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的工傷待遇是怎樣的?
公務員的工傷待遇可能為獲得本人可以停薪留職,公務員因公傷殘且被評定了傷殘等級的,還有可能會獲得本人7個月到27個月不等的工資作為一次性傷殘補助金。通常傷殘十級的補助金為七個月的工資。
一、公務員的工傷待遇是怎樣的? 公務員的工傷待遇具體如下: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五章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后發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 第三十二條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四條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八條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第四十條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十一條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二條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 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依法撥付應當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第四十四條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據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不中止。 第四十五條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根據規定應當享受傷殘津貼的,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二、工傷賠償流程 工傷理賠的流程一般有:申請工傷認--領取工傷認定決定書--提交工傷待遇申請資料--領取工傷待遇。 1.首先用人單位應該在一個月內向勞動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如果單位不申請的話,自己寫份工傷認定申請,向當地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提交的資料包括:工傷認定申請表; 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3.勞動局做出工傷認定決定 4.傷者去有資質的醫院做傷殘鑒定(骨折的話最低也是10級傷殘) 5.把醫院的傷殘鑒定交給勞動局和用人單位(最好自己復印一份保存),勞動局會發“工傷認定通知書”給用人單位。 6.單位開始賠償,主要包括傷殘補助金、醫療費。 職員若是因為工作的人員而受傷,在被專業機構鑒定為工傷之后,可以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具體可以享受怎樣的工傷待遇,與職員的受傷情況、經過治療后的恢復情況等有關。職員受傷后,可以結合《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的規定判斷子可以享受的待遇。
公務員工傷認定后有什么待遇
根據工傷程度的不同情況,公務員工傷人員退休待遇的政策是:一、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達到退休年齡并退休,停發傷殘津貼;二、五至六級傷殘的,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三、七至十級工傷殘的,與普通職工同樣退休,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費和進行基本養老保險費調整。
一、工傷職工經過勞動能力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工傷職工經過勞動能力鑒定為五至六級的職工,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改發基本養老金。
一至四級工傷職工以及5至六級由企業發給傷殘津貼的工傷職工,傷殘津貼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退休之后領取養老金的,隨其它退休職工一并調整養老金,但按養老金調整辦法計算調整額低于按工傷保險傷殘津貼調整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二、工傷職工經過勞動能力鑒定為七至十級工傷職工,與普通職工同樣退休,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費和進行基本養老保險費調整。雖然公務員有專門的《公務員法》進行規定,不適用《勞動合同法》,但是如果公務員是工傷死亡的話,根據相關法規的規定,還是會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當中的規定,對死者家屬進行工傷死亡賠償的。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六十二條國家機關和依照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財政部門規定。
其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各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工傷保險等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民政部門、財政部門等部門參照本條例另行規定,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民政部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傷亡撫恤如何辦理的通知
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傷亡撫恤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計劃單列市民政局:
根據1988年頒布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民政部于1989年發出《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傷亡撫恤如何辦理的通知》(民[1989]優字34號),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傷亡撫恤問題作出了一系列規定。十多年來,這項工作進展順利并已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和辦事程序,保證了這部分人員的依法撫恤和優待。新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公布施行后,一些省、市來函來電詢問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的傷亡撫恤事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因戰因公負傷致殘,按照現行規定的審批權限及評殘辦法予以評殘。其傷殘性質的認定和傷殘等級評定標準、傷殘撫恤金標準、補辦評殘手續和傷殘撫恤關系轉移等,參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及《傷殘撫恤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犧牲,批準為烈士的條件,參照《革命烈士褒揚條例》執行,按照現行規定的審批權限審批。
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因公犧牲和病故的確認,參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參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執行(不享受現役軍人立功和獲得榮譽稱號者死亡時增發撫恤金的待遇),具體計發標準,仍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公務員因公受傷的認定
法律主觀:
公務員如果具有在機關單位工作時因工負傷、出差時因工負傷等情形的,能認定為工傷。工傷保險基金會依法賠償其治療工傷的醫療費、康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食宿費等費用。
法律客觀: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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