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消滅原因有哪些?
1、因留置權人對留置財產喪失占有而消滅。留置權產生的前提條件是債權人對債務人財產的合法占有。留置權人的這種占有應當為持續不間斷的占有,否則,留置權就會因占有的喪失而消滅。2、因留置權人接受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而消滅。留置權作為一種法定擔保物權,其功能主要是通過留置權人留置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促使債務人盡快償還債務。如果債務人為清償債務另行提供了相當的擔保,該擔保就構成了留置權的替代,債權人的債權受償得到了充分的保障,原留置財產上的留置權理應消滅。
《稅收相關法律》知識點:留置權
一、留置權的意義和特征
留置權是法定擔保物權,其成立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
(1)須債權人依合同占有債務人的動產,能夠充分此條件的主要有保管合同、運輸合同、承攬合同、行紀合同。
(2)須債權的發生與留置財產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3)須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
下列情形,不成立留置權:
(1)留置違反公序良俗,如扣留身份證、戶口簿、畢業證等;
(2)留置與其承擔的義務相抵觸,如運輸合同的承運人在發運地留置貨物;
(3)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不得留置財產的。
二、留置權的效力
留置權人的權利:留置所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收取留置財產所生的擎息,以充抵債權;留置標的物所支出必要費用的求償權;變價處分權,即變賣留置財產并從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的權利。
留置權人的義務:妥善保管留置財產;催告義務,留置權人變價處分權的行使須先行催告,未經催告,不得徑行變賣留置財產。債務人在催告期內仍不履行債務,債權人方可行使變價處分權,催告期可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應當不少于2個月;留置財產返還義務。
三、留置權的消滅
留置權因下列原因而消滅:債權消滅;留置權實現;留置權人喪失對留置物的占有;留置物滅失;債務人另行提出擔保。
【2007年考題】根據民法原理,留置權的特征之一是( )。
A. 留置權的標的物屬于債務人的種類物
B. 留置權是債的保全的特殊形態
C. 留置權是約定的擔保物權
D. 留置權的標的物是債務人依債而交付于債權人占有的動產
答案:D
解析:留置權的標的是屬于債務人的特定物。留置權是法定擔保物權。抵押權、質權屬于約定的擔保物權。
【例題】張某向范某借款10萬,并以一臺機器作抵押,辦理了抵押登記。隨后,張某又將該機器質押給黃某。黃某在占有該機器期間,將其交給了丁修理,因拖欠修理費而被丁留置。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范某優先于黃某受償
B.黃某優先于丁受償
C.丁優先于范某受償
D.黃某優先于范某受償
E.丁優先于黃某受償
答案:ACE
解析: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抵押權人優先于質權人受償。同一財產抵押權與留置權并存時,留置權人優先于抵押權人受償。本題中,在同一臺機器上存在一個抵押權、一個質權和一個留置權以擔保三個債權的實現,在范某的抵押權辦理了登記而黃某的質權沒有辦理登記的情況下,因此選項ACE正確。
留置的條件和情形有
法律分析:一、留置權產生的條件有:1、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2、債權的發生與該動產的占有有牽連關系。3、須債權已屆清償期。二、留置權消滅的情形有:1、因債權消滅而消滅。2、因債務人與債權人協商,另行提供擔保替代留置擔保而消滅。3、因留置權人棄權而消滅。4、因喪失占有而消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在什么情形下留置權人喪失留置權呢?
我國《物權法》第240條明確規定:“留置權人對留置財產喪失占有或者留置權人接受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的,留置權消滅。”據此可知,當留置權人對留置財產喪失占有或者留置權人接受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的情況出現時,留置權即歸于消滅。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就轉變成為普通債權,沒有了優先受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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