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卡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一)客體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其既對國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造成侵害,同時也給銀行以及信用卡相關人的公私財物所有權產生損害。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惡意透支,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其具體行為表現為: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進行詐騙;
2、使用作廢的信用卡進行詐騙;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進行作騙;
4、使用信用卡進行惡意透支。
本罪必須是利用信用卡詐騙,數額較大的行為。數額較大是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主要界限,對于數額不是較大的信用卡詐騙行為,可以追究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
(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單位亦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并且必須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二、如何區分信用卡詐騙罪中的“善意透支”與“惡意透支”?
善意透支與惡意透支的本質區別就在于行為人具有不同的主觀故意。二者在客觀表現上雖然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前者的行為人是為了先用后還,屆時將歸還透支款和利息;而后者是為了將透支款占為己有,根本不想償還或者沒有能力償還,因此在行為上必然表現出千方百計地逃避有關部門的催款,甚至采取潛逃的方法躲避債務。
在現實生活中,使用信用卡進行透支的情況經常發生,但行為人究竟是善意還是惡意、必須對其行為進行綜合分析,才能得出正確的判斷。具體結合到前述情況,如果采取提供假證明、假身份證的欺騙方法辦理信用卡,然后進行大量透支的,其行為本身就足以證明是進行惡意透支;如果是合法地辦理信用卡,并使用自己的信用卡進行大量透支的,就從其透支前后的具體表現來進行分析,比如透支后潛逃的,或者經銀行多次催款仍拒不償還的,或者大大超過自己的實際支付能力進行透支,實際上不可能償還的,都可以認定其屬于惡意透支。
法律分析: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信用卡詐騙實施以下行為的,可以按照信用卡詐騙罪進行刑事處罰:(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惡意透支的。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惡意透支的。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法律分析:詐騙罪的量刑標準是3000元,因此信用卡欠3000元以上且惡意不還的就可以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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