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過失責任的主要類型有賠償損失、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等責任類型。締約過失責任中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一方因過失,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且應包括預期可得的利益。
拓展資料:
締約過失責任,也稱為先契約責任或者締約過失中的損害賠償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違背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和法律規定所承擔的義務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遭受損失時,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在締約階段,當事人因接觸而進入可以彼此影響的范圍,依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應盡交易上的必要注意,以維護他人的財產和人身利益,因此,締約階段也應受到法律的調整。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認真履行其所負有的義務,不得因無合同約束而濫用訂約自由或實施其他致人損害的不正當行為,否則,不僅將嚴重妨礙合同的依法成立和生效,影響交易安全,也影響人與人之間正常關系的建立。
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基本區別在于,此種責任發生在締約過程中而不是發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雖然成立但因為不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時,締約人才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若合同已經成立,因一方當事人的過失而致他方損害時,就不應適用締約過失責任。即使是在附條件的合同中,在條件成就以前,一方惡意阻礙條件的成就的,視為條件已經成就,此時,也因為合同已經成立且生效,所以應按違約責任而不應按締約過失責任處理。可見,確定合同成立的時間,是衡量當事人是否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關鍵。
締約過失責任的主要類型:一為合同無效或被撤銷的締約過失責任,二為合同不成立的締約過失責任。
擅自撤回要約時的締約過失責任;締約之際未盡通知等項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的締約過失責任;締約之際未盡保護義務侵害對方的人身權、物權的締約過失責任;其他合同不成立時的締約過失責任合同無效時的締約過失責任;合同被更變、撤銷時的締約過失責任無權代理情況下的締約過失責任。能請求賠償的,應為履行利益。
即合同如成立中被害人所能獲得的履行利益,亦稱積極利益;另一種診斷應系信賴利益。現在普遍的觀點,賠償范圍應指信賴利益。依賴利益的損失,指一方因信賴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但由于合同的不成立和無效的結果所蒙受的不利益。信賴利益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指信賴人的直接財產的減少。
締約過失責任內涵特征:
謂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違背其應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盡的義務,而導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締約過失責任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過錯違反依誠實信用原則負有的先合同義務,導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雖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條件而被確認無效、被變更或被撤銷。
給對方造成損失時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所謂先合同義務,又稱先契約義務或締約過程中的附隨義務,是指自締約當事人因簽訂合同而相互接觸磋商,至合同有效成立之前,雙方當事人依誠實信用原則負有協助、通知、告知、保護、照管、保密、忠實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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