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職務侵占數(shù)額在6萬元以上的為數(shù)額較大,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職務侵占數(shù)額在100萬元以上的為數(shù)額巨大,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chǎn)。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條 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guī)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nèi)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nèi)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王亞麗等5人被控兩罪
桃城區(qū)檢察院起訴書稱,王亞麗涉嫌職務侵占和行賄案共五名被告人。除王亞麗外,其他四人為王亞麗的姐夫、原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石家莊分行北城支行副行長周東風,王亞麗的丈夫薛立新、王亞麗“女兒的干爸”肖和利、河北佳誠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志喬。
公訴人員認定,王亞麗與周東風為侵占主謀,其他三人為從犯,該案涉案金額1.1億元。另外,王亞麗和周東風被控犯行賄罪。
有關職務侵占罪,檢方指控,石家莊市商人王破盤去世后,其干女兒王亞麗為繼承其資產(chǎn),借出金寶公司工商注冊資料,與律師張志喬偽造工商注冊登記資料,修改公司控股者及比例,在隨后的爭奪遺產(chǎn)中王亞麗達到侵占目的,涉案金額1.1億元。
關于行賄罪指控,起訴書稱,為了獲得關照,王亞麗指使人向時任新華區(qū)公安分局刑警大隊隊長趙玉虎、時任新華區(qū)政法委書記王瑞征行賄(兩人均另案處理)。
王亞麗庭上稱無別名
昨天的庭審包括了公訴人出示證據(jù)的舉證階段,還有控辯辯論階段。
在自我介紹時,1969年出生的真名叫丁增欣的王亞麗說,她叫王亞麗,生于1973年,大學本科學歷,國家干部身份。面對法官對其有無別名的詢問時,王亞麗回稱沒有。
法官問王亞麗和王破盤有何關系,王亞麗稱父女關系。法官問他們一起生活多久,王答40多年,“兩歲時就和他住在一起”。
檢方出示證據(jù)時,王亞麗拿出事先備好的紙和筆認真抄記,對檢方每一項指控表達的意見均是“有些對,有些不對”。
辯護律師為其做無罪辯護
13時,庭審繼續(xù),辯護律師為其做無罪辯護。
對于職務侵占罪指控,辯護律師認為,王亞麗侵占王破盤的個人股份,不僅包含公司財產(chǎn),也含有負債,目前金寶公司經(jīng)過相關評估認定資不抵債。因此,王亞麗的行為并不屬于職務侵占公司財產(chǎn)。該律師質疑檢方關于金寶公司控股的金華中心估值1.1億的評估權威性。辯護律師辯稱,王亞麗的行賄行為并非個人行為,應屬于單位行賄。
公訴人提出,王亞麗篡改股份構成即為謀奪公司財產(chǎn),其行賄屬個人行為。
就上述兩項指控,控辯雙方展開辯論。
下午5時左右,王亞麗提出“心慌”,服用兩次藥后,以身體不適提出休庭,庭審延至次日繼續(xù)進行。
罪名
職務侵占 造假奪取過億資產(chǎn)
衡水市桃城區(qū)檢察院起訴書顯示,1994年10月8日,王破盤以王破盤、周東風、薛立新三人名義投資50萬元,注冊成立金寶公司。其中,王破盤占80%股份,周東風、薛立新各占10%,王破盤為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長。實際上,周東風和薛立新沒有出資,僅為掛名股東。
1995年12月26日,王破盤以金寶公司名義,與外商梁志國共同出資45萬美元,成立金華中心,梁志國實際沒有出資。
工商注冊資料顯示,金寶公司出資280.59萬元人民幣,折合美元33.75萬元,占75%股份;外商梁志國出資11.25萬美元,占25%股份。王破盤為金華中心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王亞麗和梁志國之子梁斌均為董事。
2008年8月8日,王破盤去世后,王亞麗不愿王破盤子女王中信等人繼承金華中心資產(chǎn)。為達到侵占資產(chǎn)目的,王亞麗以王破盤女兒身份,從石家莊市工商局借出金寶公司工商注冊資料,利用擔任董事且保管金寶公司和金華中心公章之便,和張志喬偽造公司章程、股東出資證明書、股東名冊等工商注冊登記資料,將王破盤出資40萬元占股80%,改為丁增棉出資,后又改為肖和利出資30萬元占股60%,將周東風、薛立新各出資5萬元各占股10%,改為二人各出資10萬元各占股20%。這樣,王破盤在金寶公司中沒有股份。
為使偽造的出資比例得到法律確認,推翻石家莊市工商局注冊分局出具的股權說明,王亞麗與周東風、薛立新、肖和利一起,利用偽造的股東出資證明書等證據(jù),兩次提起訴訟,爭奪王破盤遺產(chǎn)。
公訴方認為,周東風、薛立新、肖和利明知王亞麗偽造證據(jù),仍按王要求,在偽造的股東名冊上摁下手印,出庭或聘請律師參與訴訟,致使王破盤遺留的金華中心價值1.1億元的資產(chǎn)被王亞麗等人侵占。
行賄 送錢送字畫獲取關照
對于行賄罪指控,起訴書稱,為了在橋西區(qū)公安分局辦理相關案件中得到關照,王亞麗指使河北金潤置地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董事長張魯,分兩次送給新華區(qū)公安分局刑警大隊隊長趙玉虎(另案處理)現(xiàn)金10萬元。
2009年春節(jié)前,王亞麗本人送給趙玉虎價值分別為1萬元的銀行卡兩張和一張署名為“新穎”的字畫。王被免職后,2009年6月,趙玉虎將12萬元及字畫返還周東風,讓其轉交王亞麗,周東風告知了王亞麗。
此外,王亞麗、周東風為盡快了結爭奪財產(chǎn)的訴訟案件,共同商定給時任新華區(qū)政法委書記王瑞征(另案處理)送禮請其幫忙、協(xié)調,周東風兩次送給王瑞征共5萬元。
起訴書顯示,金華中心成立時,外商梁志國出資12萬美元存入工商銀行石家莊市分行營業(yè)部的存單,系王亞麗偽造,目的是為了用于驗資。
口供
王亞麗等人電腦造出假證據(jù)
桃城區(qū)檢察院公訴人員當庭出示了王亞麗等人接受調查時的部分口供筆錄。
口供筆錄顯示,王破盤病逝當日,王亞麗找到律師張志喬商議如何將王破盤留下財產(chǎn)完全轉移至自己名下,隨后二人趕到石家莊市工商局副局長齊志剛辦公室。王咨詢后,齊安排市工商局企業(yè)注冊分局主管檔案的副局長張洪亮調出檔案,銷毀提檔備案記錄。
齊志剛稱,王亞麗告知其是時任石家莊市委書記吳顯國親戚,吳因三鹿事件被免職,與新書記有些交接,希望察看金寶公司檔案,齊將金寶原始檔案交給了王亞麗。
此后,王亞麗將檔案歸還,但已被涂改。“我很生氣,就堅決要王交還原始檔案,一直未果,涂改的檔案也遭到注冊分局的拒收。”齊志剛如此表述。
筆錄中,王亞麗稱張志喬在電腦上做出新的股東名冊和公司章程,并用A4紙打出了新的股東出資證明,并用粉碎機銷毀了金寶公司原始檔案。
2010年10月,齊志剛因受賄被判刑10年,判決書未涉及齊在上述過程中是否收受王亞麗賄賂內(nèi)容。
現(xiàn)場
王亞麗“胖了20多斤”
在桃城區(qū)法院后樓的一間法庭里,轟動全國的王亞麗案開始了庭審。
桃城區(qū)法院主管宣傳的一位負責人告訴記者,此案由河北省高院指定在桃城法院審理,一審開庭低調,沒有通知任何媒體,沒有提前公開發(fā)布消息。
該負責人稱,王案審理現(xiàn)場是該院少年庭,共有三排座位,能夠容納不到20人,“地方太小”。該負責人估計,被告人對檢方所訴罪狀并不認服,一審將持續(xù)一天。
參與旁聽的一名律師介紹,法庭有三道鐵門,連續(xù)兩道要進行全身安檢,手機、電腦都不讓帶。
另據(jù)出庭的人士介紹,王亞麗昨天扎著馬尾辮,戴著無框眼鏡,穿一身橘黃色看守所制服,休庭期間曾對一名親屬說“被關了一年,胖了20多斤”。
說法
舉報人稱所訴罪名漏兩罪
得知王亞麗被控兩罪后,此案舉報人王翠棉表示,王亞麗明知身份有假,還報案稱王破盤系被毒死,隨后又舉報公司財務人員賈玉紅職務侵占,導致賈被羈押。王翠棉認為,王亞麗上述行為是誣告陷害罪。
王翠棉還表示,王亞麗檔案中100多枚公章1/3系偽造,涉嫌偽造國家公文罪。
針對舉報人的說法,桃城區(qū)法院一法官回應稱無從解釋,“這是上級定的,我們沒有權限過問。”
1、現(xiàn)在涉嫌職務侵占罪,數(shù)額低于六萬元不構成立案標準,不構成犯罪。
2、《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塌鋒宴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guī)定,職務侵占罪中的“數(shù)額較大”“數(shù)額巨大”的數(shù)額起點,按照基譽本解釋關于受賄罪、貪污罪相對應的數(shù)額標準規(guī)定的二倍、五倍執(zhí)行,也即分別是6萬元、100萬元。
3、故對于前期已經(jīng)被立案追訴的職務犯罪案件,若金額尚未達到6萬元的追訴標準,律師可以及時提出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作出無罪判決的意見。
總結:員工發(fā)生職務侵占行為,企業(yè)方面可以報案,如數(shù)額不足六萬,則公安機關不會立案,按照不予立案的程序處理,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判定職務侵占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關鍵一點就是看其侵占企業(yè)財產(chǎn)的數(shù)額。
如何理解利用職務之便?
職務侵占罪團銀中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職務范圍內(nèi)的職權和地位所形成的有利條件,即經(jīng)手、管理財物的便利條件。或指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經(jīng)手單位財物的便利條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包括: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經(jīng)手、決定或處理、經(jīng)辦一定事項的權力;依靠、憑借自己的權力去指揮、影響下屬或利用其他人員的職務、崗位有關的權限;依靠、憑借權限、地位去控制、左右其他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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