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請勞動仲裁 程序
2012年9月初,由朋友介紹去一家影視公司做后期制作(就是剪輯師)由于老板拖欠工資,還沒有簽合同,也沒有給上保險,工資里也沒有補現金,我于2013年2月22日辭職。可是老板還欠我3000元,就打賴不給我,說我沒有提前辭職,說我如何補償他的損失,我百度過,他沒跟我簽合同 我隨時都可以離職的,況且還不給我上保險,又拖欠我工資,請問現在老板死活不給我欠款,我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申請勞動仲裁的流程是怎樣的?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9月份到2月份半年都沒有保險,也沒簽合同。rn rn這些我都百度過了,現在的情況是我的老板就不想給欠我的3000,對個人而言是弱勢群體,無法與公司打官司之類的,況且也沒多錢,我了解好像勞動仲裁專門管這類事情,我說直接點就是我不想花錢請律師來解決,才3000 還不夠律師費用,我想知道勞動仲裁的詳細流程,應該準備哪些材料,比如在職證明,我有公司賬戶給我個人賬戶轉賬的記錄,還有同事作證我2012年9月至2013年2月在職,其實老板不過分我完全不會這樣,不跟我簽合同還欠我工資不給,還說我說辭職就馬上離職 不給我工資反而讓我補償他的損失。保險什么的我都沒想過追究他什么,就想要回我的3000。該如何走勞動仲裁的流程?1.需到工商局查詢并打印出你所在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資料(一張紙),并加蓋查詢章,用以證明該用人單位的身份。
2、證明在該公司上班的證據很多,比如廠牌、考勤記錄、工資卡和存折、人證等等,只要能證明你與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都行。
3、寫一份勞動仲裁申請書(當地勞動部門都有樣板,一式兩份),加上你的身份證、打印的工商查詢登記資料、證據復印件(一式兩份)等交給勞動仲裁委就行了,仲裁委會立案審理的。
4、賠償問題:你可以主動辭職,并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工作起至離職之日止雙倍工資。
5、《勞動合同法》第82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依據法律規定,你有權要求公司與你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公司不肯簽,你完全可以辭職,并要求公司支付你上述經濟補償金和雙倍工資。
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你全部加班費和績效獎金、補貼。你還有權要求公司補繳社保(可以折算成現金支付)。如果公司不支付你上述賠償,你可以按照我前面告訴你的程序,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直至訴訟。
擴展資料:
仲裁程序
根據《勞動法》、《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件》、《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的有關規定,勞動爭議仲裁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申請
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必須有當事人的申請,否則,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該案件。
根據《勞動法》的有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當事人,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超過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當受理。
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必須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寫明:申訴人姓名、職業、住址、工作單位,企業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被申訴人的情況;申訴請求和事實根據;委托代理人的資格及代理權限;申斥日期等。
審查受理
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接到仲裁申請書后,應對以下事項進行審查:申訴人是否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申請仲裁的爭議是否屬于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是否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該勞動爭議是否屬于本仲裁委員分管轄;申訴書及有關材料是否齊備符合要求;
申訴時間是否符合申請仲裁的時效規定等。對申訴材料不齊備或有關情況不明確的仲裁申請書,應告知申訴人予補充。
對符合受理條件的,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應填寫《立案審批表》,仲裁委員會或其辦事機構負責人應在7日內審批并作出決定。
決定立案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內通知申訴人,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訴人,并告知其在15日內提交答辯書和證據。決定不立案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送達申訴人。
仲裁準備
① 組成仲裁庭。仲裁委員會對決定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應在自立案之日起7日內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的規定組成仲裁庭。對事實清楚,案情簡單,適用法律、法規明確的案件,可由仲裁委員會指定1名仲裁員獨任進行。
②對應當回避的仲裁委員會的成員、被指定的仲裁員、仲裁庭的書記員、鑒定人、勘驗人和翻譯人員等,作出回避決定。
③調查取證。仲裁庭人員應認真閱當事人的申訴和答辯材料,調查、收集證據,查明爭議事實。對于需要勘驗或鑒定的問題,應提交法定部門進行,沒有法定部門的,由仲裁員會委托有關部門進行。
各地仲裁委員會之間可以互相委托調查,受委托方應當在委托方要求的期限內完成調查。因故不能完成的,應當在要求期限內函告委托方仲裁委員會。
④擬定仲裁方案。仲裁庭成員應當根據調查的事實,擬定對勞動糾紛的處理方案。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勞動仲裁程序
仲裁的程序是怎樣的?
民事仲裁的程序是
一、提出仲裁申請 這是仲裁程序開始的首要手續。各國法律對申請書的規定不一致。在我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定〗規定:當事人一方申請仲裁時,應向該委員會提交包括下列內容的簽名申請書:
a、申訴人和被訴人的名稱、地址。
b、申訴人所依據的仲裁協議。
c、申訴人的要求及所據的事實和證據。
申訴人向仲裁委員提交仲裁申請書時,應附具本人要求所依據的事實的證明文件,指定一名仲裁員,預繳一定數額的仲裁費。如果委托代理人辦理仲裁事項或參與仲裁的,應提交書面委托書。
二、組織仲裁庭 根據我國仲裁規則定,申訴人和被申訴人各自在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名冊中指一名仲裁員,并由仲裁委員會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員為首仲裁員,共同組成仲裁庭審理案件;雙方當事人亦可在仲裁委員名冊共同旨定或委托仲裁委員會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員為獨任仲裁員,成立仲裁庭,單獨審理案件。
三、審理案件 仲裁庭審理案件的形式有兩種:一、是不開庭審理,這種審理一般是經當事人申請,或由仲裁庭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只依據書面文件進行審理并做出裁決;二、是開庭審理,這種審理按照仲裁規則的規定,采取不公開審理,如果雙立事人要求公開進行審理時,由仲裁庭做出決定。
四、作出裁決 裁決是仲裁程序的最后一個環節。裁決作出后,審理案件的程序即告終結,因而這種裁決被稱為最終裁決。根據我國仲裁規則,最終裁決外,仲裁庭認為有必要或接受當事人之提議,在仲裁過程中,可就案件的任何問題作出中間裁決或者部分裁決。中間裁決是指對審理清楚的爭議所做的暫時性裁決,以利對案件的進一步審理;部分裁決是指仲裁庭對整個爭議中的一些問題已經審理清楚,而先行作出的部分終局性裁決。這種裁決是構成最終裁決的組部分。仲裁裁決必須于案件審理終結之日起45天內以書面形式做出,仲裁裁決除由于調解達成和解而作出的裁決書外,應說明裁決所依據的理由,并寫明裁決是終局的和作出裁決書的日期地點,以及仲裁決員的署名等。
勞動仲裁程序是
案件受理
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交勞動仲裁申請書,經審查,仲裁委員會收到勞動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決定不予受理的,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不予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決定立案的,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發出書面通知,同時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并要求其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書和證據。被訴人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審理。職工一方在十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應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三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用通知書或布告形式通知當事人。
組成仲裁庭
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應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內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員、二名仲裁員組成。簡單案件,仲裁委員會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員獨任處理。仲裁委員會處理集體爭議案件,應當組成特別仲裁庭,由三名以上仲裁員單數組成。
調查取證
仲裁委員會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補充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和因不能取證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互相矛盾、無法認定的,或針對雙方當事人的申訴和答辯中存在的疑點,仲裁委員會依職權可找有關單位、知情人了解情況和收集證據,遇有需要勘驗或鑒定的問題,應交由法定部門勘驗或鑒定;沒有法定部門的,由仲裁委員會委托有關部門勘驗或鑒定。
仲裁調解
在查明爭議事實的基礎上,由仲裁庭或仲裁員主持,對勞動爭議案件先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仲裁調解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字,仲裁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并送達當事人;調解未達成協議,或仲裁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以及當事人拒絕接收調解書的,仲裁庭應及時仲裁。
仲裁裁決
仲裁庭開庭裁決,應當在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開庭審理時,聽取申請人的申請和被申請人的答辯,由仲裁庭進行當庭調查、主持辯論,征詢雙方當事人的最后意見,并再行調解。雙方未達成協議或不愿接受調解的,經仲裁庭合議作出裁決,并制作仲裁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執行的,對方當事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后的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處理集體勞動爭議,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十五日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可延長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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