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傳是什么意思拘傳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措施。拘傳是我國刑事訴訟強制措施體系中強制力最輕的一種,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均有權決定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拘傳在刑事訴訟中意義重大,了解相關的法律知識有助于維護自身利益。如果您還有任何疑問,歡迎到網進行法律咨詢。
法律客觀:執行人員實際上有時只需要將相關人員帶離現場即可解決問題,一旦宣布司法拘留,在后續的工作中反而增加了矛盾,喪失了工作余地。因此,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運用拘傳措施不僅是為了了解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查清其財產狀況,進行促使其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同時也可成為排除妨礙執行的行為有力措施。《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97條明確規定,執行過程中可以適用拘傳措施。但為了防止操作的隨意性,對拘傳的具體執行方式作了限制性規定:“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進行拘傳。”適用拘傳措施,應當由本案合議庭或執行員提出意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報經院長批準后,填寫拘傳票,交由司法警察。拘傳時,必須向被拘傳人出示拘傳票,強制被傳喚人到指定的地點接受詢問。對抗拒拘傳的被拘傳人,執行拘傳的人可以采取適當的強制方法,包括可以使用戒具,迫使其到案。但訊問結束后,如無需采用其他強制措施,應恢復被執行人的人身自由。
法律分析:傳喚與拘傳在強制力、適用對象方面不一樣。傳喚是自動到案,拘傳則是強制型。拘傳是指公安機關和法院對還沒被拘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案受訊的一-種強制措施。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采取的一種措施。受傳喚人須按照要求準時到案,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到案要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九條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五條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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