承租方對租賃物有按合同規定如何處_的權利,即退程、續租和實現所有權轉移的權利。由于在合同結束時所有權最終很可能轉移給承租人,這時租賃物的所有權是出租人為了控制承租人償還租金的風險而采取的一種形式所有權,因此租賃物的購買由承租人選擇,房產銷售商及房產的選擇由承租人負責。
房地產融資租賃合同
現行 法規 未明確約定不動產能否成為適格租賃物,導致實務中存在諸多糾紛。 融資租賃 公司雖已展開不動產融資租賃業務,但亦存在諸多遲疑。以不動產為租賃物的 融資租賃合同 是否有效?本文將進行具體闡述。 一、不動產直租模式 指不動產的需求者(承租人),申請融資租賃公司(出租人)購買其指定的不動產,承租人再從出租人處租賃使用該不動產并支付租金,租賃期滿后,承租人將不動產款項全部結清,出租人把所出租的不動產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 二、不動產售后回租模式 指不動產所有權人(出賣人)將自有不動產出售給融資租賃公司(出租人),再和出租人訂立融資租賃合同,將該不動產從出租人處租回使用并支付租金。此時,不動產所有權人既是承租人,又是出賣人。 三、不動產租賃變通模式 (一)間接租賃模式 是指承租人將其不動產項目內的管線、機器設備、機電設備等資產作為租賃物,先出售給融資租賃公司,再將該處資產租回使用,并且負責維修和養護。這樣就間接為不動產項目實現了融資。 (二)委托放款模式 融資租賃公司委托銀行向承租人放款,具體操作方式為:承租人與融資租賃公司、委托銀行簽訂《人民幣 委托貸款 合同》,約定融資租賃公司將自有資金委托給銀行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向承租人發放委托貸款。貸款用途約定為只能用于支付不動產項目購買價款,未經融資租賃公司事先書面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改變合同中確定的貸款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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