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提前退租我可以轉給其他人嗎
租房沒到期可以轉租,但是否合法要看具體情況來確定。合法的轉租須符合以下條件:1、轉租須經房屋所有權人的同意。轉租已不屬于正常使用的范疇,必須經房屋所有權人同意,否則無效。2、轉租的租金不得高于原租金,確實需合理提高,提高的收入應交給房屋所有權人。
一、租房未到期轉租給其他人可以嗎 房屋轉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將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為。承租人轉租房屋是否合法要看具體情況來確定,具體來說,合法的轉租須符合以下條件: 1、轉租須經房屋所有權人的同意。轉租已不屬于正常使用的范疇,必須經房屋所有權人同意,否則無效。 2、轉租的租金不得高于原租金,確實需合理提高,提高的收入應交給房屋所有權人。租金是房屋的收益,應由房屋所有權人取得。凡未經房屋所有權人同意而轉租的,或謀取租金差價的轉租,房屋所有權人有權要求追究承租人的違約責任,并可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如果存在不得轉租的情形,則承租人的轉租行為就不合法。不得轉租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1、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房屋不得轉租; 2、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內擅自搭建的房屋不得轉租; 3、預租的商品房不得轉租; 4、違背雙方意愿,雙方經共同討論未達成一致意見的房屋不得轉租; 5、租賃合同中未約定可以轉租,且出租人不同意轉租的,承租人也不擅自轉租房屋。二、房屋轉租注意的事項是什么 1、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2、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當事人不采取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3、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業轉租給第三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4、出租人出售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5、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必須辦理租賃登記備案手續,辦理備案需要提交的資料:(1)房地產權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2)出租人、承租人的個人身份證明或者法人、其他組織的登記注冊證明;(3)房屋租賃合同。 在租賃合同尚未到期之后,承租人是可以在生育租期內將房屋轉租給他人的。但是此時就區分為了兩種不同的情況,即承諾轉租和責任轉租,前者也就是在經過原出租人同意的情況下進行的轉租,但后者則屬于承租人擅自轉租的情況,之后承租人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把房子轉租需要經過哪些手續
房屋轉租需要哪些條件
(一)轉租須經出租人同意承租期間,承租人在原則上不可以轉租。承租人想把租賃房屋轉租出去,必須經過出租人同意,沒有經過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叫不合法轉租或者違法轉租,為無效。
(二)轉租期限應當在本租剩余期限之內司法解釋第十五條還規定,轉租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應當在承租人的剩余租賃期限內,超出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轉租期間無效。司法解釋規定“但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是說如果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在剩余的租賃期限之外的轉租也是有效的,可以按照約定確定轉租有效。不過,這實際上等于本租又約定了新的租賃期間,這樣理解更為合適。因此,可以確定轉租合同有效的基本條件,一是出租人同意,二是在剩余租賃期間。
(三)出租人的異議權和同意轉租的推定出租人知道承租人轉租而不反對的,司法解釋規定了兩個規則:第一,出租人知道承租人轉租的事實,承租人構成擅自轉租,司法解釋規定了六個月的異議期限,在六個月內,出租人發現轉租的事實,可以提出異議。該異議權是形成權,一經提出異議,轉租就無效。六個月期限是除斥期間,為不變期間。第二,超出六個月異議期,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推定出租人同意轉租,轉租合同有效,出租人應當認可承租人和次承租人之間的轉租合同的效力。?
(四)次承租人可以參加本租發生的訴訟轉租合同的第三人即次承租人,在本租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時,可以參加。因為本租雙方當事人發生糾紛提起訴訟時,或者爭議合同效力,或者爭議租金,其后果可能影響到次承租人的利益,因此,次承租人有權要求參加訴訟。在參加訴訟時,次承租人的身份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沒有獨立的請求權。次承租人以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要求參加本租雙方當事人爭議的訴訟,法院不應該拒絕。值得研究的是,司法解釋把這個規則寫在第十六條,即“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其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規定之后,那么,這個規則僅僅是對此而言,還是對所有的轉租的訴訟都適用?按照條文的邏輯,這個規則應當僅僅適用于異議權和推定同意轉租的訴訟中,但事實上在其他方面也會出現本租訴訟關乎次承租人利益的問題,因此,次承租人以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法院應當支持。
(五)承租人拖欠租金次承租人的抗辯權承租人拖欠租金,屬于根本違約,出租人起訴要求解除合同,涉及次承租人的轉租合同利益。對此,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繳納拖欠的租金和違約金,可以作為抗辯理由進行抗辯,主張不得解除合同。這是一個合理的抗辯。次承租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抗辯權。對此,出租人不能解除租賃合同。至于次承租人交納的租金和違約金,是替承租人交的,因此,超出次承租人應付的租金數額,可以抵作轉租的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償。
(六)次承租人騰房的義務和逾期使用費支付義務房屋租賃合同解除以后,因為有轉租合同存在,出租人在次承租人還在占有這個房子的時候,有權要求次承租人騰房,理由是本租合同已經解除,轉租合同當然不復存在,次承租人負有騰房義務。如果次承租人在解除合同之后,對租賃房屋仍然占有一段時間的,對逾期騰房的房屋使用費負有支付義務。本租合同的當事人是出租人和承租人,而轉租合同的當事人是承租人和次承租人之間的合同,按照合同相對性原則,似乎出租人在只能要求承租人承擔義務,無權請求次承租人負擔義務。但由于租賃合同已經解除,次承租人占有租賃房屋已經沒有法律上的原因,出租人可以直接針對次承租人,請求騰房,支付逾期使用費用。通過上文的介紹,我們了解到在經過房東同意下的轉租為合法轉租,而要是承租人未經過同意就自己擅自轉租房屋的話,那么屬于責任轉租。當然,一般在責任轉租的情況下風險比較大,而其中不管是房東、承租人還是次承租人,其實他們的合法利益都是有可能受到損害的。
房屋轉租手續的辦理流程如下:
1、承租方取得出租方的同意;
2、轉租雙方當事人簽訂房屋轉租合同;
3、在15日內持相關材料向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房屋轉租合同的登記備案;
4、由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出具轉租合同登記備案證明。
法律依據:《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承租人轉租房屋的,應當經出租人書面同意。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
第十四條房屋租賃合同訂立后三十日內,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到租賃房屋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書面委托他人辦理租賃登記備案。
第十五條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賃合同;
(二)房屋租賃當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
(四)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房屋租賃當事人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第十九條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內容發生變化、續租或者租賃終止的,當事人應當在三十日內,到原租賃登記備案的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變更、延續或者注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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