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一)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二)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
(三)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四)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票據喪失,失票人可以及時通知票據的付款人掛失止付,但是,未記載付款人或者無法確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據除外。
為防止失票人將風險轉稼到銀行,《支付結算辦法》中規定允許掛失止付的票據僅限于記載明確的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的票據,包括已承兌的商業匯票、支票、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以及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失票人可以通知付款人和代理付款人掛失止付。
未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以及未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喪失,不得掛失止付。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收到掛失止付通知前,已經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接受掛失。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收到掛失止付通知后,查明票據確未付款時,應立即當暫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日起12日內沒收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書的,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擔責任。
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3日內,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行使票據權利,或者保全票據權利,應當在票據當事人的營業場所和營業時間內進行,票據當事人無營業場所的,應當在其住所進行。
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
匯票到期日即匯票付款日,是匯票上記載的付款人應當履行付款義務的日期。若持票人不在到期日及其后的法定期間內提示付款,將失去對前手的追索權。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其追索金額包括的利息從到期日開始進行計算。
持票人不得在到期日前行使付款請求權。票據權利的消滅時效期間的計算一般也是從到期日起計算。更主要的意義在于確定付款人開始履行付款義務的期限。
銀行承兌匯票是商業匯票的一種。由于銀行承兌匯票的開具主體為銀行,而銀行具有非常強的公信力,一般情況下不可能違約且未出現逾期的情況,所以廣受企業的歡迎。央行公布的數據顯示,截至2019年6月末,未貼現的銀行承兌匯票余額為3.77萬億元,市場規模巨大。
擴展資料:
商業承兌匯票遺失或未使用辦理注銷,不須向銀行辦理注銷手續,而由收付款單位雙方自行聯系處理。持票單位遺失銀行承兌匯票,應及時向承兌銀行辦理掛失注銷手續,待匯票到期日滿一個月再辦理如下手續:
1、付款單位遺失的,應備函說明遺失原因,并附第四聯銀行承兌匯票送交銀行申請注銷,銀行受理后,在匯票第四聯注明“遺失注銷”字樣并蓋章后即可注銷。
2、收款單位遺失的,由收款單位與付款單位協商解決,匯票到期滿一個月后,付款單位確末支付票款時,付款單位可代收款單位辦理遺失手續,其手續與付款單位遺失的手續相同。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匯票到期日
參考資料來源:鳳凰網-承兌匯票相關知識介紹
參考資料來源:鳳凰網-承兌匯票罕見到期未清償 央行緊急辟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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