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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的認定量刑標準(重婚姻罪在法律上怎么定罪)

首頁 > 刑事案件2024-12-11 08:09:07

新加坡重婚罪怎么判

法律主觀:

重婚罪的量刑標準是:判處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是重婚罪。犯重婚罪,無過錯方可以要求離婚損害賠償。

法律客觀: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者與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兩種情況。法律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事實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的。根據有關司法解釋,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定罪處罰。一、重婚罪的認定,什么是重婚罪?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1.客體要件重婚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一夫一妻制是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原則,重婚行為破壞了我國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必須予以刑事處罰。2.客觀要件重婚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就構成重婚罪。二、重婚罪判幾年,重婚罪怎么判?根據《刑法》第258規定:重婚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重婚罪司法解釋:1.從重婚者的主觀特征來看,其重婚行為是直接故意。這種直接故意表現為:明知自己已有的婚姻關系未解除而又與他人結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2.重婚罪侵犯的客體是我國的一夫一妻制度,而受害人的“合法婚姻關系”僅是重婚罪侵犯的對象。第一種觀點直接混淆了犯罪客體與犯罪對象的區別。3.重婚罪的客觀方面,就是重婚者違反我國一夫一妻制的根本婚姻制度而實施的婚姻重疊行為。即在同一時間內,重婚者存在兩個婚姻關系,前一婚姻關系是否合法,并不影響重婚罪的構成。(律師個人觀點)4.在司法實踐中,前婚不合法,后婚“合法”,正是新形勢下重婚者為規避法律制裁而采取的一種手段,是重婚罪新的表現形式。四、重婚罪屬于“不告不理”,即除非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訴訟,一般情況法院不會主動受理。

告重婚罪是不是很難定罪啊?

你好,確實取證比較困難,需要有證明對方有與他人以夫妻名義生活的證據。
重婚罪認定及量刑
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一夫一妻制是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原則,重婚行為破壞了我國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必須予以刑事處罰。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就構成重婚罪。
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謂又與他人結婚,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的和雖未經婚姻登記手續但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
重婚罪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我國對事實婚采取的是限制承認主義,即有條件地承認事實婚的法律效力,所以只有事實婚具有法律效力時,才能成立事實重婚罪。1986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第一,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以前,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如起訴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第二,1986年3月15日《結婚登記辦法》施行以后,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同居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如同居的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第三,自國務院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系對待。現在國務院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已經公布施行,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以時間為界限對事實婚的法律效力采取了限制承認主義。因此,《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后,所有的事實婚都將被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不存在“重婚”的問題。據此,事實婚只有被承認有法律效力時,才被確認為一種婚姻關系,也才談得上與其它婚姻關系的重合,從而構成重婚罪。若事實婚不具有法律效力而被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則當事人所謂的“夫妻關系”不但得不到法律的確認,反而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因而所謂“重婚”也就無從談起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后,我國不再承認事實婚姻。2001年12月27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十八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但是,我國刑法追究體制仍然承認“事實婚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后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復》中規定:“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關于這一點,理論界存在爭議,但鑒于“重婚罪”歸屬于刑法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的章節下,擴大“重婚罪”的適用至“事實婚姻”似無不妥。
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重婚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后事實婚型;
3.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系;二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主觀要件
重婚罪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如果沒有配偶一方確實不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的,無配偶一方不構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則構成重婚罪。重婚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喜新厭舊;有的是出于貪圖享樂;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等等。但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區分重婚罪與臨時姘居的界限。姘居,是指男女雙方未經結婚而臨時在一起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不構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1月27日在《關于如何認定重婚行為問題的批復》中指出:“如兩人雖然同居,但明顯只是臨時姘居關系,彼此以‘姘頭’相對待,隨時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約定時期屆滿后即結束姘居關系的,則只能認為是單純非法同居,不能認為是重婚。”
《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重婚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注:該法規于2010-12-22被廢止)規定如下:關于重婚案件的管轄分工,197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發出的《關于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案件管轄范圍的通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曾將重婚案件列為不需要進行偵查的輕微的刑事案件,規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但近幾年各地不斷發現有些重婚案件的被害人(指犯重婚罪者的配偶,下同)由于各種原因而不提出控告。對于這種沒有原告的重婚案件,人民法院無法受理,也無法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和制度進行審判,致使這些犯重婚罪者逍遙法外,逃避了法律的制裁。這不僅有損法制的威嚴,影響新婚姻法的貫徹實施;而且敗壞社會的道德風尚,不利于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現為了及時依法處理這類重婚案件,特對重婚案件的管轄分工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對于由被害人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仍按1979年12月15日發出的《關于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案件管轄范圍的通知》的規定執行,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二、對于被害人不控告,而由人民群眾、社會團體或有關單位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應否對該案件提起公訴或者免予起訴。對免予起訴的重婚案件,可以建議被告人所在單位給予被告人行政處分,并責令其立即解除非法的婚姻關系。
三、公安機關發現有配偶的人與他人非法姘居的,應責令其立即結束非法姘居,并具結悔過;屢教不改的,可交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由公安機關酌情予以治安處罰;情節惡劣的,交由勞動教養機關實行勞動教養。
四、對于被害人或者人民群眾、社會團體和有關單位就重婚案件提出的控告或檢舉,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都應當接受。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

重婚罪幾年就不能告了

【法律分析】
追訴期與最高量刑相關,刑法規定重婚罪的最高刑罰為2年,不滿5年,因此追訴期對應為5年。因此,自重婚罪的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5年內都可以將收集到的相關證據提交法院,向法院起訴。也就是說當重婚行為結束之后5年后,重婚罪就過了訴訟時效,不能再向法院起訴了,因此要在5年內提起訴訟。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重婚罪是既可以自訴,也可以公訴的刑事案件。也說是說,對于犯有重婚罪的,公安機關有責任予立案調查,并在證據充分后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如果公安機關不予受理,或者重婚罪的受害一方有證據證明重婚事實的,也可以直接到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追究重婚人的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七條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重婚罪自首判幾年

兩年以下。
重婚罪自首能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量刑內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1、應當從輕處罰的情形有: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
(2)對于從犯,應當從輕處罰。
(3)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過失犯罪的。
(4)緊急避險或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6)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2、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有:
(1)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
(2)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3)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4)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
(5)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
(6)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處罰
(7)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處罰
(8)犯罪嫌疑人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
(9)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處罰。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
對重婚罪的判罰,除了考慮到犯罪嫌疑人有自首情節之外,還要考慮到當事人的配偶是否肯原諒當事人,以及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節也都不會被忽略,可是,誰也不能絕對準確的回答出重婚自首的判罰標準。在此期間,重婚案件當中的受害者可以請求解除婚姻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九條 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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