驅逐出境的方式有:
(1)獨立適用。對于犯罪情節比較輕的外國人,沒有必要判處主刑的,可以單獨判處驅逐出境。
(2)附加適用。對于犯罪性質比較嚴重、判處了主刑或者其他附加刑的外國人,可在主刑執行完畢后適用驅逐出境。
驅逐出境只適用于不具有中國國籍的,但在領域內犯罪的外國公民和無國籍公民。
根據《刑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對于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刑法》第三十五條
對于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外交部司法部財政部關于強制外國人出境的執行辦法的規定
一、適用范圍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強制出境的外國人,均按本規定執行:
(一)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由人民法院對犯罪的外國人判處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刑罰的;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規定,由公安部對違法的外國人處以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的;
(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由公安機關決定遣送出境或者縮短停留期限、取消居留資格的外國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內自動離境,需強制出境的;
(四)我國政府已按照國際條約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的規定,對享有外交或領事特權和豁免的外國人宣布為不受歡迎的人或者不可接受并拒絕承認其外交或領事人員身份,責令限期出境的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自動出境的。
六、執行方式及有關事項
(一)被人民法院判決獨立適用驅逐出境和被公安部處以驅逐出境的外國人,由公安機關看守所武警和外事民警共同押送;對主刑執行期滿后再驅逐出境的外國人由原羈押監獄的管教干警、看守武警和公安機關外事民警共同押送。對上述兩類人員押送途中確有必要時,可以使用手銬。對其他被責令出境的外國人,需要押送的,由執行機關派外事民警押送;不需要押送的,可以在離境時派出外事民警,臨場監督。
(二)執行人員的數量視具體情況而定,原則上應不少于2人。
(三)押送人員應提高警惕,保障安全,防止發生逃逸、行兇、自殺、自傷等事故。
(四)邊防檢查站憑對外國人強制出境的執行通知書、決定書或者裁決書以及被強制出境人的護照、證件安排放行。
(五)執行人員要監督被強制出境的外國人登上交通工具并離境后方可離開。從邊境通道出境的,要監督其離開我國國境后方可離開。
(六)對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入出境交通工具等具體情況,應拍照,有條件的也可錄像存查。
法律分析:驅逐出境的具體方式為獨立適用和附加適用。附加適用針對的是犯罪性質比較嚴重、判處了主刑或者其他附加刑的外國人,可在主刑執行完畢后適用驅逐出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二條 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條 主刑的種類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無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條 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一)罰金;
(二)剝奪政治權利;
(三)沒收財產。
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
第三十五條 對于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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