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能力鑒定如何辦理
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流程為:1、提出申請:以書面形式向勞動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2、進行審查;3、鑒定程序;4、鑒定回避;5、鑒定結論。
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流程:1、當事人提出鑒定申請并提交申請書;2、鑒定辦事機出具鑒定資料提交通知書;3、當事人10個工作日內如實提交鑒定所需的資料或者書面陳述;4、繳納鑒定費;5、符合受理條件的發給受理通知書;6、抽取鑒定專家,開鑒定會,進行鑒定;7、出具《鑒定書》。
工傷怎樣賠償
工傷能得到的賠償有:工傷醫療待遇;安裝輔助器具的費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待遇不變,所在單位按月支付,不超過12個月;職工評定傷殘等級的,享受傷殘待遇;按月享受支付生活護理費,標準為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五十、四十、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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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勞動能力鑒定是怎么鑒定的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造成了勞動能力不同程度的損害時,由法定的權威機構依法對工傷職工的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作出的等級鑒定。
通常情況下,我國的勞動能力鑒定可能發生于因工傷、因病或非因工負傷而導致職工的勞動能力損害的情形,但本章敘述的勞動能力鑒定的有關規則僅適用于因工負傷一種情況。
勞動能力鑒定程序:
1、 提出申請凡因工、因病需,用人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組織職工進行勞動能力鑒定,以書面形式向勞動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填寫《勞動鑒定申請表》。
2、 進行審查: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受理勞動鑒定的日常工作。勞動鑒定辦公室工作人員接到勞動鑒定申報后,應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查:申請的事項是否屬于勞動鑒定的內容。申請的勞動鑒定是否屬于本鑒定委員會受理。申請書及有關材料是否齊備并符合要求。對申請書不明確,有關材料不齊備的,應指導申請人予以補充。
3、 鑒定程序: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經審查決定受理的申請,可以根據鑒定情況,選擇程序。
要理解勞動能力鑒定這一概念,需要注意以下三點:
1、勞動能力鑒定與工傷有著緊密的聯系。職工發生了工傷是勞動能力鑒定的前提條件。對工傷職工是否喪失勞動能力和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進行鑒定,是勞動能力鑒定的核心內容。
2、勞動能力鑒定必須由法定的權威機構作出。在我國,負責勞動能力鑒定的法定機構是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其法律地位、組成人員、組織形式、工作制度、工作程序等在《工傷保險條例》中都有明確的規定。
3、勞動能力鑒定的內容有兩項:一為勞動功能障礙程度,一為生活自理障礙程度。前者是對職工因工傷造成的傷殘程度進行的鑒定,后者是對職工因工傷造成的生活自理的障礙大小進行的鑒定。從勞動能力鑒定的法律后果上來看,對工傷職工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作出的鑒定結論,將直接影響到工傷職工能否享受到工傷保險待遇中的傷殘待遇、護理費待遇以及待遇級別的高低。在勞動能力鑒定的內容中,不僅包括對工傷職工因傷殘導致的勞動能力喪失程度的鑒定,還包括對勞動能力之外的,職工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鑒定,因此,如果僅僅從字面含義上來理解勞動能力鑒定是不正確的。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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