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民的姓名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條 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一千零一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四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或者名稱權。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千零一十二條【姓名權】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四條【姓名權或名稱權不得被非法侵害】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或者名稱權。 《戶口登記條例》第18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18周歲以上公民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民的姓名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且侵犯他人姓名權謀取不正當的利益需要 承擔民事責任 。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條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或者名稱權。
1、公力救濟。公力救濟,又稱國家保護,指權利人通過法定程序請求國家對其權利進行保護。公力救濟,是以 民事責任 作為中介的。民事權利受到侵犯時,原來正常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實現受到阻礙和干擾,從而產生民事責任法律關系。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 訴訟 ,人民法院便行使公權力強制責任人承擔第二性的義務,以對正常的民事法律關系加以補救。 除了民事性質的停止侵害、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十種責任形式之外,還可以采用訓誡、收繳財物或非法所得、罰款、拘留、判處 刑罰 等行政和刑事性質的保護方法。 2.私力救濟。所謂私力救濟,又稱自我保護,指權利受到侵害時,權利人得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采取自我保護措施,自行救濟受侵害的權利。現代社會,權利侵害以公力救濟為原則,但在有些情況下,民事主體權利受到侵害,情形緊迫,如不及時制止或躲避侵害,不僅會使權利人無從實現權利,還有可能擴大勢態,影響社會秩序。所以各國民法均規定,民事主體可在一定限度內進行私力救濟,包括自衛行為和自助行為。 (1)自衛行為。自衛行為,指民事主體為使自己或他人的權利免受不法侵害而采取的自衛或躲避措施,包括 正當防衛 和緊急避險。 正當防衛,指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財產或人身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對 侵權行為 人采取的必要防衛行為。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有: ①必須是針對不法的侵害行為而實施,對合法行為,不能防衛。 ②不法侵害行為必須是在進行中的。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是指已經開始的,或者正在實施而尚未結束的不法侵害行為。如果這種行為純屬想像或推測,或者是已經終止的,則當事人不存在防衛問題。 ③必須是針對不法侵害人進行防衛。 ④不得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傷害, 防衛過當 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民事權利有哪些 (1)財產權與人身權 根據民事權利是否以財產利益為內容,民事權利可分為財產權和人身權。 財產權,是指以財產利益為內容,直接體現財產利益的民事權利。財產權是可以以金錢計算價值的,一般具有可讓與性,受到侵害時需以財產方式予以救濟。財產權既包括物權、債權、 繼承權 ,也包括 知識產權 中的財產權利。 (2)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形成權 根據權利的作用,民事權利可分為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和形成權。 支配權,是指主體對權利客體可直接加以支配享受其利益的權利。物權、人身權、知識產權都屬于支配權。支配權的特點主要在于:第一,權利人可直接支配權利客體,以滿足其利益需要,如房屋所有人可以直接占有使用房屋;第二,具有排他性,權利人可禁止他人妨礙其對客體的支配。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條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法律分析: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公民的姓名權遭受到侵犯的,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但需要 侵權 行為造成嚴重的后果,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 法院 不支持主張。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八條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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