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考點解讀(一)
考點一 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情形
【重點條文】
第二十六條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八條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十九條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條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相關法條】
《侵權責任法》
第六十八條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污染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污染者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七十八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第八十三條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八十六條第二款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通則》
第一百三十一條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
第一百二十八條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第一百二十九條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因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意見》
156.因緊急避險造成他人損失的,如果險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為人采取的措施又無不當,則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要求補償的,可以責令受益人適當補償。
【意思分解】
以上《侵權責任法》的6個條文是關于侵權責任的免責(包括免除與減輕)事由的規定,與以往法律規定相比沒有變化。但由于屬于總則性的抽象概括規定,如何與《侵權責任法》的分則條文結合適用,是一大難點。
免責事由又稱免責條件,是指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而致人損害者依法可以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事由。免責事由一般由法律規定,但在不違反國家法律和社會公序良俗的前提下,也可由當事人約定。民法理論將免責事由分為兩大類:一是正當理由,包括職務授權行為、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自助行為、受害人同意5種。二是外來原因,包括不可抗力、受害人過錯、第三人過錯、意外事件4種。由于以上6個條文僅僅規定了法定的6種事由,所以下文只講這6種事由。
一、過失相抵(受害人的過失)
關于過失相抵的免責效果,新舊法變化很大。
過失相抵,是指就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受害人也有過失,法院可依其職權,依一定的標準減輕加害人賠償責任,從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損害的一種制度。依《侵權責任法》第26條、《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條的規定,應注意以下問題:
(一)適用范圍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條肯定過失相抵不僅適用于過錯責任領域,也適用于無過錯責任領域。只不過,在無過錯責任領域內僅限于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情形中方可適用過失相抵。比如,按照上述《侵權責任法》第78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適用無過錯責任,動物飼養人、管理人只有在受害人重大過失的情形下,才可以減輕責任。這一規定就意味著,受害人在飼養動物侵權中只有一般過失的,并不減輕動物飼養人、管理人的賠償責任,也就是說飼養動物侵權這一無過錯責任的特殊侵權行為不適用過失相抵的規則。如果更方便地理解這一規則的話,可以用以下三句話來說明:
1 由于受害人的故意而造成的,飼養人或管理人免除責任;
2 由于受害人的重大過失造成的,飼養人或管理人減輕責任;
3 由于受害人的一般過失造成的,飼養人或管理人承擔全責。
這一原理適用于所有的適用無過錯責任的特殊侵權責任場合。
還有,依《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條第1款的規定,在加害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情形下,受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不適用過失相抵,即不減輕加害人的賠償責任。
(二)適用效力
依通說其效力有二:
1 加害人可以據此主張減輕或免除相應的民事責任;
2 法院得不待當事人主張,依職權減免加害人的民事責任。
據此,過失相抵就加害人的主張而言雖為一種抗辯,但法院又可依職權主動適用,故又不止于抗辯,而為賠償請求權全部或部分之消滅的理由。
二、受害人的故意
關于受害人的故意的免責效果,新舊法沒有變化。
按照《侵權責任法》第27條規定,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這一規定的含義有二:
1.受害人故意作為免責事由,一旦適用所導致的后果就是完全免除加害人的責任。
2.受害人故意作為免責事由,適用了一般侵權(過錯責任)的場合,也適用于采用相對無過錯責任的特殊侵權場合,但不適用于采用絕對無過錯歸責的法定特殊侵權場合。比如前述的如《侵權責任法》第69條關于高度危險責任的一般規定、該法第80條規定的禁止飼養的危險動物侵權的場合,即使受害人有故意的,也不導致加害人的免責。
三、第三人的原因
關于第三人的原因的免責效果,新舊法有很大變化。
第三人的原因,是指原告、被告之外的第三人造成了原告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而無論第三人是否具有過錯。其特征有:第三人與被告之間不存在共同過錯,既無共同故意,也無共同過失;第三人的過錯可以免除或減輕被告的責任。具體而言:
1 第三人的完全過錯。如果被告無過錯而第三人有過錯,或被告只有輕微過失而第三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則就應由第三人單獨或主要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第三人過錯是損害發生的原因,則只能由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如《侵權責任法》第83條規定: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2 第三人與被告共同造成損害。即事前無通謀的數人侵權行為,被告與第三人共同造成了對原告的損害,但只是一種偶然結合的相互作用,雙方既無共同故意也無共同過失,不構成共同侵權,不承擔連帶責任,而是按過錯程度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3 法定的特殊情形。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形下,只要損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無論該第三人是否有過錯,都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如《侵權責任法》第86條第2款的規定。
四、不可抗力
關于不可抗力的免責效果,新舊法沒有變化。
1.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現象,一般認為不包括戰爭。如我國《海洋保護環境法》第92條就將戰爭與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并列。
2.不可抗力所引發的免責效果是加害人的完全免責。
3.不可抗力作為免責事由,既適用于采用無過錯的特殊侵權責任,也適用于采用過錯責任的一般侵權責任情形。但在特別法或者特別規定的某一情形下,對于不可抗力免責效力有特別規定的,適用之,也即并不能作為免責事由。比如在前述《侵權責任法》第80條規定的禁止飼養的危險動物侵權的,不可抗力即不作為免責事由。
五、正當防衛
關于正當防衛的免責效果,新舊法沒有變化。
(一)概念
正當防衛的成立應該具備以下條件:
1 防衛的目的是保護自己、他人或者社會的合法權益;
2 以不法侵害存在為前提;
3 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且是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不得先發制人或者事后報復;
4 必須針對侵害者本人;
5 具有必要性且不超過必要限度。
(二)免責效果
1 在必要限度內的,完全免責;
2 超過必要限度的,也即防衛過當的,就其不必要的損害承擔適當責任。
六、緊急避險
關于緊急避險的免責效果,新舊法沒有變化。
依《侵權責任法》第31條、《民法通則》第129條及《民法通則意見》第156條的規定,緊急避險的免責情形包括:
1 險情由人為原因引起的,由引起人承擔責任。
2 險情由自然原因引起,行為人采取的措施又無不當的,原則上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但受害人要求補償的,可以責令受益人適當補償。
3 上述兩種情形下,若行為人采取措施不當或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小測試】
1.甲路過小崗村,丙唆使丁家的狗咬甲、狗追咬甲,甲急中生智躲至另一行人戊的身后,狗咬中戊的大腿后作罷。戊的受傷由誰負責?
A。丙B。丁C。丙和丁共同負責D。戊自己
【答案】A
2.春運期間,甲沒有買車票,乘亂時擠上了長途汽車。下車時,售票員乙查票時發現甲未買車票,讓其補票。甲拒付,乙遂不讓其下車,并將甲帶到總站。則乙的行為如何定性?
A 是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B 是行使不安抗辯權
C 是自助行為
D 是侵權行為
【答案】C
3.甲在自行車道上行走,不慎踩到冰上滑倒,其后騎電動自行車的乙(正常速度行駛)未預料到甲會摔倒,雖緊急剎車,但仍將甲撞傷。對于這部分損害賠償費用的承擔問題,下列哪一種說法是正確的?
A 由甲、乙承擔連帶責任
B 由乙自行承擔
C 由甲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D 由甲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答案】C
4.乙在街上閑逛,經過甲家門口見到他家的大黃狗趴在門口睡覺,就在路邊撿起個樹枝向大黃狗桶去,大黃狗猛然竄起向乙撲去,將乙咬傷,對于這部分損害賠償費用的承擔問題,下列哪一種說法是正確的?
A 由甲、乙承擔連帶責任
B 由乙自行承擔
C 由甲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D 由甲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答案】B
5.甲家失火,消防隊為救火將鄰居家乙的窗戶玻璃砸碎,則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 消防隊可以適當補償甲家的損失
B 是正當防衛
C 是緊急避險
D 是侵權行為
【答案】A、C
合同雙方都違反合同的該怎么辦
法律主觀:
合同一方違反合同約定的需要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法律客觀:
依《合同法》第120條的規定,違約各方分別按各自具體違約形態的法律后果分別向對方承擔相應責任,亦即不適用過失相抵原則。所謂過失相抵,是指對損害的發生或擴大權利人亦有過失時,法官可按過失比例將損害在權利與義務人之間進行分攤,以減輕或免除義務人賠償責任的一種制度,過失相抵最先適用于侵權法領域,而近現代大陸法系及美英法系國家的民法大都將該制度擴展到合同法領域。《合同法》之所以未規定雙方違約實行過失相抵原則,主要考慮到雙方違約情況的復雜性,加之過失相抵與雙方違約在適用方面存在三大區別:第一、過失相抵適用于法律規定所發生的損害賠償領域,而雙方違約適用于債務不履行領域;第二、過失相抵是互負損害賠償責任時的責任抵銷,而雙方違約的責任承擔并不限于賠償損失,還包括實際履行、強行補正及支付違約金等其他責任方式,不同責任方式之間有時并不能抵銷;第三、在過失相抵場合,雙方過錯是導致受害一方損害的共同原因,而在雙方違約場合,雙方各自違約通常是致對方損害的單獨原因。因此,對於雙方違約的處理,應首先分清雙方各自違約的具體形態,然后據以確定各方所應負的責任,并分別由各自向對方承擔。但參照《合同法》第99條、第100條的規定,若雙方所負責任為同種責任,依其性質可抵銷的,雙方可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將各自承提的責任抵銷;若雙方所負責任為不同責任,但經雙方協商一致,只要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并可抵觸。此外,若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兩個以上的多數,在雙方違約情形下,會發生更為復雜的連帶責任或按份責任,這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具體分析和處理。在合同訂立后,當事人的故意違約實際上是對自己允諾的違反,當事人的過失違約也是對他人權利沒有盡到注意義務。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違約,違約后果的形成都介入了違約方的主觀因素,違約方應對其主觀因素介入以后的違約后果承擔責任,承擔責任的范圍也應受其主觀心理狀態變化以后的預見的限制方為公平。而在違約方沒有過錯的情形下,違約方履行合同的心理狀態沒有變化,違約后果的發生與違約方的主觀因素沒有聯系,故違約方的賠償責任仍應受限于訂約時的預見即可。由于在一般情形下,隨著信息占有量的增加,違約方在違約時所可預見到的損失范圍往往要大于訂約時,而在違約方主觀上對違約行為存有過錯的情形下,再讓違約方承擔的賠償責任受限于訂約時的預見,這種限制,無疑是為違約方提供了一次不當的保護,而對于守約方來說,則極為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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