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如何定罪
詐騙罪量刑標準:就是指以詐騙罪數額大小為主要因素,結合情節因素確定的標準,也是詐騙罪罪刑法定原則的重要標志。對于詐騙罪量刑標準的兩個考量因素是:一是詐騙的數額標準;二是詐騙的情節因素。
詐騙罪量刑標準的立法解釋:最重要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p>
詐騙罪量刑標準司法解釋:現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1996年12月16日,以下簡稱“1996年司法解釋”)對詐騙罪量刑標準進行了補充: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于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詐騙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但不是唯一情節。
1、詐騙罪量刑標準之加重處罰情形:
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后果的;
(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8)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蛘咂渌麌乐睾蠊?
(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2、單位犯詐騙罪量刑標準:
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行為,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至10萬元以上的,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在20萬至30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3、共同犯罪的詐騙罪量刑標準:
對共同詐騙犯罪,應當以行為人參與共同詐騙的數額認定其犯罪數額,并結合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數額等情節依法處罰。
4、詐騙罪量刑標準(未遂):
已經著手實行詐騙行為,只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獲取財物的,是詐騙未遂。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并依法處罰。
5、刑法修正案(七)新增詐騙罪量刑標準:
組織未成年人進行盜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等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6、詐騙罪量刑標準之數額:
對于多次進行詐騙,并以后次詐騙財物歸還前次詐騙財物,在計算詐騙數額時,應當將案發前已經歸還的數額扣除,按實際未歸還的數額認定,量刑時可將多次行騙的數額作為從重情節予以考慮。
行為人進行詐騙犯罪活動,案發后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如果權屬明確的,應當發還給被害人;如果權屬不明確的,可按被害人被騙款物占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掌息總額的比例發還被害人;如果能夠確定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掌息不屬于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無法發還未查明被害人的,應當依法上繳國庫。
行為人將詐騙財物已用于歸還個人欠款、貨款或者其他經濟活動的,如果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屬惡意取得,應當一律予以追繳;如確屬善意取得,則不再追繳。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申*強詐騙案如何認定詐騙數額問題的電話答復:即在具體認定詐騙犯罪數額時,應把案發前已被追回的被騙款額扣除,按最后實際詐騙所得數額計算。但在處罰時,對于這種情況應當做為從重情節予以考慮。
7、詐騙罪量刑標準緩刑適用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緩刑:
(一)未退贓或退賠的;
(二)未主動接受財產刑處罰的;
(三)有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詐騙的定義
詐騙的定義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款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詐騙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別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達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詐騙罪既遂處罰。明知他人實施詐騙犯罪,為其提供信用卡、手機卡、通訊工具、通訊傳輸通道、網絡技術支持、費用結算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詐騙,同時構成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案發后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詐騙財物及其孳息,權屬明確的,應當發還被害人,權屬不明確的,可按被騙款物占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總額的比例發還被害人,但已獲退賠的應予扣除。
行為人已將詐騙財物用于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
1、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的;
2、對方無償取得詐騙財物的;
3、對方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取得詐騙財物的;
4、對方取得詐騙財物系源于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他人善意取得詐騙財物的,不予追繳。
詐騙罪與借貸行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種原因,長期拖欠不還的,或者編造謊言或隱瞞真相而騙取款物,到期不能償還的,只要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再騙人,確實打算償還的,仍屬借貸糾紛,不構成詐騙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論詐騙罪
論文資料論保險詐騙罪
內容提要
隨著我國保險事業的迅速發展,保險欺詐事件時有發生,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保險制度上的一些漏洞 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所詐騙的保險金額都比較大,一旦得逞,不僅嚴重擾亂了保險業的發展進而危及人民所享有的保險福利,而且還會給國家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我國1997年修訂時已經將把本罪收入新,從而以打擊破壞保險秩序的保險 詐騙活動,提供了切實的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第198條的規定,所謂保險詐騙,保險詐騙罪,是指以非法獲取保險金為目的,違反保險法規,采用虛構保險標的、保險事故或者制造保險事故等方法,向保險公司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行為。該論文涉及以下問題:
①保險詐騙罪的犯罪構成。
②保險詐騙罪的刑罰適用。
③保險詐騙罪的司法認定。
1.保險詐騙的共犯問題。
2.保險詐騙的既遂與未遂問題。
3.保險詐騙的數罪問題。
④保險詐騙的防范對策。
⑤保險詐騙的探析。
保險詐騙罪的犯罪構成: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一般只能由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構成。本罪在主觀上必須是出于故意,其目的是非法占有保險金。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雙重客體,即保險公司的財產所有權和國家的金融秩序。本罪的犯罪的特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本罪在主觀上必須是出于故意,其目的是非法占有保險金。
2、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
3、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
4、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第198條規定了對保險詐騙罪的刑罰適用。
該文對保險詐騙罪的司法認定以及對防范對策,和犯罪做之探析,以期對司法實踐中此類問題的解決能有所裨益。
[關鍵詞] 保險制度 保險金 詐騙 犯罪構成
中國的社會保險起步較晚,但保險事業之迅速發展的速度驚人,保險觀念已經進入廣大老百姓中,可是隨著保險事業的發展也使得一些金錢異??释?、道德淪喪、人性泯滅的不法之徒不惜以殺人、放火為手段人為的制造保險事故,實施保險理賠,實施保險詐騙 犯罪。我國原中沒有規定保險詐 騙罪,為了遏 制該類犯罪行為的上升趨勢,為司法機關懲治這類犯罪提供有力武器,同時也為了配合《保 險法》的實施,全國人大常委會1997年修訂時把本罪收入新,從而為打擊破壞保險秩序的保險 詐騙罪提供了切實的法律依據。打擊保險詐騙犯罪,維護正常的保險制度,對于保證保險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保障個人的生活安定,減少社會財富損失都具有重要意義。本文從以下幾個方面闡述保險詐騙罪。
一、保險詐騙罪概念及其犯罪構成
根據我國第198條的規定,所謂保險詐騙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或者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的程,、編造未曾發 生的保險事故、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或者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方法,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行為.。①
犯罪構成是指我國所規定的、決定某一具體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而為該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須的一切客觀和主觀要件的總和。 我國上的犯罪構成是(1)犯罪主體,(2)犯罪客體, (3)犯罪主觀方面,(4)犯罪客觀方面。
(一)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一般只能由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構成。這里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既可以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二)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雙重客體,即保險公司的財產所有權和國家的金融秩序。
(三)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上必須是出于故意,其目的是非法占有保險金。
(四)犯罪客觀方面
正確分析保險詐騙罪的客觀特征是認定本罪的核心,因此,下面本文將對所規定的五種保險詐騙罪的形式進行分析。
l、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
這種情形是指投保人為獲取保險金,故意使用虛假的證明材料或虛構事實編造保險標的,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騙取保險金的行為。所謂故意虛構保險標的,是指行為人為了騙取保險金,違背保險合同的最大誠信原則,在保險合同訂立和履行中虛構一個根本不存在的保險對象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這是最常見的保險詐騙表現形式。而從司法實踐的實際情況看,虛構保險標的并不限于虛構完全不存在的保險標的,還存在故意夸大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情況。②筆者認為這種意見是正確的,在實踐中,如果行為人超出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進行惡意投保、重復投保的(僅限于財產保險),都應當以保險詐騙罪論處。
2、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
根據《保險法》第22條的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依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保險人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只對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保險事故承擔賠償責任或給付保險金。對于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的保險事故,或者雖屬保險責任范圍的保險事故,但行為人編造虛假的原因或夸大損失程度以此想獲得高額賠償的,都屬于詐騙保險金的行為。
由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過錯行為引起的,根據財產保險條款的除外責任的規定,保險公司就不負賠償責任。為了取得賠償,彌補自己的損失,有的投保人在保險人調查事故原因過程中,不如實反映情況,隱瞞事實的真相,謊稱是由于雷電所致等自然原因引起的火災,使保險人承擔保險事故賠償責任,從而騙取保險金。所謂夸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的,是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故意夸大由于保險事故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從而更多地取得保險賠償金的行為。應當明確的是,與虛構保險標的不同,這種詐騙行為是以保險合同的真實存在和對保險標的具有可保利益為前提。③在發生保險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為了逃避責任,夸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
3、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
發生保險事故,是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向保險人提出索賠以及保險人依合同約定的責任進行賠償的前提條件。如果沒有發生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就不能向保險人索賠。實踐中,有的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受經濟利益的驅動,編造保險事故而騙取保險金的,即屬于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保險欺詐行為。所謂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是指保險事故在實際沒有發生的情況下,行為人采取虛構、捏造事實的方法,欺騙保險人,謊稱保險事故已發生而騙取保險金的行為。如把并沒有丟失的參加保險的財產謊稱已經丟失;并沒有發生保險財產被毀的事件,卻謊稱為因保險事故被毀。例如,某單位的汽車并未參加保險,在車庫爆炸失火時被及時轉移并未損壞,卻謊稱巳完全被毀而騙取保險金的,就是編造保險事故發生而騙取保險金的行為。
4、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
這種詐騙行為主要存在于財產保險中。根據《保險法》第27條第2款的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保險作為一種經濟補償的法律制度,其宗旨是為了抗御并防范災害。保險人進行保險經營,就是為了確保社會、經濟生活的安定,對個人或單位因特定的危險事故而造成的經濟損失以集體力量給予幫助。④如果本來沒有發生保險事故,卻通過人為的制造事故,致使財物遭受損失,無疑是一種為法律所禁止的不法之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倘若又借此向保險人索賠而騙取保險金,顯然又有悖于保險制度的本質與宗旨,為保險法律制度所不容。實施制造保險事故而故意造成財產損失騙取保險金的,不僅要承擔此行為造成實際損失所應負的各種法律責任,如制造火災、爆炸保險事故的,應分別承擔放火罪、爆炸罪的刑事責任;如違反交通法規,故意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的,則應分別承擔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的刑事責任等等。而且還應承擔由此行為騙取保險金的其他責任,如《保險法》第27條規定的經濟責任,規定的保險詐騙罪應負的刑事責任。所謂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是指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限內、故意造成使保險標的出險的保險事故,致使保險財產損失,從而騙取保險金的行為。如車輛到了報廢期,為索取保險金,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故意破壞并謊稱是他人破壞或著是交通事故而騙取保險金的。值得注意的是,這種犯罪行為,如果是由于過失造成保險對象損壞,而后又騙取保險金的,則屬于對保險事故的發生編造虛假的原因騙取保險金的違法犯罪行為。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
該種詐騙行為主要是針對人身保險而言的。投保人、受益人為了騙取保險金,故意加害被保險人,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疾病。這種行為主要存在于具有保險利益的人之間,行為人所采取的手段主要是殺害、傷害、虐待、遺棄、爆炸、放火、投毒、傳播傳染病等其他方法。對于過失致人死亡、傷害或疾病的行為,如過失引起爆炸、水災、失火、交通肇事、重大責任事故、過失致人傷害等行為致人死亡、傷殘或疾病、即使騙取保險金的,一般不認為構成保險詐騙罪。此時構成本罪,往往也是編造保險事故發生的原因那種情況的犯罪。不管是否以此行為而騙取保險金,都不排除可以構成因過失行為致人死亡、重傷或疾病的有關犯罪,如過失投毒罪、過失爆炸罪、過失致人重傷罪等。在人身保險中詐騙保險金的存在另一種可能,即被保險人自殺、自殘或染上疾病以騙取保險金的行為,根據我國的有關規定能否將其定為保險詐騙罪。根據保險法的有關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生效或恢復效力的兩年后自殺的,保險公司仍承擔賠償責任,并且被保險人在自殺身亡的情況下,無法承擔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如果被保險人自殺未果,并未向保險公司實施詐騙行為,則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如果被保險人在自殺未果的情況下,憑借自殺過程中辦有的身體傷害或殘疾而向保險公司索賠騙取保險金的,則存在構成保險詐騙罪的可能性。⑤
二、保險詐騙罪的刑罰適用
(一)、自然人犯本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謂情節嚴重,是指數額巨大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對于數額巨大,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個人詐騙保險金達到5萬元以上,單位詐騙達到25萬元以上的,即可認定。至于其他嚴重情節,主要是指詐騙手段非常惡劣或殘忍的;進行保險詐騙的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因其詐騙造成保險人嚴重的經濟損失以及其他嚴重后果的;詐騙手段觸犯他罪條文尚未構成他罪的;等等。
情節特別嚴重,是指詐騙保險金的數額特別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數額特別巨大、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個人如達到20萬元以上,單位如達到100萬元以上,即可認定。至于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則主要是指以保險詐騙為常業的;屬于保險詐騙累犯、慣犯或多次作案的;保險詐騙造成他人如保險人特別嚴重的經濟損失或者其他特別嚴重的后果及影響的;以及具有多個嚴重的情節的。
三、保險詐騙罪的司法認定
我國保險事業起步較晚,有關規章和制度尚待進一步完善,不法分子利用保險業行業管理上的漏洞,實施各種形式的保險詐騙活動,成為當前保險業發展的最大威脅之一。本文對司法認定中的幾個問題做如下分析。
(一)、保險詐騙罪的共犯問題
根據第198條第4款規定:“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br />從客觀上看,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在犯罪分子實行犯罪之前或實施犯罪過程種給予幫助,便于其實行犯罪或易于完成犯罪行為。
從主觀上看,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具有幫助他人實行犯罪的故意。因此,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的行為為保險詐騙罪的實行犯創造了條件,起到了幫助作用,屬于復雜共同犯罪中的幫助犯。除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構成保險詐騙罪的共犯外,其他如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和不具備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身份的人相互勾結,以實施保險詐騙為目的,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相互勾結,實施保險詐騙的,應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
實踐中,保險公司工作人員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內外勾結共同騙取保險金的行為如何定性?理論界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認為應當以保險詐騙罪共犯論處,有的認為應以貪污罪與職務侵占罪數罪并罰。⑥我認為這是一個比較復雜的問題,根據共同犯罪理論,共同犯罪人在實施共同犯罪時,盡管其分工不同,但其行為也具有一定的獨立性,有身份的人與無身份的人相互勾結,應以共同犯罪整體行為表現的性質為依據,而不能只局限與犯罪特征的某一個方面。因此,我們任為正確認定“內外勾結”共同實施保險詐騙犯罪,依據以下原則,應以主犯的基本特征來決定,主犯的性質決定整個犯罪的性質,其他共犯的行為性質也由此決定。⑦如果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起主要作用,就以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的身份來確定犯罪的性質,如果是國家工作人員就定貪污罪,如是非國家工作人員就定職務侵占罪,如果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就以保險詐騙罪定罪量刑。
(二)、保險詐騙罪的既遂與未遂問題
對該問題,理論界有不同的認識。有的認為,我國中的保險詐騙罪實質上僅存在既遂形態,只存在罪名是否成立的問題,而不存在既遂與未遂的問題。有的認為,在認定該行為時,主要把握以下特征:行為人已實際取得了保險金,或者保險公司也支付了保險金,且達到一定的數額。因此,這種犯罪是一種既遂犯罪”。⑧有的認為,“從犯罪構成來看,行為人必須出于故意對保險公司實施了詐騙行為并非法獲取了保險賠償金給保險公司造成了實際損失的情況下才構成保險欺騙罪......因此,是否取得保險金只是保險欺詐罪與非罪得界限,而不是保險欺詐行為成立與否得條件”。⑨我們認為,上述三種觀點均否認保險詐騙罪的未遂問題,理論上沒有充分的依據,也不利于對保險詐騙罪的打擊。根據規定,數額犯以已騙取較大數額的公私財物為既遂標準,保險詐騙罪也不例外。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騙取較大數額財物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騙取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只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沒有把財物騙到手,是詐騙未遂。因此,只有承認本罪存在犯罪未遂,才符合理論,符合立法原意。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關于保險詐騙未遂能否按犯罪處理問題的答復》中指出,“行為人已經著手實施保險詐騙行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獲得保險賠償的,是詐騙罪未遂;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保險詐騙罪的數罪問題
由于保險詐騙可能是采用惡性的手段制造保險事故來進行的,因而故意人為地制造保險事故往往不僅構成保險詐騙罪,而且還會觸犯典的其他條文,構成其他犯罪。根據典第198條第2款的規定,行為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或者是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所謂數罪并罰,是指人民法院對一人所犯數罪,分別定罪量刑,然后依照規定的原則決定應執行的刑罰。如果投保人、被保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除構成保險詐騙罪外,還可以構成故意破壞公私財產罪、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故意毀壞交通工具罪等犯罪。如果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除構成保險詐騙外,還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虐待罪等。這兩種行為按照理論界的通說,屬于典型的牽連犯,都屬于為實現表現詐騙犯罪這一目的行為,而其方法或手段又觸犯其他罪名的情況,應擇一從重處罰,而不實行數罪并罰,正是考慮到上述保險詐騙行為的嚴重危害性,198條第2款明確規定實行數罪并罰,以便于司法實踐操作,有利于加大對保險詐騙犯罪的打擊力度。
四、保險詐騙案的防范對策
我國保險事業起步較晚,保險制度還不完善,各種騙取保險賠款的案件不斷發生,使保險人蒙受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因此,下面將保險詐騙的防范對策,進行分析探討。
(一)保險詐騙案的防范措施
加大“兩法”宣傳力度,增強保險意識和法制觀念。兩法是指《》、《保險法》,選擇較典型的案例在新聞媒體上曝光,使人們懂得,騙賠就是詐騙,就屬違法犯罪行為運用各種形式,宣傳保險知識,讓廣大保戶明確自己的權利義務,自覺履行保險合同,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加強內部管理,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
從內部管理,嚴格照章辦事,落實各項制度規定:
一、嚴格承保審核制度。二、嚴格理賠審核制度:該制度要把好三關,一,堅持雙人查勘定損,全面、準確地收集證據,第二,堅持賠案復核制度,認真審核證據材料,第三,堅持領導審批制度,堅持機動車輛索賠登記通報制度:向公司內部和社會公開保險賠償案加強理賠透明度。便于內部監督和社會監督等措施的落實;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設立舉報箱,重獎舉報有功人員,鼓勵舉報騙賠行為。
(三)運用法律武器,嚴肅查處詐騙犯罪分子
保險詐騙案件不斷增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懲處不嚴、打擊不力應該說是一個重要原因?!侗kU法》和新《》的陸續出臺,為打擊保險詐騙行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不但追究其經濟賠償責任,還追究其刑事責任,起到懲一儆百,震懾不法分子的作用。
(四)加強教育培訓,提高保險人員的素質
加強保險人員政治理論、法紀觀念和職業道德教育,樹立正確的世界觀和人生觀,提高保險隊伍的整體素質,是防范和查處保險詐騙案件的根本保證。加強保險人員的業務培訓,嚴把承保質量關,開展業務技能和防騙知識培訓,提高保險人員識別詐騙行為。
五、保險詐騙犯罪探析
保險作為社會保障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得到了迅速發展,對穩定企業經營、保障經濟發展、安定人民生活,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促進作用。但同時保險欺詐行為也凸顯出來。在以下我將把保險欺詐行為中的黑數和保險欺詐與一般詐騙的區別進行分析。
所謂犯罪黑數,指客觀存在的犯罪活動中,沒有被揭露或沒有受到司法機關查處的比數。在所有詐騙行為中,保險詐騙犯罪的黑數是最高的。究其原因,除了本身具有極強的隱蔽性,在短時間內難以受到司法機關的追究外,主要是許多人并不認為欺詐是一種嚴重的犯罪。一些人認為欺詐保險公司只是一種“公眾游戲”,似乎是可以原諒的。而在保險欺詐者看來,這只是一種“扯平帳務”的方式。
我在上述第一節已講過只要具備犯罪四大要素就構成保險欺騙罪。
1、侵犯的客體,即保險公司的財產所有權和國家的金融秩序。
2、主體為特殊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是法人(單位)。
3、客體方面,有騙取較大數額保險金的行為。
4、保險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
只要有上述條件,就可以定為保險詐騙行為。我國不承認所謂“公眾游戲”,“扯平帳務”等說詞,對保險詐騙行為堅決打擊。
保險詐騙罪與一般詐騙罪的區別。
保險詐騙與一般詐騙有著共同點:在客觀方面,兩者的犯罪手法在本質上是一致的;在主觀方面,都有詐騙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兩者的區別主要在于主體不同:保險詐騙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后者則為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除此之外,兩者在犯罪客體方面亦有所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即保險公司的財產所有權和國家金融秩序;后者侵犯的是簡單客體,僅為公私財產所有權。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出在懲治保險欺詐方面,我國法律已日臻完善,有法可依。與此同時,我們必須注意的是,治理保險欺詐的關鍵在于預防,應當加強對社會保險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讓全社會學法、用法、護法,對保險欺詐行為人人自知其害。充分運用保險法律武器打擊保險欺詐行為。對典型案例暴光,使廣大客戶明確責任,警鐘長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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