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名詞解釋如下:
抵押,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債權人)以書面形式訂立約定,不轉移抵押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主要分為以下幾種:
1、不動產抵押
指以不動產為抵押物而設置的抵押。所謂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移動后會喪失其原有價值或失去其使用價值的財產,如土地(在中國僅限于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可以抵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如房屋等)等。
2、動產抵押
指以動產作為抵押物而設置的抵押。動產是指可以移動并且移動后不影響其使用價值,不降低其價值的財產(在中國僅限于交通工具等特殊的動產)。
3、權利抵押
指以法律規定的各種財產權利作為抵押物客體的抵押,依據現行的中國法律,權利僅可用于質押。
4、財團抵押
又稱企業抵押,是指抵押人(企業)以其所有的動產、不動產及權利的集合體作為抵押權客體而進行的抵押;此類型實為各種擔保類型的集合,并不是法定的抵押方式。
5、共同抵押
又稱總括抵押,是指為了同一債權的擔保,而在數個不同的財產上設定的抵押,此類型實為各種擔保類型的集合,并不是法定的抵押方式。
6、最高額抵押
指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額限度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
擴展資料
購買二手房屋前,一定要核實房屋性質、權屬和代理授權情況。對房屋性質和權屬,買受人可通過查詢不動產信息后區分情況予以處理:不購買已被查封等不可交易的房屋,購買普通商品房時應盡到善意注意義務,對于設定多重抵押的房產,應慎重簽約。
賣方也應誠信守法,在合同簽訂前應如實告知房屋共有、抵押、購買資格等有關情況;在合同簽訂后,要依約及時履行合同,防止因違約可能導致的高昂訴訟成本和嚴重后果。
長期以來,農民由于缺乏抵押物,很難從銀行拿到貸款。面對農民貸款難、有效抵押物不足的問題,2016年3月,中國人民銀行頒布了《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兩份文件。
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指出,構建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經營體系,完善農業支持保護制度,發展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健全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實現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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