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交訴訟費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
緩交訴訟費的法律規定是法院對訴訟費的收取的重要補充,在于充分保證那些生活困難負擔不起訴訟費用的人能夠行使訴訟權利,二者相輔相成,構成我國訴訟法法律制度的重要內容,即有利于法院公正、高效、及時地解決那些重大的糾紛,又保障了每一個當事人都有充分的條件去行使訴訟權利。《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四十四條 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依照本辦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用的司法救助。 訴訟費用的免交只適用于自然人。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免交訴訟費用: (一)殘疾人無固定生活來源的; (二)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農村特困定期救濟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無其他收入的; (四)因見義勇為或者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賠償或者補償的; (五)確實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減交訴訟費用: (一)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社會救濟,或者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 (二)屬于國家規定的優撫、安置對象的; (三)社會福利機構和救助管理站; (四)確實需要減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準予減交訴訟費用的,減交比例不得低于30%。
【法律依據】
請在此處填寫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
第四十四條 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依照本辦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用的司法救助。
訴訟費用的免交只適用于自然人。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免交訴訟費用:
(一)殘疾人無固定生活來源的(二)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的(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農村特困定期救濟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無其他收入的(四)因見義勇為或者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賠償或者補償的(五)確實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減交訴訟費用:
(一)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社會救濟,或者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二)屬于國家規定的優撫、安置對象的(三)社會福利機構和救助管理站(四)確實需要減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準予減交訴訟費用的,減交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四十七條 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緩交訴訟費用:
(一)追索社會保險金、經濟補償金的(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產品質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人請求賠償的(三)正在接受有關部門法律援助的(四)確實需要緩交的其他情形。
訴訟費減免緩交規定是怎樣的
《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扶育費、撫恤金和勞動報酬的案件,原告可不預交案件受理費。案件審結時,由敗訴方負擔。
一、訴訟費減免緩交規定是怎樣的 《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扶育費、撫恤金和勞動報酬的案件,原告可不預交案件受理費。案件審結時,由敗訴方負擔。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補充規定》,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是否緩、減、免,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司法救助,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用: 1、當事人為社會公共福利事業單位的,如福利院、孤兒院、敬老院、榮軍休養單位、精神病院、sos兒童村等。 2、當事人是沒有固定生活來源的殘疾人的。 3、當事人因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國家救濟或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 4、當事人根據有關規定正在接受法律援助的。 5、人民法院認為其他應當進行司法救助的。二、破產案件申請標的訴訟費標準是什么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二)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三)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交納。 (四)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 (六)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規定的幅度內制定具體交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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