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者權利:“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旅游者在旅游中享有的不被非法侵犯的權益和利益”,指在旅游活動中,旅游者購買、使用產品或接受服務時所享有的權利。因此,旅游者權利主要來自以下兩個方面:
法定權利 法定權利與法定義務相對應,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所享有的權利,通過文字明確記載并以法律法規形式公布的公民權利。在我國,旅游者法定權利的構建主要以《旅游法》、《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為主,參照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保護公民其他權利的規定。法定權利可以自主選擇或放棄行使,但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現行《旅游法》規定了旅游者主要的權力,可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的權利: 1、尊重權,包括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宗教信仰等。2、知情和自主選擇權,對其購買的旅游產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享有知悉的權利,這是自主選擇權建立的基礎。如有權自主對旅游經營者及服務方式進行選擇;有權根據合同條款享有質價相符的旅游產品或者服務(是否接受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和強制交易行為);有權行使合同履行不能后獲得解除合同的權利。3、人身財產安全權,包括保護人身財產安全不受非法侵害、基于被侵害導致權益受損時享有請求救助、賠償或向有關部門投訴和向法院起訴的權利。
約定權利 旅游者的權利義務通過簽訂旅游合同達成一致。“旅游服務合同是指旅游經營者與旅游者之間就旅游活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所達成的協議”。即為了實現旅游活動這個目的,在旅游活動尚未開始時,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在平等、自愿、有償、等價的基礎上,就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達成一致。但在旅游實踐中,旅游經營者為主動方占有主導地位,旅游者相對較為弱勢,基本上只能被動接受經營者已經提前擬定的旅游格式合同。為更好地實現旅游者權利,各國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規范經營者進行公平交易。因此,對旅游者權利的保護雖來源于法律規定,但具體體現在旅游合同中的各項約定。
旅游者權益的特征 特殊性 人只有參與旅游的過程中,才能稱其為旅游者。旅游者的身份是特定的,因此其適用范圍也是特定的,旅游者的身份具有短暫性,其享有的權利因特殊而短暫。這種特殊性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旅游者權益具有時間特定性,“只有在旅游期間內才能成為旅游者”;在另一方面,其兼備空間特定性,旅游者之所以獲得旅游主體的身份,是因為其離開了通常的環境,空間環境已發生短暫變化。通常情況下旅游活動已經結束,旅游者身份會隨之泯滅,旅游者的權益無法獨立存續。只有當旅游者權益受到不法侵害需要被救濟時,其身份才會順延,所以要及時并有效地進行保護。
雙重性 旅游的核心是追求精神消費,進行一種異地、短期、享受的精神生活體驗。既需要滿足人們的物質需求,又需要滿足人們的文化和精神體驗。旅游的精神體驗往往需要借助物質消費的方式獲得,因此旅游活動是一種物質和精神缺一不可的綜合消費,旅游者的權益相應地也包括物質和精神兩個方面。 旅游者對旅游產品的雙重消費既包含物質資料的消耗,又包含基于物質消費的精神體驗,旅游者比普通消費者更需要精神權益維護。旅游過程中旅游經營者侵害旅游者權益的行為,必然會給旅游者帶來精神傷害。但侵害旅游者精神權益,不一定就會損害其物質上的合法權益。
抽象性 旅游消費的顯著特征是旅游產品和服務的無形性。物質產品因具有有形的特點,可以對其性能、質量、成分和功效等方面提出具體的要求或者制定統一的標準,以此來判定產品是否符合合同的約定或通用的行業標準。而旅游服務區別于有形的物質產品具有抽象性的特點,不可能準確具體地對服務約定特定的質量標準或要求,旅游消費者與旅游經營者在旅游服務合同中僅能就通用的服務流程或者約定俗成的事項達成一致。 由于自身服務能力的不足或者出于利益的考量,有些旅游服務經營者打著這種特殊性的借口,隨意套用服務標準。旅游消費者對旅游服務的質量判斷好壞,只能通過旅游過程的體驗才能真正感受,且不能為外人道也,因其個體感受具有差異性。由于缺乏統一標準和事先協議,較難證明質量較次的旅游服務的具體侵害,也很難向旅游經營者申請索賠。
復雜性 旅游者權益保護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復雜性,這也是旅游者權益雙重性特點的體現。旅游法律法規的制定既要考慮物質權益的保護,也要在精神權益保護方面予以考量。復雜性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是計量方面。物質權益有明確的參考標準,但精神權益作為無法提前直接準確規范的無形產品,需要就旅游者個例作出具體分析判斷,導致類似的情況由于個體差異或者裁判者的因素結果相差較多。 其次是環節太多。由于旅游者參與的旅游活動涉及范圍很廣,旅游過程需要各個行業和部門的管理和服務,因此涉及相關的旅游法律關系相對復雜。旅游者需要各環節主體的配合,才能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權利。當旅游者的物質和人身權益遭受不法侵害時,需要請求有關部門給予依法保護或對侵權、違約行為的后果進行救濟;最后是保護時效方面。不同于普通的物質產品或者服務,旅游產品和服務因其短暫的時間和空間特殊性,很難通過更換、退貨、維修或重新提供的方式來實現。
權益喪失或者被侵害后,事后難以補償。旅游活動結束后,旅游者會離開侵權行為發生地或者侵害結果發生地而返回常住地,導致維權成本直線增加,維權的過程困難重重,極端的情況可能會出現投入成本超過了維權收益。因此,保護旅游者權益需要貫徹旅游各環節,事前注重保護、事中注重監管和事后注重便利,降低維權成本提升保護的實效。
【答案】:1)人身、財產的安全得到保障;即旅游者享有安全權。2)要求旅游經營者提供有關服務內容、檔次、費用標準等方面的真實情況,即旅游者具有知情權。3)自主選擇旅游經營者及其所提供的服務方式和內容,并獲得質價相當的服務,限旅游者享有自主選擇權。4)宗教信仰和民族風俗習慣受到尊重,即旅游者具有信仰自由權。5)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旅游經營者索賠,即旅游者具有索賠權。6)有權拒絕非法檢查,并提出投訴,即旅游者可以行使拒絕權。7)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