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的法律中,監護人不僅僅包括父母,還包括其他近親屬,甚至包括民政部門等社會組織。 在我國的法律中,監護人不僅僅包括父母,還包括其他近親屬,甚至包括民政部門等社會組織。那么,委托監護人需要公證嗎?一、委托監護人需要公證嗎 監護是指對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一種民事法律制度。監護公證是指公證機構依法證明當事人享有監護權的事實或當事人之間簽訂的監護協議真實、合法的活動。有些情況下,特別是在涉外交往中,監護人為履行監護職責首先要證明自己享有監護權,在這種情況下,公證處可以為當事人辦理監護公證。
二、受委托監護人承擔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22條規定:“監護人可以將監護人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 可見,在委托監護的情形下,首先應當看當事人之間是否有約定,在有約定時從約定。如果當事人在委托監護時沒有約定責任承擔,則應當由監護人承擔責任。在被委托人也有過錯的情況下,被委托人與監護人承擔連帶責任。在對受害人承擔民事責任后,監護人和受委托人按照各自的過錯大小分擔責任。三、在我國委托監護人指的誰? 委托監護是由合同設立的監護人,委托監護屬意定監護,可以是全權委任,也可以是限權委任。 (1)由父母委托他人做其子女的監護人。 (2)由法定監護人把自己的監護職責委托他人實施。委托監護可以是全權委任,也可以是專門委任。 前者如父母把子女委托給祖父母、外祖父母全權照料,或者配偶把精神病人委托精神病醫院或者福利院全權照料;后者如委托給保姆、托兒所、幼兒園、學校、醫院等。 委托監護原則上不能改變原監護人的地位,不同于法定監護人以內部協議確定監護人的情形,也不同于監護變更。 監護權為監護人的專屬權利,不得拋棄或移轉于他人,但其行使可以合同委托于第三人,監護人將其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托給他人的,原則上不具有變更監護的效力。 受委托人僅得在委托范圍內,行使監護職務,非由監護人受讓監護權,故監護人雖已委托他人行使,自己仍有行使的權責。 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仍然應當由監護人承擔,被委托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委托監護是由合同設立的監護人,委托監護屬意定監護,可以是全權委任,也可以是限權委任。 以上就是我為您詳細介紹關于委托監護人需要公證嗎的相關知識,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一切合法權益有監護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