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毒品涉嫌走私毒品罪,公安機關負責偵查刑事案件,逮捕前的刑事拘留最長不超過37天,公安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經批準可以延長,公安機關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決定,可以延長半個月。
如果有退回補充偵查、另有其他罪行等情況,上述期限還要重新計算。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綜上,刑事案件從被采取強制措施到最終做出判決,一般需要半年左右,有特殊情況還可以延長
在法院做出判決之前犯罪嫌疑人可以與辯護律師會見、通信,經法院、檢察院許可,其他辯護人可與犯罪嫌疑人、被告會見通信。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進看守所并不必然意味著就可以定罪,根據法律規定,未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得確定公民有罪。在法院生效判決作出前,看守所作為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機關。公安機關經過依法偵查,可以排除犯罪嫌疑犯罪或者認為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的證據明顯不足,則會撤銷案件,不會定罪。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若檢察院不予起訴,免予犯罪嫌疑人刑事處罰,就不用定罪。檢察院提起公訴,經過法院開庭審理,若最終認定被告人不構成犯罪的,也不會定罪。因此,犯罪嫌疑人進看守所和給其定罪并不具有必然關系,但是若犯罪嫌疑已被送進了看守所,則說明其必然涉嫌犯罪,建議家屬引起重視,及時委托專業刑事辯護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三個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與審判階段(人民法院)。一般的刑事案件四五個月就可以判決,案情復雜的可達一年多。
一、偵查階段: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過2個月;
2.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延長1個月;
3.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延長2個月;
4.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6條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可以再延長2個月;
5.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期限;
6.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期限自接到補充偵查通知書后的次日起,不得超過1個月。
二、審查起訴階段:
1.審查起訴時間,1個月;
2.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3.改變管轄的,改變后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4.退回管轄的,以兩次為限,每次1個月;
5.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
6.被不起訴人對依據刑訴法第142條第2項作出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
三、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審理公訴的案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第一百六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三日。對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一百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參考資料: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一般在看守所里面要呆五到六個月才會判刑,但如果情況特殊,判刑前在看守所羈押的時間可能會更長。
對于刑事案件辦理主要有三個階段:
1、公安機關偵查,刑事拘留最多37天,正常情況下逮捕后的偵查期限是二個月,特殊情況可經批準后延長。
2、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是一個月,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但有可能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二次,每次最多一個月。
3、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擴展資料: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五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參考資料:中國普法網-《人大代表會關于修訂<刑事訴訟法>的決定》
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最多呆多久,不同的階段,有不同的法律規定,理論上,經全國人大批準,是沒有時間限制的,但我國目前以來,尚無先例。因此,下面僅以最常見的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為例講述,刑事拘留及批準逮捕:一般14天,最長37天;《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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