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行政處罰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法律分析:立案:對初步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環境違法行為,應在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調查取證:由執法人員現場制作《現場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筆錄》、及其它相關證據。調查報告:執法人員應在7日內調查終結,并向法制機構提交調查報告及有關證據材料。審查、決定:法制機構依法審查、核實并提出處理建議報本部門負責人決定。事先告知:決定處罰的,由執法人員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改正環境違法行為通知書并在7日內送達;屬于聽證的案件同時下達聽證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7日后,當事人無異議或不成立,由法制機構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報本部門法定代表人簽發后到本部門財務領取罰沒票據交執法人員送達執行:被處罰人應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或者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強制執行: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履行的,由本部門法制機構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四條 除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符合立案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立案。
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的程序?
(一)專門機構收繳罰款 1、專門機構收繳罰款的適用范圍。例外:當場收繳、執行措施收繳。 2、專門機構收繳罰款的程序。 (二)當場收繳罰款 1、當場收繳罰款的適用范圍: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一)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二)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第四十八條規定:“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后,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2、當場收繳罰款的程序: (1)出具罰款收據,統一的收據。 (2)罰款的繳付,2日交公。 (三)強制執行 1、執行措施第51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注意第(一)項是3%而非3‰。]. (2)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強制執行的例外。客觀原因,依法不予強制執行。如確有經濟困難,申請和批準,可暫緩或分期繳納。
實施行政處罰的程序是什么
行政處罰的基本程序,一般有以下的7個步驟:1、立案。初步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違法行為,人民法院會立案處理;2、進行調查取證;3、形成調查報告;4、審查、決定。法制機構會依法進行審查、核實并提出處理建議報本部門負責人決定;5、事先告知;6、行政處罰決定書;7、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一條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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