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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票據法》中的“票據”包括匯票、銀行本票、支票。
票據的功能:
1.支付功能
2.匯總功能
3.信用功能
4.結算功能
5.融資功能
票據的當事人是指在票據法律關系中,享有票據權利、承擔票據義務的主體,也就是票據行為的參與者。票據當事人分為基本當事人和非基本當事人。
1.票據基本當事人,是指在票據作成和交付時就已經存在的當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種。匯票和支票的基本當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與收款人;本票的基本當事仍出票人與收款人。
2.非基本當事人,是指在票據作成并交付后,通過一定的票據行為加入票據關系而享有一定權利、承擔一定義務的當事人,包括承兌人、背書人、被背書人、保證人等。 票據權利:是指票據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票據責任: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責任。現實中,票據債務人承擔票據義務一般有1.匯票承兌人因承兌而應承擔付款義務;2.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擔自己付款義務;3.支票付款人在與出票人有資金關系時承擔付款義務;4.匯票、本票、支票的背書人,匯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證人,在票據不獲承兌或不獲付款時承擔付款清償義務。 銀行匯票是出票銀行簽發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出票銀行為銀行匯票的付款人。銀行匯票可以用于轉帳,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現金。單位和個人的各種款項結算,均可使用銀行匯票。
銀行本票是銀行機構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銀行本票可以用于轉帳,注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現金。單位和個人在同一票據交換區域需要支付各種款項,均可以使用銀行本票。
支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在見票時無條件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支票的基本當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是在批準辦理支票業務的銀行機構開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帳戶的單位和個人;付款人是出票人的開戶銀行;持票人是票面上填明的收款人,也可以是經背書轉讓的被背書人。
支票分現金支票、轉帳支票和普通支票三種。票上未印有“現金”“轉帳”字樣的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現金,也可以用于轉帳。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劃兩條平行錢的,為劃線支票,劃線支票只能用于轉帳,不得支取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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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個日期的含義:
1、出票日就是簽發票據的日期;
2、付款日就是票據到期日是票據上寫明的付款日期(如規定X年X月X日到期,或自出票日后若干日到期);
3、票據承兌日是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并簽章的日期。
持票人超過到期日請求付款時,付款人可以拒絕付款,持票人喪失對一般前手的追索權,但不喪失對出票人、承兌人(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會涉及)的追索權。
承兌和提示付款是根據票據及付款期限決定的。相關信息如下:
1、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是自出票日起10日,持票人可以委托開戶行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支票要填進賬單蓋章或簽名銀行才會付款,要是給票就給錢,隨便一個人撿到票就能收到錢就會產生很多糾紛。
2、銀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是出面日起最長不超過2個月,要在提示付款期內去提示付款才能收到款。
3、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是出票日起1個月,持票人提示付款需要同時將銀行本票和銀行匯款解迄通知都交給銀行。
4、商業匯票(包含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是匯票到期日起10日。
5、支票、銀行本票、銀行匯票屬于見票即付的票據不存在承兌。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婦科的商業匯票在到期日前要提示承兌;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商業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提示承兌。付款人承兌匯票后,就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持票日超過付款提示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開戶行不受理,作出說明后,出票人、承兌人或付款人仍然應承擔對持票人的付款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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