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現行的環境管理制度有哪些
環境管理八項制度
1、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是通過簽定責任書的形式,具體落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和有污染的單位對環境質量負責的行政管理制度。這一制度明確了一個區域、一個部門及至一個單位環境保護的主要責任者和責任蕩圍,理順了各級政府和各個部門在環境保護方面的關系,從而使改善環境質量的任務能夠得到層層落實。這是我國環境環保體制的一項重大改革。
2、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
城市環境綜合定量考核,是我國在總結近年來開展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形成的一項重要制度,它是通過定量考核對城市政府在推行城市環境綜合整治中的活動予以管理和調整的一項環境監督管理制度。
3、污染集中控制
污染集中控制是在一個特定的范圍內,為保護環境所建立的集中治理設施和所采用的管理措施,是強化環境管理的一項重要手段。污染集中控制,應以改善區域環境質量為目的,依據污染防治規劃,打基礎安照污染物的性質、種類和所處的地理位置,以集中治理為主,用最小的代價取得最佳效果。
4、限期治理制度
限制治理制度,是指對污染危害嚴重,群眾反映強烈的污染區域采取的限定治理時間、治理內容及治理效果的強制性行政措施。
5、排污收費制度
排污收費制度,是指一切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生產經營者,按照國家的規定和標準,繳納一定費用的制度。我國從1982年開始全面推行排污收費制度到現在,全國(除臺灣省外)各地普遍開展了征收排污費工作。目前,我國征收排污的項目有污水、廢氣、固廢、噪聲、放射性廢物等五大類113項。
6、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貫徹預防為主的原則,防止新污染,保護生態環境的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又稱環境質量預斷評價,是指對可能影響環境的重大工程建設、規劃或其他開發建設活動,事先進行調查,預測和評估,為防止和養活環境損害而制定的最佳方案。
7、 “三同時”制度
“三同時”制度“三同時”制度是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技術改造項目以及區域性開發建設項目的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制度。
8、排污申報登記與排污許可證制度
排污申報登記制度,是指凡是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必須按規定程序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登記所擁有的排污設施、污染物處理設施及正常作業情況下排污的種類、數量和濃度的一項特殊的行政管理制度。排污申報登記是實行排污許可證制度的基礎。排污許可證制度,是以改善環境質量為目標,以污染總量控制為基礎,規定排污單位許可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方式等的一項新的環境管理制度。我國目前推行的是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
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規范排污許可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以及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排污許可證的申請、核發、執行以及與排污許可相關的監管和處罰等行為,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環境保護部依法制定并公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明確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范圍和申領時限。
納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簡稱排污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申請并取得排污許可證;未納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的排污單位,暫不需申請排污許可證。第四條 排污單位應當依法持有排污許可證,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
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第五條 對污染物產生量大、排放量大或者環境危害程度高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對其他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
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或者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的具體范圍,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規定執行。實行重點管理和簡化管理的內容及要求,依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排污許可相關技術規范、指南等執行。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確定為重點排污單位。第六條 環境保護部負責指導全國排污許可制度實施和監督。各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排污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
排污單位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排污許可證核發。地方性法規對核發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七條 同一法人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所屬、位于不同生產經營場所的排污單位,應當以其所屬的法人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義,分別向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有核發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核發環保部門)申請排污許可證。
生產經營場所和排放口分別位于不同行政區域時,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核發環保部門負責核發排污許可證,并應當在核發前,征求其排放口所在地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意見。第八條 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排污單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等各類污染物的排放行為實行綜合許可管理。
2015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意見的排污單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審批意見中與污染物排放相關的主要內容應當納入排污許可證。第九條 環境保護部對實施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及其生產設施、污染防治設施和排放口實行統一編碼管理。第十條 環境保護部負責建設、運行、維護、管理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
排污許可證的申請、受理、審核、發放、變更、延續、注銷、撤銷、遺失補辦應當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進行。排污單位自行監測、執行報告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監管執法信息應當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記載,并按照本辦法規定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公開。
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中記錄的排污許可證相關電子信息與排污許可證正本、副本依法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一條 環境保護部制定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環境管理臺賬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技術規范、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污染防治可行技術指南以及其他排污許可政策、標準和規范。第二章 排污許可證內容第十二條 排污許可證由正本和副本構成,正本載明基本信息,副本包括基本信息、登記事項、許可事項、承諾書等內容。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增加需要在排污許可證中載明的內容。第十三條 以下基本信息應當同時在排污許可證正本和副本中載明:
(一)排污單位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生產經營場所地址、行業類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排污單位基本信息;
(二)排污許可證有效期限、發證機關、發證日期、證書編號和二維碼等基本信息。第十四條 以下登記事項由排污單位申報,并在排污許可證副本中記錄:
(一)主要生產設施、主要產品及產能、主要原輔材料等;
(二)產排污環節、污染防治設施等;
(三)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意見、依法分解落實到本單位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記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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