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仲裁范圍
仲裁的范圍,即仲裁可以解決爭議的范圍,也就是爭議的可仲裁性問題。我國《仲裁法》第2條、第3條與第77條對仲裁范圍從不同角度作出相應的規定。1,仲裁事項,即提請仲裁的爭議范圍。仲裁事項必須訂得概括而且明確,不可遺漏。
2,仲裁地點和仲裁機構。仲裁機構應當唯一而明確。如果約定臨時仲裁庭仲裁,則應訂明組成仲裁庭的人數及如何指定,亦即采用什么程序審理等;如果約定在常設仲裁機構仲裁,則應寫明仲裁機構的名稱。
仲裁程序規定進行仲裁的程序和手續有那些?
仲裁程序,規定進行仲裁的程序和手續。包括如何提出申請、如何指定仲裁員組成仲裁庭、如何審理、如何做出裁決,以及如何收取仲裁費用等等。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哪國法律。如果當事人對適用的實體法未作約定,則仲裁庭將根據仲裁所在地國的沖
突規則確定應適用的實體法。
裁決的效力。仲裁裁決的效力一般應明確是一裁終局,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有些國家規定當事人在仲裁條款中未明確排除法院干預的,經仲裁作出裁決以后,如敗訴方起訴,法院仍可以受理。
綜上所述商事仲裁也是仲裁形式的一種,仲裁的范圍,即仲裁可以解決爭議的范圍,也就是爭議的可仲裁性問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六條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項;(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仲裁受理范圍
仲裁受理范圍仲裁受理范圍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進行判斷。
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申請仲裁。
主要包括金融、保險、買賣、贈與、借款、保證、租賃、保理、承攬、建設工程、運輸、技術、保管、倉儲、委托、物業服務、行紀、中介、合伙等合同糾紛。
下列糾紛不屬于仲裁的受理范圍:
1、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3、勞動爭議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協議無效:
(一)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的;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
(三)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仲裁協議;
(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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