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條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的條件: 1、成立的前提是 刑事訴訟 已經成立。附帶民事 訴訟 是由刑事訴訟所追究的犯罪行為引起的,是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追究其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因此,附帶民事訴訟必須以刑事訴訟的成立為前提,如果刑事訴訟不成立,附帶民事訴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礎,被害人就應當提起獨立的民事訴訟,而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外,如果刑事訴訟程序尚未啟動,或者刑事訴訟程序已經結束,被害人也只能提起獨立的民事訴訟,而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2、被害人遭受的必須是物質損失。對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根據中國 刑法 和 刑事訴訟法 的規定,均限定為物質方面的損失。但法律在不同場合表述又有所不同。 刑事訴訟法第77第1款 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用的是“物質損失”;同條 第2款 規定:“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用的是“財產損失”; 刑法第36條第1款 規定:“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用的是“經濟損失”。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理解為在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問題上,物質損失、財產損失、經濟損失三詞同義,邏輯上屬于同一概念。盡管在其他場合,三者的內涵并不完全相同?! ?3、被害人的物質損失是因 被告人的犯罪行為 引起的。對這一條件的理解要注意兩點: (1)這里的犯罪行為是指被告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被指控的犯罪行為,而不要求是人民法院以生效裁判確定構成犯罪的行為。只要行為人被公安司法機關進行刑事追訴,因其行為遭受損失的人就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即使被告人的行為最終沒有被人民法院以生效裁判確定為實體意義上的犯罪行為,也不影響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和進行。最高人民法院 《解釋》第101條 規定:人民法院認為 公訴 案件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對已經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經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應當一并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2)被害人遭受的物質損失與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換言之,被害人遭受的物質損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引起的。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2條 規定: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物質損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為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據此,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既包括犯罪行為已經給被害人造成的物質損失,例如,犯罪分子作案時破壞的門窗、車輛、物品,被害人的 醫療費 、營養費等,這種損失又稱積極損失;此外還包括被害人將來必然遭受的物質利益的損失,例如,因 傷殘 減少的勞動收入、今后繼續醫療的費用、被毀壞的豐收在望的莊稼等,這種損失又稱消極損失。但是,被害人應當獲得賠償的損失不包括今后可能得到的或通過努力才能爭得的物質利益,比如超產獎、發明獎、 加班費 等。至于在犯罪過程中因被害人自己的過錯造成的損失,則不應由被告人承擔。此外,因民事上的 債權債務 關系糾紛而引起的 刑事犯罪 ,不能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解決,也不能就刑事犯罪之前的債權債務問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3)被害人受到的物質損失必須是因被告人對其人身權利進行侵害的過程中產生的實際損失。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的規定》第一條,第五條 之規定被告人以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的物質損失,不屬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常見的如 詐騙罪 ,又如 搶劫 過程中的被搶財物。這是因為無論是詐騙罪中被騙的財物價值,還是 搶劫罪 中被搶的財物價值,均已經過價值鑒定,在刑事審判過程中都是明確、可知的,無需經過審理程序即可判定。而因人身權利遭受到的損失,例如 故意傷害 造成的 人身損害 、搶劫罪過程中造成的人身損害或財物損失(這里指由于暴力行為造成的損失,例如衣服扯破等等),則需要經過審理才能判定賠償數額。前述無需經過審理的物質損失,合議庭在判決時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該份判決生效后可以作為執行依據,無需被害人走其他訴訟途徑,可以說是節省了訴訟資源。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和單獨民事訴訟
法律主觀:
(一)二者在訴訟風險方面的區別一是人民法院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收取訴訟費,這是其最大優點,即當事人避免了因預先支付訴訟費用而帶來的風險。民事訴訟要預交訴訟費,同時要承擔“誰敗訴誰承擔訴訟費”的后果。二是單獨提起民事訴訟一般是在六個月內宣判,而附帶民事訴訟一般同刑事案件一并審判,在受理后二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這就遠比民事訴訟審理期限短,且簡便快捷,效率較高。三是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被告人對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的,為了取得被害人諒解,一部分被告人愿意賠償被害人各項經濟損失,爭取從輕處理。(二)二者在賠償范圍的區別根據最高人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之規定,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調解、和解協議的,賠償范圍、數額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限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第十八條規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通過比較上述法律規定,我們可以明確地看到,重傷害或者被害人死亡案件,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被害人或者近親屬基本上不能得到精神撫慰金、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被撫養(扶養)人的生活費的賠償,而在單獨民事訴訟中,這些訴請又可以得到支持。司法實務中,各省對于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是否把上述作為賠償標準的規定又較為混亂,這就造成了很多因賠償金額問題上訴、信訪等問題,損害了司法權威,破壞了司法公信力。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條件是什么?
一、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的條件是什么? 首先,要明確誰可以提起,即附帶民事 訴訟 的提起請求權人。根據 刑事訴訟法 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附帶民事訴訟的請求權人有:(1)被害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2)被害人的法定 代理 人、近親屬,在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情況下可作為請求權人,這是2012年《刑事訴訟法》增補的。(3)人民檢察院,在國家、集體財產遭受損失,受損失的單位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前提下,也可以作為請求權人。人民檢察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注意以下幾點:(1)遭受損失的是國家財產或集體財產;(2)受損失的單位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3)人民檢察院不是“應當”而是“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其次,要明確誰對附帶民事訴訟負有賠償責任,即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責任人。包括: (1)刑事被告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3)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 監護人 。注意在此種情形下,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仍然是未成年人本人,只不過由其監護人在訴訟過程中代行被告的權利、承擔被告的義務而已,但是應當在法律文書中列明負有賠償責任的監護人。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2月12日通過的《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告人有個人財產的,應當由本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監護人予以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被告人對被害人物質損失的賠償情況,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4)已被 執行死刑 的罪犯的 遺產繼承 人。 (5) 共同犯罪 案件中,案件審結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遺產 繼承人 。在(4)和(5)情形下,遺產繼承人是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但是如果繼承人聲明放棄 繼承 的,則不能將其列為被告。如果繼承人不放棄繼承,附帶民事訴訟中的賠償數額應當以其繼承的遺產數額為限。 (6)其他對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單位和個人。這種情形主要是指被告人被 取保候審 時的保 證人 ,與被告人串通,協助其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點而拒絕向司法機關提供的,保證人應當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7)附帶民事訴訟成年被告人的自愿代為承擔賠償責任的親屬,注意這里附帶民事訴訟的成年被告人的親屬并非附帶民事訴訟中依法負有賠償責任的人。 再次,要明確可以提起賠償的范圍,主要是被害人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的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的物質損失。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物質損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為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精神損失不屬于賠償范圍。 最后,要明確何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期間。原則上,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 刑事案件立案 以后第 一審 判決宣告以前提起。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沒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可以在刑事判決生效以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此外,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調解,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并已給付,被害人又堅持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 綜上所述,因為公民所觸犯的法律是 刑法 而必須有國家出面對其進行制裁而可能不能估計到公民的損失,所以當受害的公民想要討要彌補自己的損失的話就必須在國家 公訴 的時候附帶著起訴要求被告人賠償的,但是如果不滿足條件的公民是沒有資格進行刑附民訴訟的。
最高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
最高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的規定是: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這一規定明確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即只有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被害人,才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這里的物質損失包括直接物質損失和間接物質損失。直接物質損失是指犯罪行為直接造成的財物的毀損、減少、滅失等損失。例如,被告人盜竊了被害人的財物,被害人因此遭受的物質損失就是直接物質損失。間接物質損失是指犯罪行為造成的被害人可得利益的減少或喪失。例如,被告人傷害了被害人的身體,導致其無法工作,因此造成的收入損失就是間接物質損失。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院的規定并沒有將精神損害納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這是因為精神損害難以量化,且與精神損害賠償相關的法律規定并不完善。如果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精神損害,可以通過其他途徑尋求救濟,例如提起單獨的民事訴訟或向相關部門尋求幫助。
綜上所述,最高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的規定明確了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時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并未將精神損害納入訴訟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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