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抗訴與再審抗訴有區別如下:
1、抗訴的對象不同,二審抗訴的對象是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裁定;而再審抗訴的對象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
2、抗訴的權限不同,除最高人民檢察院外,任何一級人民檢察院都有權對同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裁定提出二審抗訴。而除最高人民檢察院有權對同級的最高人民法院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再審抗訴外,其他各級人民檢察院只能對其下級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再審抗訴。
3、接受抗訴的審判機關不同,接受二審抗訴的是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而接受再審抗訴的是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的同級人民法院。
4、抗訴期限不同,二審抗訴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而法律對再審抗訴的提出沒有規定期限。
5、抗訴的效力不同,二審抗訴將阻止第一審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再審抗訴并不導致原審判決、裁定在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期間執行的停止。
對于下列情形,人民檢察院可以提出抗訴:
1、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2、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3、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的理由,不僅局限于原裁判在內容上確有錯誤,而且涉及裁判活動的違法性。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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