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于物業管理的規定
一、民法典關于物權法物業的最新內容
1、增設居委會為指導和協助主體
第277條規定,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居民委員會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
需注意兩點:
(1)業主大會、業委會成立的條件和程序只能是法律、法規規定,也就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有立法權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才能制定,省級政府及其以下行政機關均不能加以規定。
(2)地方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和協助是法定職責,“應當”一詞在法律上的意思是必須干,不具有可選擇性。另外,居委會正式成為了法定的指導和協助單位,不再是街道辦履職的辦事單位。
2、完善業主共同決定事項表決票權比例
第278條規定,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1)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2) 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對人的行為調控,主要不是管物)
(3)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4)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5)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雙過半)
(6)籌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兩個四分之三)
(7)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8)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
(9)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3、增加維修資金使用范圍
第281條規定,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基金,屬于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于電梯、屋頂、外墻、無障礙設施等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公布。
緊急情況下需要維修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申請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這里增加了維修資金使用范圍,原物權法只規定了電梯、水箱等。緊急通道的開啟者,明確為業主大會和業委會。
二、如何解決物業糾紛
1、業主或使用人可向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反映,由管委會與物業管理公司協商解決;
2、不能協商解決的,有關收費標準又是由物價部門核定的,業主、使用人或管委會可提請物價部門重新核定,物價部門可依據物業管理實際發生的費用,結合其服務內容、質量、深度及用戶的意見重新核定;
3、物業管理公司認為有關費用標準過低的,不得擅自提價,一方面可與管委會協商一致后提價,一方面可提請物價部門根據有關費用的變化情況調整其標準。
三、如何拒絕不合理物業費
1、如果物業管理公司在收取物業管理費用時存在違規收費或不合理收費,業主可提出抗辯,拒絕交納。
2、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 、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3、物業服務企業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或者重復收費,業主以違規收費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退還其已收取的違規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條【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二百七十二條【業主對專有部分的權利和義務】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二百七十三條【業主對共有部分的權利和義務】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業主轉讓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并轉讓。
第二百七十四條【建筑區劃內道路、綠地等的權利歸屬】建筑區劃內的道路,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條【車位、車庫的歸屬】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條【車位、車庫的首要用途】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第七章 相鄰關系
第二百八十八條【處理相鄰關系的原則】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第二百八十九條【處理相鄰關系的法律依據】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第二百九十條【用水、排水相鄰關系】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對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當尊重自然流向。
第二百九十一條【通行相鄰關系】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二條【相鄰土地的利用】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筑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筑物的,該土地、建筑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三條【相鄰通風、采光和日照】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
第二百九十四條【相鄰不動產之間不可量物侵害】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聲、光輻射、電磁輻射等有害物質。
物權法關于小區停車位的規定
物業法對車位的規定是什么(《物權法》有效期限截止于2022年12月31日) 在物權法中明文規定區內所有公共地方都歸全體業主所有。 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物業管理條例》中規定: 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但是,在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在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并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一)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 《物權法》第七十四條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最新資訊(《民法典》)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 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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