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雙方互負義務)的當事人應同時履行義務的,一方在對方未履行前,有拒絕對方請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權利。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成立條件有四個:
1、雙方之債務基于同一雙務合同而發生。
2、須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
3、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須相對人有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的行為。
4、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應以合同具備能履行的客觀條件為準。
(二)先履行抗辯權
先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時,對方當事人有拒絕其履行請求的權利。
其成立要件是:
1、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
2、兩個債務之間有先后履行順序;至于該順序是當事人約定的還是法律直接規定的,在所不問;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法律規定和合同的約定。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屆滿前未予履行的狀態,又包含先履行一方于履行期限屆滿時尚未履行的狀態。
在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問題上,在先履行一方未構成違約時,先履行一方未請求后履行一方履行的,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不需要明示,先履行一方請求后履行一方履行的,后履行方拒絕履行需要明示。
在先履行一方已構成違約并請求后履行一方履行時,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需要明示。先履行抗辯權的成立并行使,產生后履行一方可一時中止履行自己債務的效力,后履行一方在先履行方未履行前可以拒絕對方的履行請求,以此保護自己的期限利益、順序利益。
(三)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義務時,在對方當事人未履行合同或提供擔保之前,可以暫時中止履行合同的。
其成立條件是:
1、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
2、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給付的危險。
3、后給付義務人未提供適當擔保。如果后給付義務人提供適當擔保,不得行使不安抗辯權。
合同的抗辯權主要包括不安抗辯權,先訴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同的情形應該行使不同的權利。合同抗辯權時間一般是應該合同雙方當事人共同商議的,合同的抗辯權應該自己決定什么時候行使,不能超過期限行使權利,這樣是無效的。
法律分析:同時履行抗辯權乃是指雙務契約中當事人之一方于他方未為對待給付前,可以拒絕提出自己的給付之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構成須具有以下要件1. 須有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根據在于雙務合同功能上的牽連性,因而它適用于雙務合同,而不適用于單務合同和不真正的雙務合同。2. 須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3. 須對方未履行債務或未提出履行債務。原告向被告請求履行債務時,須自己已為履行或提出履行,否則,被告可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4. 須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旨在促使雙方當事人同時履行其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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