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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詐騙如何處罰(刑法電信詐騙條款)

首頁 > 刑事案件2024-12-13 20:06:29

電信詐騙一般判刑多少年

法律主觀:

電信詐騙的, 涉嫌詐騙罪 ,立案標準2000元。量刑依據如下,【詐騙罪】 詐騙公私財物 ,數額較大的,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 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法律客觀:

1)《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高科技的不斷進步,詐騙也開始越來越不一樣了。如果想徹底的解決詐騙問題,首先要從個人做起,要提高全民的防騙意識,讓大家不要貪小便宜,在者是對犯罪分子嚴厲的處罰,讓他明白中國的法律并不是擺設。

電信詐騙判刑怎么判

法律主觀:

根據詐騙的數額來判。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法律客觀: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電信詐騙會如何判刑?

電信詐騙可以判刑多少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一)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第五條
詐騙未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詐騙目標的,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定罪處罰。
利用發送短信、撥打電話、互聯網等電信技術手段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一)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二)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詐騙手段惡劣、危害嚴重的。
實施前款規定行為,數量達到前款第(一)、(二)項規定標準十倍以上的,或者詐騙手段特別惡劣、危害特別嚴重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由此可知,電信詐騙判刑,可能是有期徒刑三年、五年、十年,甚至是無期徒刑這些,只要詐騙的金額達到刑法規定的三個范圍層次。雖然我國法律規定懲治詐騙,犯罪分子,但還是有些人會利用網絡,或者手機短信這些手段騙取人們錢財,因此人們應當提高警惕。

電信詐騙判刑怎么判?

這樣的情況會怎么判
一、電信網絡詐騙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和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我們知道,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那么電信網絡詐騙數額標準又是如何規定的呢?
(一)電信網絡詐騙罪數額認定具體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1〕7號)第一條規定,我們可以得知,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實施詐騙,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也就是說在電信網絡詐騙中,詐騙財物價值三千元以上為數額較大,詐騙財物三萬元以上為數額巨大,詐騙五十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這與普通詐騙罪數額的標準是不同的。
(二)電信網絡詐騙與普通詐騙數額認定標準的區別。
通過刑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我們可以知道,普通詐騙中,詐騙財物價值五千元以上為數額較大,詐騙財物價值十萬元以上為數額巨大,詐騙財物價值五十萬元以上為數額特別巨大。
由此可以看出對于電信網絡詐騙的“數額較大”認定金額相比普通詐騙罪要低一些,這也說明國家對于電信網絡詐騙的打擊力度要更強。這是電信網絡詐騙自身的特點所決定的,第一電信網絡詐騙涉及生活領域較廣,遍及日常生活中投資理財、相親交友、網絡購物等等生活行為;第二電信網絡詐騙造成的危害較大,電信網絡詐騙行為有著被騙群眾多的特點,同時受害人中有不少是老人、學生等社會弱勢群體,對于被害人造成的傷害更大。所以對于電信網絡詐騙的認定數額相比普通詐騙更低一些是完全合理的。
(三)電信網絡詐騙數額的累計計算。
電信網絡詐騙數額可以累計計算嗎?司法解釋有明確的規定,二年內多次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未經處理,詐騙數額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也就是說,在電信網絡詐騙中,如果犯罪行為人兩年內多次進行電信網絡詐騙,只要累計金額達到犯罪標準的,也應當處罰。
二、電信網絡詐騙罪其他嚴重情節、特別嚴重情節的認定。
(一)當詐騙財物數額可以確定時,電信網絡詐騙“其他嚴重情節”與“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具體認定。
當詐騙財物數額可以確定時,電信網絡詐騙在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中“其他嚴重情節”與“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具體認定,需要有兩個條件同時被達到,一方面要求詐騙財物接近數額巨大或者數額特別巨大,另一方面要出現有法定情形才能構成,具體如下:
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詐騙數額接近“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如果同時具有(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2)冒充司法機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詐騙的;(3)組織、指揮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團伙的;(4)在境外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的;(5)曾因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曾因電信網絡詐騙受過行政處罰的;(6)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或者詐騙重病患者及其親屬財物的;(7)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等款物的;(8)以賑災、募捐等社會公益、慈善名義實施詐騙的;(9)利用電話追呼系統等技術手段嚴重干擾公安機關等部門工作的;(10)利用“釣魚網站”鏈接、“木馬”程序鏈接、網絡滲透等隱蔽技術手段實施詐騙的。那么就被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除此之外,司法解釋對于詐騙數額的“接近”,也給出了標準,即一般應掌握在相應數額標準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二)當詐騙數額難以查證時,“其他嚴重情節”與“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具體認定。
在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騙得財物的,以詐騙罪(既遂)定罪處罰。如果遇到詐騙數額難以查證,那又該如何認定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當詐騙數額難以查證,規定兩種情形下可以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情形一,犯罪行為人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或者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
情形二,犯罪行為人在互聯網上發布詐騙信息,頁面瀏覽量累計五千次以上的。
如果具備這兩種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并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如果不僅僅具有上述情形,而且數量達到相應標準十倍以上,那么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三)境外針對境內居民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行為,詐騙數額難以查證時的具體認定。
電信網絡詐騙跨國有組織特征日趨明顯。這些詐騙集團往往組織嚴密、分工明確,具有集團化運作、跨境式布局等跨國有組織犯罪的特征,在跨境詐騙中難免遇到無法查證具體詐騙數額。
如果有證據證實行為人參加境外詐騙犯罪集團或犯罪團伙,在境外針對境內居民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行為,但是詐騙數額卻難以查證。當出現這種情況時,只要一年內出境赴境外詐騙犯罪窩點累計時間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境外詐騙犯罪窩點的,就會被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當然如果有證據證明其出境從事正當活動的除外。
(四)關于“撥打詐騙電話”的認定。
接聽到詐騙電話是生活中常能遇到的情形,那么在電信網絡詐騙中,詐騙電話怎么認定呢?
首先,“撥打詐騙電話”,在電信網絡詐騙中該行為既指撥出詐騙電話行為也包括接聽被害人回撥電話。
其次,如果是反復撥打、接聽同一電話號碼,以及反復向同一被害人發送詐騙信息的,那么撥打、接聽電話次數、發送信息條數也要累計計算。
除此之外,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故意隱匿、毀滅證據等原因,導致撥打電話次數、發送信息條數的證據難以收集。那么司法機關可以根據經查證屬實的日撥打人次數、日發送信息條數,結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犯罪的時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等相關證據,綜合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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