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執行,是指人民法院根據仲裁裁決的一方當事人的中請,強制另一方當事人履行仲裁裁決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活動。 仲裁裁決的執行因當事人的申清而開始。 那么,法律對仲裁裁決執行怎么規定?找法網整理了相關內容,接下來為您介紹。 當事人首先要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仲裁裁決的執行申請,如果仲裁裁決是國內仲裁機構作出的,當事人可以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如果仲裁裁決是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當事人可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收到仲裁裁決的執行申請后,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依法受理執行。 當事人在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時,除提交有關執行根據的文件和證件外,還要提交有仲裁條款的合同書或仲裁協議,供執行法院審查; 申請執行外國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的,還應當提交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或我國公證機關公證的仲裁裁決中文本。
法律客觀: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申請后,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執行程序予以執行。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由執行員進行。(1)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后,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仲裁裁決所確定的義務,如果被執行人逾期再不履行義務的,則采取強制措施予以執行。(2)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仲裁裁決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有權強制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有權強制被執行人交付指定的財物或票證;有權強制被執行人履行指定的行為。(3)被執行人未按仲裁裁決書或調解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未按規定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人民法院采取有關強制措施后,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即申請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予以執行。當被申請人因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時,申請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宣告被執行人破產還債。(4)在執行程序中,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如果達成和解協議,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恢復執行程序。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并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擔保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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