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意思如下:
善意取得的意思是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財產占有人,將其占有的財產轉讓給第三人,受讓人在取得該財產時系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原財產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財產的物權取得制度。在現代商品經濟高度發展的社會,善意取得制度既是適應商品經濟發展的交易規則,也是民法典的一項重要制度。善意取得應具備的五個條件具體為:
1、標的物須為動產或者不動產;
2、讓與人對處分的動產或不動產無處分權;
3、受讓人受讓財產時須為善意;
4、受讓人須支付合理的價格;
5、轉讓的動產或不動產已經交付或者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