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處罰。
(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五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稅額處罰。
第一百五十四條下列走私行為,根據本節規定構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批準進口的來料加工、來件裝配、補償貿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設備等保稅貨物,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二)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特定減稅、免稅進口的貨物、物品,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第一百五十五條下列行為,以走私罪論處,依照本節的有關規定處罰: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進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
(二)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物品的,或者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數額較大,沒有合法證明的;
(三)逃避海關監管將境外固體廢物運輸進境的。
第一百五十六條與走私罪犯通謀,為其提供貸款、資金、帳號、發票、證明,或者為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論處。
第一百五十七條武裝掩護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的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罪,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五十一條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各款的規定處罰。
擴展資料:
案例:走私153噸疫區凍牛肉到文昌廣西三男子被判刑
近日,海南一中院一審審結一宗走私疫區凍牛肉案,三名廣西籍男子受他人雇請,從越南走私國家明令禁止進口的凍牛肉到文昌,構成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被依法判處一年六個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據悉,2016年7月29日,被告人蘇某、劉某受他人雇請,駕駛鐵殼船從廣西北海碼頭涉水越過界河,進入越南境內四屯海域附近裝運凍牛肉。
7月29日凌晨,蘇某、劉某二人駕駛該船從越南返航,該船途徑瓊州海峽將上述凍品運至海南文昌五龍港卸貨,曾某受他人雇請,負責在岸邊接應并清點走私凍品。在卸貨過程中,文昌市公安局馮坡邊防派出所到達現場,當場查獲了鐵殼船及153.611噸凍牛肉等物品。
經海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檢疫,該批凍牛肉來自疫區,屬國家禁止進口貨物。
2016年10月29日,民警在廣西防城港市防城區公安局交警大隊門口將蘇某抓獲,在廣東省徐聞縣海安新港公安檢查站將劉某抓獲,在廣西防城港市賓館將曾某抓獲。
海南一中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蘇某、劉某、曾某明知他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逃避海關監管,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入境,仍幫助他人走私153.611噸凍牛肉。
其行為均已構成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鑒于被告人蘇某、劉某、曾某在共同走私犯罪過程中,起次要、輔助作用,是從犯,依法可減輕處罰;三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在庭審中自愿認罪,屬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
據此,海南一中院依法做出以上判決。宣判后,三被告人表示認罪服判、不上訴。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走私153噸疫區凍牛肉到文昌 廣西三男子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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