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提存的程序是什么?
一、 債務人 申請提存 提存申請人應當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人的 身份證 明,法人應提交法人資格證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法定 代理 人應提交與被代理人關系的證明,委托代理人應提交 授權委托書 ; 2、合同(協議)、擔保書、贈與書、司法文書、行政決定等據以履行義務的依據; 3、存在提存原因的證明材料; 4、提存受領人的姓名(名稱)、地址、郵編、聯系電話等; 5、提存標的物種類、質量、數量、價值的明細表; 6、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公證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決定 公證處收到申請后,通過詢問申請人和初審,對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決定受理: 1、申請人對提存受領人負有清償或擔保義務; 2、存在提存的原因; 3、申請事項屬于該公證處 管轄 ;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齊全。 做出受理決定的日期為收到申請之日起三日內。對欠缺上述條件之一的,公證處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三日內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應告知申請人對不予受理不服的復議程序。 三、公證處審查 公證員應當按照《公證程序規則(試行)》規定,審查下列內容: 1、《提存公證規則》第9條所列材料是否齊全,內容是否屬實; 2、提存人的行為能力的清償依據; 3、申請提存之債的真實性、合法性; 4、請求提存的原因和事實是否屬實; 5、提存標的物與債的標的是否相等,是否適宜提存; 6、提存標的物是否需要采取特殊的處理或保管措施。 四、公證處作出提存或不予提存決定 在提存人具有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提存之債真實、合法、具備提存的原因、條件以及標的符合法定要求,提存標的與債的標的相符時,公證處應當予以提存。提存標的與債的標的不符,或在提存時難以判明兩者是否相符時,公證處應告知提存人。如提存受領人因此原因拒絕受領提存物,則不能產生提存的效力。提存人仍要求提存的,公證處可以辦理提存公證,并記載上述條件。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公證處應當拒絕辦理提存公證,并告知申請人對拒絕公證不服的復議程序。公證處應當驗收提存標的物并登記存檔。對不能提交公證處的提存物,公證處應當派公證員到現場實地驗收。 五、提存的公告及通知 民法典 規定,標的物提存后,除 債權人 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 繼承人 、 監護人 。 六、提存日期 《提存公證規則》規定,提存貨幣的,以現金、 支票 交付公證處的日期或提存款劃入公證處提存賬戶的日期為提存日期。提存的物品需要驗收的,以公證處驗收合格的日期為提存日期。提存的有價證券、 提單 、權利證書或無需驗收的物品,以實際交付公證處的日期為提存日期。 債權債務提存 的程序是什么?一般的是需要六個步驟的,先是申請人進行債務留存的申請程序的辦理,調教材料,然后由公證員進行審理決定是否受理這份申請的決定,如果決定受理的話,那么接下來就是進行公證處的審查,然后對于是否進行留存進行決定,如果決定留存的就可以留存然后就會有公示出來進行提存的日期。
標的物提存通俗意思是什么意思
標的物提存的通俗意思指的就是債權人的原因,從而導致了沒有辦法交付合同標的物的時候,債務人是可以將標的物交給提存的機關從而來進行消滅債務的一種制度。這是屬于一種比較特殊的方式來進行清償債務。
一、標的物提存通俗意思是什么意思 提存,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機關而消滅債務的制度。 提存是清償債務的一種特殊方式,提存公證是指公證處根據債務人的申請,對債務人交付的債之標的物依法進行提存,并轉交債權人的活動。公證機關通過把債之標的物(貨款、物品)提存到公證機關,待債務人履行完某項義務,再交付債權人的辦法,可以維護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經濟秩序。 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2)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二、法院作為提存機關提存程序是如何的 1、債務人應向清償地提存機關提交提存申請。該申請應載明:提存的原因,標的物及其種類、數量,標的物受領人的姓名、地址或者不知誰為受領人的理由等基本內容。此外,債務人應提交有關債務證據,以證明提存申請載明的提存物確系其所負債務的標的物,并還應提交有關債權人遲延或者無法向債權人清償的相關證據。對于債務人提交的提存申請及有關證據,提存機關應進行審查,以決定是否應予提存。 2、債務人提交提存物。對債務人的提存請求經審查符合提存條件的,債務人應向提存機關或指定的保管人提交提存標的物,提存機關應予接受并進行妥善保管。 3、提存機關授予債務人提存證書。提存機關在收取提存申請及提存物后,應向債務人授予提存證書。提存證書與清償受領證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通知債權人受領提存物。在提存時,債務人應附具提存通知書。在提存后,應將提存通知書送達債權人。 提存指的就是由債務人將標的物提交給提存機關,然后由債權人進行提取標的物的一種制度,然后對于債務進行清償。這種制度在實施的時候,主要是由于債權人的原因,從而沒有辦法向其來交付合同標的物。
現金的提取具體程序以及注意事項
單位要支付現金必須具有一定的庫存現金才能開展業務。當各單位需要用現金支付而庫存現現金小于庫存現金定額而需要現金補足時,按規定可以從銀行提取現金,提取現金的程序:
1、簽發現金支票?,F金支票是由存款人簽發,委托開戶銀行向收款人支付一定數額現金的票據?,F金支票是支票的一種,是專門用于支取現金的。
2、開戶單位應按現金的開支范圍簽發現金支票。現金支票的金額起點為100元,其付款方式是見票即付。
3、簽發現金支票應認真填寫支票的有關內容,如款項用途,取款金額,簽發單位賬號,收款人名稱(開戶單位簽發現金支票支取現金,是以自己為收款人)。加蓋財務章和名章等。
取款人持出納員簽發的現金支票到銀行取款時,先將現金支票交銀行有關人員審核,審核無誤后將支票交給經辦單位結算業務的銀行經辦出納人員,等待取款,銀行經辦人員對支票進行審核,核對密碼及預留印件后,辦理規定的付款手續,取款人應根據銀行經辦人員的要求回答應提取的數額,回答無誤后銀行經辦人員即照支票付款。一般取款人收到銀行出納人員付給的現金時,應當面清點現金數量,清點無誤后才能離開柜臺,清點時要注意。
1、清點現金特別是在單位清點由兩人以上同時進行。
2、清點現金應逐捆逐把逐張進行。
3、在清點時發現有殘缺以及假鈔應向銀行要求調換。
4、所有現金應清點無誤后才可以發現使用。
公證提存程序規則
法律分析:提存公證是公證處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對 債務人 或擔保人為 債權人 的利益而交付的債之標的物或擔保物 (含擔保物的替代物)進行寄托、保管,并在條件成就時交付債權人的活動。. 為履行清償義務或擔保義務而向公證處申請提存的人為提存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府信息資源的規范化、標準化、信息化管理,加強互聯網政府信息公開平臺建設,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平臺與政務服務平臺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開在線辦理水平。
第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并提出批評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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