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家暴該如何收集證據?
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意見等:
1、公安機關出警后制作的受害人的詢問記錄、施暴人的訊問筆錄、報警回執等。
2、公安機關對加害人出具的告誡書。
3、公安機關依法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后,抄送給受害人的決定書副本。
4、公安機關對受害人進行傷情鑒定后出具的報告。
村(居)民委員會、婦聯組織、反家暴社會組織、雙方用人單位等機構的求助接訪記錄、調解記錄等:
受害人如果曾經到上述機構投訴,可以申請查閱調取詳細記錄,也可以向法院申請調取投訴記錄。
病歷資料、診療費票據:
因家庭暴力就醫時,保存好就醫的病歷資料、診療費票據等。
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的錄音、錄像:
在保證人身安全的情況下,可以對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的過程進行錄音、錄像。
保證書、承諾書、悔過書:
如果加害人有悔過的表現,可以要求加害人寫保證書等,并簽署姓名及日期。
證人證言,包括未成年子女證言:
請目睹或聽到家庭暴力發生情況的共同生活親屬包括未成年子女、鄰居、同事等作證。
受害人的陳述:
自己如實敘述遭受家庭暴力的情況,形成一份陳述。
電子證據:
如果加害人通過電話、短信、微信、QQ聊天記錄、電子郵件等對受害人進行威脅、恐嚇,受害人可以通過錄音、截屏等方式備份保存此類證據,具備條件的,可以通過公證處提取電子證據。
一、家暴如何認定
1、家暴認定方法具體如下:
(1)家庭暴力的主體是家庭成員;
(2)家庭暴力的實施者在主觀上必須具有故意;
(3)家庭暴力的實施者在客觀上實施了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等行為,并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
(4)家庭暴力侵害的客體是家庭成員的人身權利,具體為生命權、健康權、自由權和身體權。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二、家庭暴力離婚如何取證
1、證人證言。發生家庭暴力時有可能會被其他人員目睹到,比如說小區的保安,比如說自己的父母或者是家中的朋友還有保姆或者是鄰居等等。如果這些人曾經親眼目睹過家庭暴力的發生,那么可以盡可能早的和他們做一些溝通工作,或者委托律師以調查筆錄的方式向證人進行取證;
2、如果家庭暴力發生后,曾經報過警,那么警方那里會有出警記錄,通常警方對家庭暴力的處理會有一整套法定的程序,警方通常會在派出所對施暴者和受害人分別進行問話,并制作筆錄;
3、醫院的診斷證明和治療的憑據。若受害人受傷了應當由公安機關出具法醫鑒定的介紹信,對傷情進行司法鑒定,同時受害者需要及時的到醫院進行治療,則治療時還會有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的收據以及病例。這些書證都應當好好的保留,包括受害人后期的持續性治療,有關書證也應當妥善的保存;
4、如果受害人曾經向婦聯投訴過家庭成員的施暴行為,婦聯同志曾經對該事做過處理,并且找對方進行過調解工作,那么婦聯機構既有原來的工作記錄,同時也可以為曾經發生的家庭暴力單獨出具書證;
5、如果曾向居民委員會或者是村民委員會反映過這種問題,這有關機構也可以出具書證;
6、如果受害人曾經向雙方的或者是一方的工作單位求助過,那么工作單位的領導也可以代表單位為其出具書證,當然也可以采取律師進行調查的方法;
7、如果受害人和施暴者之間發生糾紛時,曾有過通話錄音,那么這個通話錄音也可以作為附著的證據,或者是雙方在談到協議離婚或者是賠償事項時,對方在談論當中對施暴的行為并不否認的也可以做通話錄音;
8、在發生家庭暴力之后,如果對方曾寫過保證書、懺悔書、承諾書等等這樣的文書,保證以后絕不再發生暴力行為的這些書面材料也可以作為證據;
9、被對方毆打后如果拍攝過相關照片的或者說有視頻錄像資料的也可以作為證據。
法律分析:家庭暴力的認定標準:
1、主體須為家庭中的成員
所謂家庭成員是指基于婚姻和血緣關系的父母、子女及生活在一起的其他親屬。對于前夫及未婚同居中的一方是否屬于家庭成員的問題,婚姻法及解釋并未明確規定但審判實踐中是將其排除在外的。家庭暴力發生于有血緣、婚姻、收養關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員間,如丈夫對妻子、父母對子女、成年子女對父母等,婦女和兒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有些中老年人、男性和殘疾人也會成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2、主觀方面是故意
家庭暴力的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暴力手段,會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而且大部分情況下行為人都具有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有意識、有目的地對被害人進行肉體上或精神上的折磨和摧殘。過失行為即使造成了一定的傷害結果也不應認定為家庭暴力。所以家庭暴力如何界定,要看行為人主觀方面是不是故意。
3、客體是受婚姻法保護的婚姻家庭關系
侵害的是家庭成員的生命權、自由權、身體健康權、心理健康權等。家庭暴力的對象主要針對的是家庭成員中處于弱勢的群體。就現實情況看,家庭暴力的對象主要是針對婦女、兒童和老人,其中尤以婦女居多,而在婦女中又突出地表現為妻子。
4、客觀方面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
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及《刑法》規定,傷害結果為輕微傷時可以進行治安處罰。如果傷害結果為輕傷或重傷時則屬于刑法的調整范疇。如果從傷害結果來看,受害人就很難舉證。此外,由于每人個的心理承受能力不同,對于婚姻法規定的精神上的傷害的計算就更加困難。因此很多學者認為以傷害結果來界定家庭暴力是不科學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反家庭暴力法》第五條 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預防為主,教育、矯治與懲處相結合原則。
反家庭暴力工作應當尊重受害人真實意愿,保護當事人隱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婦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給予特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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