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抵押權如何做財產保全
產生侵權 債務糾紛 時,抵押權人不需要申請財產保全,抵押權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實現擔保物權。擔保物權人,包括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質人、財產被留置的債務人或者所有權人等。申請實現擔保物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記明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具體的請求和事實、理由;
(二)證明擔保物權存在的材料,包括主合同、 擔保合同 、抵押登記證明或者他項權利證書,權利質權的權利憑證或者質權出質登記證明等;
(三)證明實現擔保物權條件成就的材料;
(四)擔保財產現狀的說明;
(五)人民法院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 申請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程序
擔保物權的實現,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個是擔保物權的實現方式,一個是擔保物權的競爭解決辦法。典型擔保和非典型擔保的擔保物權實現都涉及到這兩個方面。
1、對于典型物權擔保的擔保物權實現方式,以抵押權為例,民法典規定了拍賣、變賣和折價抵債等方式。“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對于典型擔保物權,不論是抵押,還是質押和留置,擔保物權的實現方式都可歸結為拍賣、變賣和折價。
2、對于一物上多個擔保物權競爭的情形,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條及第四百一十五條規定了競爭順序規則“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1)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
(2)抵押權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3)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三、抵押權的概念及其特征
概念:根據法律規定,抵押權是債權人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占有的擔保財產,在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依法享有的就該抵押財產的變價處分權和優先受償權的總稱。
特征:
(一)抵押權屬于擔保物權。抵押權是針對財產的交換價值而設定的一種物權,它本質上是價值權,其目的在于以擔保財產的交換價值確保債權得以清償。故從抵押權的性質和目的的角度來看,抵押權是擔保物權。
(二)抵押權是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上設定的擔保物權。債權人無須為了自己債權的清償而在自己的財產上設定抵押權,抵押權是為擔保債權的清償而設定的,它只能存在于債權人以外的債務人或者愿意提供財產為債務人履行債務作擔保的第三人。
(三)抵押權屬約定擔保物權而非法定擔保物權。抵押權系由當事人的抵押合意而設定。當事人可以自由地就抵押財產、抵押期限、抵押擔保范圍以及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進行約定,并在 抵押合同 或者主債權合同中的抵押條款中予以明確。
(四)抵押權是不轉移標的物占有的物權,抵押權的公示主要是登記,抵押權的成立與存續,只需登記即可,不必轉移標的物的占有。
(五)抵押權的內容是變價處分權和優先受償權。抵押權的內容有兩項:一是抵押財產的變價處分權;二是就抵押財產賣得價金的優先受償權。對抵押財產的變價處分權是指當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以合法方式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或者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抵充債務。
任何一個物權的存在均應該有使社會公眾得以認識的標志和方式。這種公示方式隨社會交易經驗的發展,漸漸形成了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為公示方式,動產物權則以占有作為公示方式。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五條 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法律分析: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申請人包括擔保物權人以及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由擔保物權人以及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依照物權法等法律,向擔保財產所在地或者擔保物權登記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由擔保物權人以及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依照物權法等法律,向擔保財產所在地或者擔保物權登記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