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車逃逸后自首,交通肇事逃逸后又自首,其大致面臨三種處罰:
1、第一種,交通肇事卻沒有造成太大的損害,逃逸的駕駛人事后向有關部門投案自首,因為其行為并沒有達到刑事犯罪的標準,所以一般處以三到七年的拘役,但是可以不吊銷駕駛執照,也算是對主動自首的一種寬厚處理;
2、交通肇事導致有人受傷,但是情節比較輕,逃逸的駕駛人在主動自首后,一般會處以三到七年的刑事拘留,因為造成了人員受傷,還逃逸,其駕駛執照也會被吊銷。另外,因為商業保險的一些規定,這種肇事逃逸,其申請的索賠,保險公司是不會受理的;
3、交通肇事情節極其嚴重,還逃逸的駕駛人,就算他最后自首了,也不會受到一點寬厚的待遇,對其的刑罰,只會向重量刑上面靠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中的規定,因為交通肇事者的逃逸,而導致受害人得不到及時的救治,傷勢加重而死亡的,逃逸者就算是事后自首,也依然以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罪進行量刑,那么逃逸者將至少面臨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甚至是無期徒刑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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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怎么整治逃逸后又自首的人
一、交通事故怎么整治逃逸后又自首的人
(一)尚未構成犯罪
交通肇事逃逸如果尚未構成犯罪,沒有觸犯到刑法,就沒有減刑一說,但要依照行政處罰法和治安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行政處罰,具體要根據其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和具體情節進行處理。
對于交通肇事逃逸后又主動投案自首,如實供述自己違法行為的,如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免予吊銷駕駛證的處罰,但其處罰仍應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3、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4、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免予處罰:
1、情節特別輕微的;
2、主動承認錯誤及時改正的;
3、由于他人脅迫或誘騙的。
(二)已經構成犯罪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三款明確規定:“……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應認定為自首。但應依法以較重法定刑為基準,視情決定對其是否從寬處罰以及從寬處罰的幅度。”
因此,若交通肇事逃逸行為已經構成犯罪,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的,人民法院考慮到自首情節,可以對其減輕處罰。根據刑法第67條第1款的規定,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于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但是具體從輕、減輕還是免除處罰,應當根據犯罪輕重,并考慮自首的具體情節才能確定。
二、交通事故逃逸怎么賠償
1、醫療費的賠償標準:醫療費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傷害之后接受醫學上的檢查、治療與康復訓練所必須支出的費用。
2、護理費的賠償標準:護理費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傷害,生活無法自理需要他人幫助而付出的費用。
3、誤工費的賠償標準:誤工費是受害人從遭受傷害到完全治愈這一期間內,因無法從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勞動而失去或減少的工作、勞動收人的賠償費用。
4、交通費的賠償標準:交通費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所實際發生的用于交通的費用。
5、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賠償標準:住院伙食補助費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療期間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療期間補助伙食所需要的費用。
6、營養費的賠償標準:《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4條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7、喪葬費的賠償標準: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三、發生交通事故逃逸怎么處理
發生輕微交通事故后,如果一方肇事逃逸,逃逸方將負事故全部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相關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如果尚未構成犯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對其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將對其終生不得重新獲取機動車駕駛證的決定記入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備案。
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開車撞死人并且逃逸的屬于犯罪情節嚴重的行為,要加重處罰,但逃逸后自首的屬于減輕處罰的情形,如何量刑要依據案情而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條【自首】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交通肇事逃逸的認定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沒有事故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后離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強行離開現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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