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須債權人因保管合同、倉儲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行紀合同而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因侵權行為占有他人的動產,不發生留置權。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交付的動產時,不知債務人無處分該動產的權利,債權人可以行使留置權。留置物的范圍,除了留置物本身外,還包括其從物、孽息和代位物,但從物未隨同主物被留置的除外。,(二)須債權已屆清償期。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其交付占有標的物的義務已屆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權。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的除外。,(三)須債權的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系。,(四)對動產的留置不違反公共利益或善良風俗,不與債權人的義務相抵觸。合同約定不得留置的物不得留置。如果留置權人將留置物返還給債務人,則不得以其留置權對抗第三人。留置權人在債權未受全部清償前,留置物為不可分物的,留置權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權。,留置權的目的,在于擔保債的履行,因此享有留置權的應當是債權人。債權的發生原因,可以是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留置權的取得,債權人須合法占有債務人的財產,其占有方式是直接占有還是間接占有均可。但單純的持有,例如,雇傭人操持家務,則其在工作中使用家中的器具,是持有而不是占有,故不能成立留置權。債務人代債權人占有留置物的,留置權不成立。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交付的動產時,不知道債務人無處分該動產的權利;債權人仍可以依法享有留置權。,無論是何種類型的擔保物權都是我國的物權法定的結果,因此我們在行使留置權的時候,一定要注意保護自己的留置權的權益,以避免在行使留置權的時候損害自己的權益。,(一)積極要件,留置權取得的積極要件,是留置權的取得所應具有的事實。這主要有以下幾項:,1、須債權人占有債務人的動產。,留置權的目的,在于擔保債的履行,因此享有留置權的應當是債權人。至于債權的發生原因,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留置權的取得,債權人須合法占有債務人的財產,其占有方式是直接占有還是間接占有均可。但單純的持有,例如,雇傭人操持家務,則其在工作中使用家中的器具,是持有而不是占有,故不能成立留置權。債務人代債權人占有留置物的,留置權不成立。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交付的動產時,不知道債務人無處分該動產的權利;債權人仍可以依法享有留置權。,2、須債權已屆清償期。,債權人雖占有債務人的動產,但在債權尚未屆清償期時,因此時尚不發生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問題,不發生留置權。只有在債權已屆清償期,債務人仍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才可以留置債務人的動產。,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其交付占有標的物的義務已屆清償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權。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的除外。,3、須債權的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系。,債權人所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必須與其債權的發生有牽連關系,才有留置權可言。就我國的司法、立法實踐看,留置權中的牽連關系則為債權與留置物占有取得之間的關聯,即債權與標的物的占有的取得是基于同一合同關系。在債權的發生與標的物的占有取得是因同一合同關系而發生,并且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留置權。例如,保管人因保管物的瑕疵而受損害的賠償請求權,對該物有留置權。再如,承攬人對承攬費的請求權,對承攬標的物有留置權。與其他國家的立法相比較,我國的這種做法對留置權的發生限制較嚴,從進一步滿足社會發展的需要來講,有必要對留置權的范圍適當地予以擴大,如對于債權與標的物的返還是基于同一生活關系的,亦應認為有牽連關系。例如,散會后二人錯拿了對方的雨傘,則一方的返還請求權與對方的返還請求權,是基于同一生活關系發生,從而各自對對方的雨傘有留置權。,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債務人的財物,在由此產生的債權未得到清償以前留置該項財物并在超過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償時依法變賣留置財物,從價款中優先受償的權利。,(一)留置權成立的積極要件:,1、須債權人占有債務人的動產。,2、須債權已屆清償期。,3、須債權的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系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第四百五十四條 債務人可以請求留置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行使留置權;留置權人不行使的,債務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留置財產。 第四百五十五條 留置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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