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抵押登記注銷,是指抵押人向抵押權人清償債務后,拿到債務結清證明、他項權利證書、抵押權人出具的解抵押資料等相關材料,到不動產登記中心對抵押物解除抵押登記的過程。國家之所以要求那些想要使用不動產來進行抵押貸款的公民,必須辦理抵押權登記業務,是為了保證這些公民確實是擁有不動產的所有權的,當不需要在抵押時,也可以去辦理抵押權注銷登記,這樣就可以撤銷之前所辦理的抵押權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辦抵押注銷要帶:不動產登記申請書(原件)、他項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明書(原件)、還款證明(銀行出具的原件)、房產證和土地證(復印件)或者不動產權證(復印件)、銀行的營業執照(復印件蓋公章)、銀行的法人證明書(原件)、等這樣的一些材料。
房屋抵押權注銷是以前抵押的房產證,因為已經完成還款手續,抵押注銷,恢復自由產權性質。注銷房地產抵押登記是指抵押雙方已依約履行債務,由抵押雙方申請解除抵押關系的行為。
房屋抵押權注銷登記由住房城鄉建委受理,需要準備的資料:
1、房地產他項權利注銷登記申請表(原件);
2、申請人有效身份證明(校驗原件,收復印件);
3、房地產他項權證、抵押證明書、預告證明(原件);
4、房屋所有權證(共有權證)、已注記抵押情況的土地證(原件);
5、證明房屋抵押權消滅的材料(銀行證明等)(原件);
6、抵押權人介紹信(原件);
7、經辦人身份證明(校驗原件,收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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