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什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屬于是經濟法。
主要是指是指調整在保護消費者權益的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其最重要的主體是消費者,而保護的核心則是消費者權益。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相關法律保護。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法律規定。另外,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也應參照相關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四項原則,具體如下:
(1)經營者應當依法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原則;
(2)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3)國家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的原則;
(4)一切組織和個人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社會監督的原則。
該四項原則不僅是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指導思想,也是市場經濟里的行為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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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
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
第十七條
經營者應當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意見,接受消費者的監督。
第十八條
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電子商務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包括哪些
《電子商務法》涉及的消費者權利主要包括安全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便利權、收貨驗貨權、評價權、信息保護權、求償權。
作為一部綜合性法律,《電子商務法》并未設專章明確消費者權利,而是通過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責任和義務的方式實現對電子商務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電子商務法》涉及的消費者權利主要包括安全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便利權、收貨驗貨權、評價權、信息保護權、求償權。這些權利借鑒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但不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內容的簡單重復,而是針對電子商務消費者的特殊性作出的規定。
安全權。《電子商務法》把人身、財產權放在首位,第十三條規定了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第三十八條明確了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履行對平臺內經營者侵害人身、財產為核心內容的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采取必要措施的義務。不僅如此,第八十三條還規定了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第三十八條規定,不履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相關義務的法律責任,保障了消費者的人身、財產不受侵害。
知情權。《電子商務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分別對經營者身份信息、資質信息公示、經營者自行終止電子商務經營的信息公示、商品和服務信息的披露、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公示、自營業務區分標記、信用評價規則公示、以多種方式向消費者顯示搜索結果等方面作了規定,保障了消費者享有知曉交易方及其所購買商品和服務具體情況的權利。
自主選擇權。《電子商務法》第十八條明確了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通過定向搜索,侵害消費者的選擇權,第十九條規定了電子商務經營者禁止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以此保障了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所需商品或服務的權利。
公平交易權。《電子商務法》第十七、第二十二、第三十五、第四十九條款,分別規定了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不得進行不合理限制、附加不合理條件、收取不合理費用,明確了合同成立和格式條款的效力,以保障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權利。
便利權。《電子商務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分別規定了電子商務經營者在押金退還、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等方面提供交易便利的義務,保障了消費者享有便利權。
收貨驗貨權。《電子商務法》第二十條明確了電子商務經營者交付義務及其風險責任的承擔,第五十二條規定了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提供收貨驗貨義務,以保障消費者享有收貨驗貨權。
評價權。
法律依據
《電子商務法》
第十七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第十八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的,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征的選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電子商務經營者向消費者發送廣告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
消費者如何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了消費者的權利,確立和加強了 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基礎,特別是對 于因提供和接受服務而發生損害消費者權益的問題,做出全面、明確的規定。
《消法》第2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 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法律、法規保護”。
《消法》第二章規定了消費者的九項權利,在法律保護下,消費者有權作出一定的 行為或者 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為。消費者的九項權利是:安全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 、求償權、結社權、獲得有關知識權、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權、監督權。
一、安全權消費者的安全權分為人身安全權和財產安全權。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首先考慮的便是商品和服務的衛生、安全因素,不 希望因衛生安全方面存在問題,導致生病、身體受到傷害,甚至產生生命危險。財產安全不 僅指購買、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務是否安全,更重要的是指購買、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 務以外的其他財產的安全,只要是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過程中,消費者的人身、財 產安全受到損害,消費者就有權要求賠償。
二、知情權作為經營者,誠實信用是交易雙方應遵守的基本準測,不得隱瞞實情,不得作虛假,否 則就構成消費者知情權的侵犯,一旦發生爭議或造成損害,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給予賠償。
三、自主選擇權消費者選購商品或接受服務的行為必須是自愿的,不必以經營者的意愿為自己的意志,主動 權在自己手中。同時消費者自主選擇商品和服務的行為必須合法,不能把自主選擇權建立在 侵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合法權益之上。此外自主選擇權通常只能限定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 的范圍內,不能擴大到使用商品上。
四、公平交易權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務時,必須保證質量、價格合理、計量正確,不得違反平等自愿、公 平交易的市場準則,違背消費者的意愿強制交易。
五、求償權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時,由于經營者的過失或故意,可能會使人身權和財產 權受到侵害。這里的人身權包括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等;財產權 包括直接的財產損失和間接的財產損失。對于商品的購買者、商品的使用者、接受服務者以 及在別人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過程中受到人身或財產損害的其他人而言,只要其人 身、財產損害是因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而引起的,都享有求償權;商品的生產者、銷 售者或服務者均要承擔賠償責任,而不論其是否有過錯;除非是出于受害者自己的過錯,如 違反使用說明造成的損害,則商品的制造者、經銷者不承擔責任。
按照法律規定,消費者除因人身、財產的損害而要求獲得賠償損失這一最基本、最常見的方 式之外,還可以要求其他多種民事責任承擔方式,如修理、重作、更換、恢復原狀、消除影 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等。
六、結社權消費者組織起來依法成立消費者社會團體,形成對商品和服務的廣泛社會監督,及 時處理侵 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指導消費者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通過調解、仲裁等方式,及時 解決消費糾紛。
七、獲得有關知識權所謂消費知識,包括消費態度知識,使消費者科學指導自己消費行為;有關商品和服務的基 本知識及有關市場的基本知識,以指導自己作出正確消費選擇。
所謂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包括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消費者權 益保護機構,以及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爭議時的解決途徑等。
八、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權尊重消費者在消費活動中的人格尊嚴是消費者享有的最起碼權利,任何人都無權加以污辱和 誹謗。公民的人格尊嚴權利包括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等。對于侵犯消費者人格 尊嚴的行為,法律視情節輕重予以相應民事制裁。情節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還應予以刑事 制裁。
我國有56個民族,各民族飲食、服飾、居住、婚葬、節慶、娛樂、禮節、禁忌等風俗習慣有 所不同,都應受到尊重,保護少數民族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關系到民族平等團結、促進安定 團結的大事。
九、監督權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 .有權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 權益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提出批評、建議。
十、其他有關規定《消法》還對消費者在消費活動中容易忽略或經常發生爭議的問題作了一些具體規定,如 第21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 慣例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購貨憑證或服務單據時,經營者必須 出具。”
購貨憑證對消費者而言,記載了買賣合同或服務合同的基本內容和證明合同的履行情況,為 日后雙方可能發生的商品或服務質量等方面爭議的處理,提供一個最基本的依據。
《消法》第36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 因企業分立、合并的,可以向變更后承受其權利義務的企業要求賠償。”
《消法》第37條規定:“使用他人營業執照的非法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損害消費者合法 權益的,消費者可以向其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營業執照持有人要求賠償。”
《消法》第38條規定:“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柜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 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服務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結束或者柜臺租賃期滿后,也可以向展 銷會舉辦者、柜臺出租者要求賠償。展銷會舉辦者、柜臺出租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者 服務者追償。”
《消法》第39條規定:“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 權益受到 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廣告經營者發布虛假廣告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行政主管部 門予以懲處。廣告的經營者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消法》第49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 要求 增加賠償其受到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價款或接受服務費用的一倍。”
根據國家工商局發布的《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的規定,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時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于欺詐消費者行為,消費者可以要求雙倍賠償(即買一賠二):
1 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 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 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謊稱是正品的;
4 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 銷售商品的;
5 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6 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的;
7 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
8 做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的;
9 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等大眾傳播媒介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
10 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
11 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的;
12 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13 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當消費者受到經營者的欺詐行為侵害時,可通過以下途徑要求經營者給予雙倍賠償:與經營 者協商解決;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 請仲裁機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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