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代理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在生活中,如果本人將單位的公章、合同專用章、空白合同書出借給他人使用,借用人以本人名義與他人訂立合同等,那么該合同的效力如何?第三人以及單位的利益該如何平衡?這就涉及無權代理。無權代理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今天就由我為大家介紹無權代理的構成要件的相關法律規定。無權代理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一、什么是無權代理 代理人無代理權而從事代理行為,稱為無權代理,即廣義的無權代理。 無代理權的內涵包括:1根本就沒有代理權的代理;2超越代理權的代理;3代理權終止后的代理。 廣義的無權代理,按照效力分為:表見代理、狹義的無權代理。因此,無權代理可以分為兩類:一是狹義的無權代理,二是表見代理。也就是說,表見代理實際上也是無權代理,只是因為構成表見代理,法律承認其效力而已。 二、無權代理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1、表見代理,是指在無權代理的場合,如果善意相對人客觀上有正當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從而與其為法律行為,則該法律行為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 因此,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有二:1相對人為善意;2相對人“有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 2、狹義的無權代理。 (1)不構成表見代理的無權代理,就是狹義的無權代理。 (2)狹義的無權代理行為,屬于效力待定行為。經追認的有效,未經追認的無效。 三、無權代理的效力認定 1、構成表見代理,法律承認代理行為的效力,該法律行為的效果直接歸被代理人承擔。 另外,無權代理、表見代理更多地存在于合同法律行為中。以合同關系為例,在構成表見代理后: 被代理人與相對人之間:因為代理行為的后果歸被代理人,因此,被代理人成為合同當事人,與相對人發生合同關系。 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被代理人對相對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無權代理人追償,即無權代理人應當為自己的無權代理行為向被代理人負責。(最高法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13條規定:“被代理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承擔有效代理行為所產生的責任后,可以向無權代理人追償因代理行為而遭受的損失。”) 2、狹義的無權代理行為的效力發展如下: (1)被代理人追認。一旦追認成立,無權代理就變成有權代理。其法律效果是:1行為自始有效;2行為的后果歸被代理人。 (2)被代理人拒絕。一旦拒絕成立,無權代理的效力就確定無效了,行為自始無效。行為的后果由行為人(無權代理人)承擔(即對被代理人無效)。
無權代理三種情形是什么?
無權代理的三種情形如下:
1、行為人沒有代理權的無權代理,即行為人雖然實施了代理行為,但并沒有代理權;
2、行為人雖有代理權,但超越了代理權限范圍的無權代理,即行為人越權代理;
3、代理權終止以后,行為人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代理行為的無權代理。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數人為同一代理事項的代理人的,應當共同行使代理權,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事項違法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未作反對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四條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造成被代理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無權代理合同是什么
1、無權代理的合同,就是無代理權的人代理他人從事民事行為,而與相對人簽訂的合同。
2、【法律依據】
3、《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
4、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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