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登記》的條例或許對很多人來說還十分陌生。但隨著不動產登記的實施推廣,現在已經跟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了。一、不動產登記包括哪些內容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不光是房屋等建筑物的所有權,包括集體土地所有權,森林、林木所有權,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海域使用權等等法律規定的關于“地權”的使用,都是《不動產登記》所規定的“不動產”的登記對象。因而,和很多人印象里的觀念不同的是,這一次執行實施的《不動產登記》中,對于不動產的界定有著清晰的界定。不動產并非只是指個人名義下的房產,所謂的不動產,是指“土地、海域、房屋、林地”等定著物(與土地相連,但并非土地的組成部分)。不動產登記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確立的一項物權制度,是指經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由國家專職部門將有關不動產物權及其變動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的事實。作為物權公示手段,不動產登記本質上為產生司法效果的事實行為而非登記機關的行政管理行為。《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也于2015年3月1日落地實施。二、不動產登記需要登記些什么這次執行實施《不動產登記》內容,與其說是和國際接軌,倒不如說是法規上對于相關物權登記的精簡,將以往的集體土地使用證、房產證、林權證逐步淘汰。通過一個《不動產登記》,集成一系列有關“土地和房屋”的物權登記。不動產的坐落、界址、用途等自然狀況;不動產權利的主體、期限、權利變化等權屬狀況;以及涉及不動產權利限制、提示的事項和其他相關事項都會計入不動產登記中。對于登記的機構來說,登記不動產權的相關信息都會統一記錄到《不動產登記簿》中,《不動產登記簿》記載著所有的不動產登記信息??傮w來講,不動產登記制度一方面能夠有將房產信息公開,避免了房產信息不透明的弊端。另外,統一登記制度極大的促進房地產市場從賣方市場向買方市場、炒作市場向使用市場的轉變。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
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一、不動產登記類型有哪些
1、不動產首次登記,主要是指不動產權利的第一次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如實踐中的總登記和初始登記。
2、變更登記,主要針對不動產權利人的姓名或者不動產坐落等發生變化的情形。
3、轉移登記,主要針對不動產權屬發生轉移的,如買賣、繼承、贈與、以不動產作價入股等,這是最為普遍的一種登記類型。
4、注銷登記,適用于不動產權利滅失的情形。
5、更正登記,一般是指登記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對登記簿的錯誤記載事項進行更正的行為。
6、異議登記,是指登記機構將事實上的權利人以及利害關系人對不動產登記薄記載的權利所提出的異議申請記載于不動產登記薄的行為。
7、預告登記,是為保全一項以將來發生的不動產物權為變動的的請求權的不動產登記。
8、查封登記,是指不動產登記機構根據人民法院等提供的查封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將查封的情況在不動產登記薄上加以記載的行為。
二、不動產登記包括哪些權利
(一)集體土地所有權;
(二)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
(三)森林、林木所有權;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 土地承包經營權 ;
(五) 建設用地使用權 ;
(六) 宅基地使用權 ;
(七)海域使用權;
(八)地役權;
(九)抵押權;
(十)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
三、相關登記機關有哪些法律責任
1、登記機關法律責任概述。登記機關的法律責任,是指登記機關因登記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而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2、登記機關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就是指歸責的一般規則,是據以確定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根據和標準,也是貫穿于侵權行為法之中,對各個侵權行為規則起著統帥作用的立法指導方針。
3、登記機關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根據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中國不動產登記機關承擔賠償責任須具備以下要件:
(1)存在登記錯誤。所謂登記錯誤是指除了登記申請人弄虛作假,登記機關盡到了審查職責之外的情況,都屬于登記錯誤。
(2)存在損害事實。所謂損害事實是指因一定的行為或事件使某人受侵權法保護的權利和利益遭受某種不利益的影響。損害事實的存在是侵權賠償責任構成的前提,“無損害即無賠償”。
(3)損害事實與登記錯誤之間有因果關系。
4、登記機關賠償范圍及其追償。登記機關賠償責任的范圍應根據當事人因登記錯誤造成的實際損失來確定,包括主權利受損害的賠償、利息及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主張權利的費用,如申請更正登記、異議登記的費用,進行訴訟的費用,等等。
綜上所述,不動產登記的類型大致有上述八種類型,其中變更登記、轉移登記、預告登記是比較常見的類型,不動產只有登記才會發生所有權轉移的法律效力。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
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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