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職務侵占罪
法律主觀:
1、職務侵占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且非國家工作人員,為特殊主體;而后者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2、職務侵占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明知是單位的財物而決意采取侵吞、竊取、欺詐等手段非法占為己有;而后罪的主觀內容則明知是他人的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埋藏物而決意占為己有,拒不交還。3、職務侵占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之便將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即化公為私。但行為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采取的是侵吞、竊取、騙取等手段,但財物是否先已為其持有則不影響本罪成立;而后者則必先正當、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財物,再利用各種手段占為己有且拒不交還,行為不必要求利用職務之便。4、職務侵占罪所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其中既有國有的,也有集體的,還有個人的:后罪所侵犯的僅僅是他人的3種特定物,即系為自己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僅是指個人,而不包括單位。5、職務侵占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而后罪所侵犯的僅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
法律客觀: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5.12.25法發[1995]23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4日發布,2013年1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廢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間發布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第九批)的決定》,該司法解釋已經被廢止,處于失效狀態)。二、根據《決定》第十條的規定,公司和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職工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業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侵占罪。《決定》第十條規定的“侵占”,是指行為人以侵吞、盜竊、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企業財物的行為。實施《決定》第十條規定的行為,侵占公司、企業財物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侵占公司、企業財物十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四、根據《決定》第十二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實施《決定》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處罰。《決定》第十二條所說的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在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并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包括受國有公司、國有企業委派或者聘請,作為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代表,在中外合資、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并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五、《決定》第十四條所說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業職工”,是指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業中非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工。六、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按照本解釋規定的受賄、侵占、挪用的定罪數額幅度,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村民小組組長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1999.6.25法釋[1999]12號)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川高法[1998]224號《關于村民小組組長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共財物如何定性的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對村民小組組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村民小組集體財產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職務侵占罪定罪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貪污、職務侵占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幾個問題的解釋》(2000.6.30法釋[2000]15號)為依法審理貪污或者職務侵占犯罪案件,現就這類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問題解釋如下:第二條行為人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勾結,利用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人員的職務便利,共同將該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以職務侵占罪共犯論處。第三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分別利用各自的職務便利,共同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質定罪。
侵占罪主體可以是單位嗎
侵占罪主體不可以是單位。
職務侵占罪的犯罪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
職務侵占罪的定罪證據需證明的事實:
1、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
2、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
3、被指控的犯罪是否為被告人所實施;
4、被告人有無刑事責任能力,有無罪過,實施犯罪的動機、目的;
5、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
6、是否系共同犯罪或者犯罪事實存在關聯,以及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7、被告人有無從重、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情節;
8、有關涉案財物處理的事實;
9、有關附帶民事訴訟的事實;
10、有關管轄、回避、延期審理等的程序事實;
11、與定罪量刑有關的其他事實。
涉嫌職務侵占罪延期審理的情形:
1、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2、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3、由于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綜上所述,法律制度中規定的職務侵占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自然人犯罪,并且只限于特定的自然人,所以單位不能構成職務侵占罪主體。單位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侵占單位財產數額較大的才能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刑事犯罪的單位可通過民事訴訟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
【侵占罪】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職務侵占罪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職務侵占罪必須滿足三個條件如下:
1、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
2、行為人必須具有利用職務便利,侵占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3、行為人在主觀方面,是故意的,犯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本單位的財產。
職務侵占罪構成條件:
1、客體要件。職務侵占罪的犯罪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此處所稱“公司”,是指設立的非國有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稱“企業”,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國有的經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設立的有一定數量的注冊資金及一定數量的從業人員的營利性的經濟組織,如商店、工廠、飯店、賓館及各種服務性行業、交通運輸行業等經濟組織;其他單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業以外的非國有的社會團體或經濟組織,包括集體或者民辦的事業單位,以及各類團體;
2、客觀要件。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3、主體要件。主體為特殊主體,包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
4、主觀要件。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財物的目的。即行為人妄圖在經濟上取得對本單位財物的占有、收益、處分的權利。至于是否已經取得或行使了這些權利,并不影響犯罪的構成。
職務侵占量刑標準是:
1、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2、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綜上所述,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
【職務侵占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貪污罪】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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