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人將保管人擅自處分的物品
保管人擅自處分保管物能要求賠償。保管人未經寄存人同意而擅自使用或者許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造成保管物損壞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對保管物造成的損害強調的是基于保管人轉保管的過錯造成的損害。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條
保管期內,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無償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百九十五條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許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管人有什么主要權利
保管人的主要權利有根據合同的約定收取保管費用或報酬、驗收保管物、要求存貨人按合同約定及時提貨和對保管物品有留置權。保管人的義務有妥善保管標的物、不使用標的物、親自保管標的物和保管期限屆滿時,返還保管物。
一、保管人有什么主要權利保管人的主要權利有: 1.根據合同的約定收取保管費用或報酬。保管合同約定為有償合同的,保管人有權要求存貨人支付費用和報酬;保管合同為無償合同的,不得收取報酬,同時也相應減輕了保管人的責任,即保管人不承擔標的物滅失的風險。 2.有權驗收保管物。驗收保管物時發現不符合保管規定或合同約定的,有權拒絕接受,可以要求存貨人對保管物進行包裝并提供有關該物品的相關資料。 3.有權要求存貨人按合同約定及時提貨。 4.對保管物品有留置權。留置權是一種擔保物權,是指在合同法律關系中,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對方當事人有權扣留因合同關系占有的對方當事人的物品。在保管合同中,存貨人到期未支付保管費用和報酬的,保管人有權扣留保管物,并限定存貨人在一定時間內支付費用和報酬。 二、保管人的義務有哪些保管人的義務包括: 1.妥善保管標的物; 2.不使用標的物; 3.親自保管標的物; 4.保管期限屆滿時,返還保管物。 三、保管合同有哪些法律特征提醒,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有: 1.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合同成立,僅有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還不能成立。 2.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為目的,保管人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務。
代為保管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法律對保管人的規定如下:1、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保管物;2、保管人不得擅自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或使用;3、保管人不得私自占有保管物;4、保管人應當就過錯承擔因賠償責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條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保管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四條保管人不得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保管人違反前款規定,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五條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許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條保管期內,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無償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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