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罪量刑標準
法律主觀:
毒品罪中的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的量刑標準是:只要販賣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會予以刑事處罰;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等其他法定情形,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其他法定量刑標準。
法律客觀: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攜帶毒品多少克可以判刑
法律主觀:
販賣毒品可以判死刑的量,因毒品種類不同而不同,販賣以下種類毒品,達到以下量的,可以判處死刑:1、鴉片1000克以上;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3、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4、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一百五十千克以上;5、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毒品數量大”:(一)可卡因五十克以上;(二)3,4-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嗎啡一百克以上;(三)芬太尼一百二十五克以上;(四)甲卡西酮二百克以上;(五)二氫埃托啡十毫克以上;(六)哌替啶(度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七)氯胺酮五百克以上;(八)美沙酮一千克以上;(九)曲馬多、γ-羥丁酸二千克以上;(十)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一百五十千克以上;(十一)可待因、丁丙諾啡五千克以上;(十二)三唑侖、安眠酮五十千克以上;(十三)阿普唑侖、恰特草一百千克以上;(十四)咖啡因、罌粟殼二百千克以上;(十五)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鈉咖、尼美西泮二百五十千克以上;(十六)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五百千克以上;(十七)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大的。國家定點生產企業按照標準規格生產的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被用于毒品犯罪的,根據藥品中毒品成分的含量認定涉案毒品數量。
刑法毒品量刑標準
刑法毒品量刑標準主要有四個因素:毒品種類、數量、質量和情節。數量和質量是量刑的主要根據,情節包括是否犯罪前主動投案等。同時,刑法還規定了如何區分危險性較小的毒品和危險性較大的毒品。
刑法規定,進口、生產、運輸、銷售、販賣毒品的行為都是犯罪,毒品的種類、數量、質量和情節都會影響量刑。毒品的種類是判決刑期的一個重要因素。在判決時,法院將毒品分為“危險性較小的毒品”和“危險性較大的毒品”。前者包括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大麻(含其提取物)、可卡因等;后者則包括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大麻、可卡因以外的所有毒品。毒品數量、質量是量刑的主要根據。判決時,應當籠統地估計毒品的數量和質量。如果無法估計,可以以克數計算。情節也是影響量刑的一個重要因素。比如,是否存在違法所得、是否涉及未成年人或者殘疾人等。同時還需注意的是,從2015年1月1日開始,國內制售仿制藥品、保健食品等行為會被認定為“生產毒品”從而涉嫌犯罪。
在判決時,如果毒品的數量無法估計怎么辦?如果無法估計毒品的數量,法院可依據一般的經驗或者根據相關規定,以合理的方式對毒品數量進行估計。如果毒品的質量無法估計,法院應當按照公安機關報告的檢驗結果予以認定。
對于毒品犯罪而言,刑法的規定非常明確。在量刑時,需要考慮到毒品種類、數量、質量和情節等各個方面的因素。此外,在日常生活中,我們也要增強自我防范意識,遠離毒品,為自己和身邊的人營造一個健康、和諧的環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條 非法持有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毒品罪量刑標準
毒品罪量刑標準具體如下:
1、如果是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的,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2、如果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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